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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大陸台商雇用司機肇事時,法律責任如何解?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0/08/15
    資料來源:
    容:
    臺灣的規定雇用人(用人單位)可以在一定條件下免除自身的賠償責任,所以從學理上雇用人承擔的是“過錯推定責任”但本條則無用人單位免責條件,故用人單位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責任要大於臺灣規定,所以在大陸的台資企業一旦發現員工對外在執行工作任務時不服管理而有可能侵害他人權益時,
  • 2.
    題:
    台商對於《侵權責任法》一般條款應有的認識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8期/智慧財產實務
    刊登日期:
    2010/04/15
    資料來源:
    容:
    本法規定的規責責任型態主要有三種,首先是過錯責任,即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其次是過錯推定責任,即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關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部分,是採過錯推定責任,限制行為能力人部分,是採一般的過錯責任,後者要由被侵權人就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