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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兩岸海上貨物運送責任與鹿特丹規則新規範之影響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0期/海關運輸實務
    刊登日期:
    2009/08/15
    資料來源:
    容:
    一、兩岸海上貨物運送責任產生爭議之隱憂 隨著兩岸經貿發展頻繁,兩岸於2008年11月簽署「 大陸海商法運送責任期間為港到港之規定,我國海商法運送責任期間卻僅止於鉤到鉤,當兩岸貨物發生毀損或滅失時,運送人責任之界定即會受到不同海商法之適用而有相異之判決,大陸海商法即有對複式運送作出規定,而我國海商法卻無此方面的規定,對運送責任之規範仍僅止海上運送階段,當兩岸貨物毀損或滅失發生在責任不明之區域時,三、鹿特丹規則對兩岸海上貨物運送責任之影響 醞釀多時的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新公約已於2008年12月11日聯合國大會中順利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