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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中國大陸臺商可以用遺囑設立「居住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4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4/12/16
    資料來源:
    容:
    註2、參見「繼承法律糾紛處理一本通」,頁171,2013年11月第2版第1刷,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 2.
    題:
    臺商如何在中國大陸訂立遺囑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4/10/17
    資料來源:
    容: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中國大陸《信託法》第13條也規定:設立「遺囑信託,應當遵守「繼承法」關於「遺囑」的規定。
  • 3.
    題:
    如何辦理繼承中國大陸地區房產?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0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4/08/15
    資料來源:
    容:
    中國大陸存款與金融資產證明至遺產所在地的中國大陸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公證,中國大陸公證機關在對繼承人提供的證明受理後,經審核認定符合中國大陸《繼承法》的相關規定,頒發《繼承權證明書》。
  • 4.
    題:
    在中國大陸可以用錄音錄影的方式訂立遺囑嗎?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99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4/07/17
    資料來源:
    容:
    中國大陸原來《繼承法》只規定「錄音遺囑」,後由《民法典》訂立時,將之修改為「錄音、錄影」
  • 5.
    題:
    臺灣居民法定繼承中國大陸不動產簡介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97期/經營管理實務
    刊登日期:
    2024/05/15
    資料來源:
    容:
    人民法院可依法作為特殊情況延長訴訟時效;對於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已經超過兩年的,可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 6.
    題:
    1122 一次通曉兩岸財產繼承法制研討與大陸台商退場實務解析
    類:
    焦點/活動專區/研討會/講座
    刊登日期:
    2023/10/20
    資料來源:
    經曜管理諮詢股份有限公司
    容:
    1122 一次通曉兩岸財產繼承法制研討與大陸台商退場實務解析
  • 7.
    題:
    兩岸繼承法制比較─以臺商家屬繼承臺商中國大陸遺產為例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6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2/08/30
    資料來源:
    容:
    本文先說明兩岸繼承法規的差異、實際辦理的程序,以及分享筆者協助當事人跨海繼承遺產的幾則案例。 貳、兩岸繼承法規介紹 一、臺灣《民法》 關於臺灣繼承的規定,規定在《先前主要規範在1985年10月1日施行之《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下稱舊法),不過,中國大陸近年進行《民法典》整合的立法,下簡稱民法典)的第六編即繼承編(下稱新修繼承法),《民法典》於2020年5月28日經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第1260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於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 8.
    題:
    兩岸婚姻與繼承法律分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4期/法律服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22/06/21
    資料來源:
    容:
    三、 兩岸婚姻、繼承法制之差異與準據法 兩岸存在著許多法制差異,例如:依臺灣的離婚制度,判決離婚很困難,某件離婚案件,臺灣的高院、兩岸婚姻與繼承法律分析
  • 9.
    題:
    兩岸繼承制度在法制上的差異-中國大陸姻親盡主要贍養義務仍得享有繼承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3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22/05/26
    資料來源:
    容:
    而中國大陸繼承法規定媳婦或女婿如盡了主要贍養義務者,仍可為第一順序繼承之人;又不盡扶養義務者,分配遺產應當不分或少分,此規定乃至情合理,惟上述「在兩岸婚姻關係日趨於密切交融下,臺商等對於中國大陸財產繼承法制,實有必要多研究與認識。
  • 10.
    題:
    臺灣居民於《民法典》施行前繼承中國大陸遺產之處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2/04/22
    資料來源:
    容:
    施行前法律事實引起之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法律,司法解釋;而中國大陸地區《繼承法》第10條: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因本事件被繼承人之子女、妻子,與被繼承人之父母,恰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第42條:被保險人死亡後,有沒有指定受益人情形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民法典前《繼承法》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原告乙、丙及被告丁、戊、己、庚等六人,按每人六分之一份額繼承三家保險公司保險金。
  • 11.
    題:
    臺籍及陸籍人民結婚共同購屋如何保障日後售屋的權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6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1/12/07
    資料來源:
    容:
    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 12.
    題:
    中國大陸新「民法典」視角下繼承問題解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64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1/10/19
    資料來源:
    容:
    遺產的範圍 原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下稱《繼承法》)對遺產類型採列舉方式,其中第三條載明: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 (2) 優先效力:原繼承法規定,遺囑經公證後具有優先效力(2),不得以其他遺囑方式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按兩岸繼承法律主要有下列兩種不同: 1、繼承人不同,中國大陸法律規定之第一順位繼承人,除配偶及子女外, 四、 《民法典》與原規定《繼承法》不同之重要條文對比及說明 (一)新增打印遺囑為法定遺囑形式 (《民法典》
  • 13.
    題:
    台灣人民在中國大陸購置的房地產如何辦理繼承過戶?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1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9/10/18
    資料來源:
    容:
    乙所 所持有的份額按中國大陸繼承法原應由甲丙丁來繼承。 三、現丙丁願意放棄繼承,將此房產由甲來單獨持有。
  • 14.
    題:
    中國大陸臺商的繼承人如何辦理財產繼承?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3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9/06/19
    資料來源:
    容:
    依中國大陸《繼承法》,其繼承有「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之分;被繼承人於生前可以依照中國大陸《繼承法》的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中國大陸《繼承法》第16條第1款)。   關於「法定繼承」,中國大陸《繼承法》是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至於遺產繼承的法定順序,分成「兩個順序」,以「配偶、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方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中國大陸《繼承法》第9條、第10條第1款、第2款)。
  • 15.
    題:
    在中國大陸之房產應由兩岸哪些親屬繼承及其份額各應為多少?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3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9/05/28
    資料來源:
    容:
    爭房產依臺灣法律應屬某甲之財產,並非與某丙共有,再依中國大陸繼承法第2條、第3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依中國大陸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非婚生子女非經過準正或認領不得成為繼承人,但依上開中國大陸繼承法的規定,甲男的繼承人為配偶乙女、兒子丁男及母親戊女,再依中國大陸繼承法第13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 16.
    題:
    臺商可否生前處分中國大陸之財產?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35期/法律服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19/04/11
    資料來源:
    容:
    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的法源 另按中國大陸《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準此,臺商得依照中國大陸繼承法關於遺囑繼承及遺囑遺贈的相關規定,生前立遺囑處理中國大陸的財產。法源依據不同 《繼承法》第16條第2款 《繼承法》第16條第3款 主體不同 遺囑繼承中的繼承人必須在法定繼承人範圍內, 遺囑之種類與製作方式 依照《繼承法》第17條規定,遺囑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及口頭遺囑等五種。
  • 17.
    題:
    如何辦理中國大陸房產的轉移手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34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9/04/03
    資料來源:
    容:
    根據大陸《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
  • 18.
    題:
    中國大陸臺商遺產繼承權相關案例解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33期/法律服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19/02/12
    資料來源:
    容:
    準此,依照中國大陸繼承法第10條法定繼承人第一順位配偶、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父母之規定,非婚生子女繼承被繼承人臺商在北京的遺產無庸置疑應無問題;又依據臺灣繼承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配偶及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非婚生子女)惟尚需遵守以下相關適用法的原則與例外之規定: 關於中國大陸繼承法之規定 (一)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同時要注意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8項補充說明,人民法院在分割遺產中的房屋、
  • 19.
    題:
    榮民在中國大陸的財產應該如何處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2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8/08/01
    資料來源:
    容:
    依中國大陸現行規定,「臺灣居民在臺灣以遺囑方式處理中國大陸遺產的,遺囑的方式應當符合《繼承法》的規定。如果遺囑人按照臺灣的規定製作了遺囑,只要不違反《繼承法》關於遺囑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也可以認定有效。
  • 20.
    題:
    借名登記的中國大陸地區房產如何辦理繼承?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2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8/06/05
    資料來源:
    容:
    二、又按大陸《繼承法》第10條之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因此被繼承人如在大陸地區留有不動產,則第一順位之繼承人為配偶、
  • 21.
    題:
    如何辦理繼承中國大陸房地產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1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7/10/20
    資料來源:
    容:
    ■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一、按中國大陸《繼承法》第 10 條之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 父母」,因此被繼承人如在中國大陸地區留有不動產,則第一順位之繼承人為配偶、
  • 22.
    題:
    如何在大陸地區辦理不動產繼承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4/10/30
    資料來源:
    容:
    一、 依大陸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做出放棄繼承的表示。申請人持經大陸省級公證協會驗證的臺灣公證書,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親自前來辦理,大陸公證機構在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審核後,如果經審核認定符合大陸繼承法的相關規定,頒發繼承權證明書。
  • 23.
    題:
    辦理大陸房產繼承過戶之應注意事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4/06/14
    資料來源:
    容:
    二、又按大陸「繼承法」第10條之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因此被繼承人如在大陸地區留有不動產,
  • 24.
    題:
    繼承人如何申辦被繼承人在大陸土地權利之繼承事宜?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3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13/09/03
    資料來源:
    容:
    在台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在大陸的遺產,適用大陸「繼承法」的規定。大陸「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其中土地權利中的使用權作為公民的一項重要的財產,且屬於大陸「繼承法」第3條第7款規定的『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自然可以列為遺產的範圍;大陸「繼承法」對此一問題的規定與台灣的「民法繼承編」不同。依大陸「繼承法」第10條第1款將遺產繼承的順序規定為兩個順序,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姊妹、
  • 25.
    題:
    放棄繼承權在大陸法律的相關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61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12/03/15
    資料來源:
    容:
    依大陸《民法通則》第149條及《繼承法》第36條的規定,遺產的法定繼承,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定繼承人之間對法定繼承人的範圍、遺產的權屬或者是否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2條、第14條規定的人有爭議的。除依《繼承法》第25條的規定及「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6-51條有所規定外,《指導意見》第17條規定: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的聲明書應當親自在公證員面前作出。
  • 26.
    題:
    如何辦理大陸土地權利遺產的繼承事宜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4期/房地產實務
    刊登日期:
    2009/12/15
    資料來源:
    容:
    由於兩岸繼承法律不完全相同,何種土地權利財產可以繼承?何人具有繼承權?可以繼承的土地權利財產範圍 大陸《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其中並沒有明確列舉任何土地權利,其原因為:《繼承法》在 1985 年頒布時,大陸的土地使用權還沒有從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因此《繼承法》規定的遺產範圍沒有明確列舉土地權利。但土地權利中的使用權作為公民的一項重要的財產,且屬於《繼承法》第三條第 ( 七 ) 項規定的「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 27.
    題:
    台灣人如何繼承大陸房產?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0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9/08/15
    資料來源:
    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下稱《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下稱《繼承法》),遺產的法定繼承,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即適用《繼承法》。
  • 28.
    題:
    台灣子女如何辦理大陸房產繼承?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1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8/01/15
    資料來源:
    容:
    依現行大陸繼承法第 10 條繼承人的順序,死者的配偶和子女、父母,同列為第一順序,換言之,如依大陸繼承法的規定,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法定繼承的份額是均等的。兩岸繼承法律比較而論,當以大陸的規定較為簡單。究應適用台灣的規定,抑或適用大陸的規定呢?依台灣的兩岸條例第 60 條規定,僅於被繼承人是大陸公民,遺產也在大陸,才適用大陸的繼承法,否則,仍應適用台灣的規定。
  • 29.
    題:
    大陸法院判決解除代管的房地產可否請求發還?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6/08/15
    資料來源:
    容:
    上述規定中所稱原去台人員,係指房屋代管時已經去台的產權人,法定繼承人係指按大陸《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即第一順位的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位順位的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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