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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繼承人繼承在中國大陸銀行存款及其他相關的幾個繼承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5/01/17
    資料來源:
    容:
    此外,還要準備「繼承系統表」、「未立遺囑聲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由全體繼承人簽署;若有各別繼承人放棄繼承,則要另外準備「放棄繼承聲明書」;如果委託他人辦理,同樣要準備委託書;且前述的文件資料,
  • 2.
    題:
    臺商對中國大陸夫妻財產制的應有認識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5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25/01/17
    資料來源:
    容:
    三、夫妻一方死亡時,就共同財產的分割依《民法典》第1153條規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 3.
    題:
    臺商如何在中國大陸訂立遺囑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4/10/17
    資料來源:
    容:
    限制遺產分割或遺產的分割、分配方式:立遺囑人基於「遺囑自由原則」,可以針對遺產進行妥適安排,包括限制分割、分配方案、分配比例…
  • 4.
    題:
    中國大陸臺商死亡,其繼承人對於所繼承的遺產如何分割?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9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4/05/15
    資料來源:
    容:
    臺商王強的四位繼承A、甲、乙、丙人面對遺產分割,應就下列問題進行處理: (一)遺產的範圍:由於遺產之分割的對象是「遺產」,在遺產分割時,應先確定「遺產」範圍,即把「遺產」與「他人財產」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第1153條第2款規定:「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保留「胎兒」繼承份額:如果有「胎兒」時,於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中國大陸《民法典》第1155條規定:
  • 5.
    題:
    臺灣居民法定繼承中國大陸不動產簡介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97期/經營管理實務
    刊登日期:
    2024/05/15
    資料來源:
    容:
    [8] 《民法典》第1153條:「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9] 《民法典》第1127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 6.
    題:
    臺商在中國大陸繼承,須先確定遺產及遺產範圍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91期/法律服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23/11/16
    資料來源:
    容:
    第1153條規定,即:「Ⅰ、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Ⅱ、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先分出他人的財產。」。中國大陸的家庭共有財產與遺產範圍的確定 其次,因中國大陸《民法典》第1153條第2款規定:「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 7.
    題:
    臺灣居民於《民法典》施行前繼承中國大陸遺產之處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2/04/22
    資料來源:
    容:
    中國大陸居民被告丁是甲妻,被告戊是甲夫與丁妻所生女兒,被告臺灣居民己、庚為甲與臺灣地區前妻所生兒子;遺產由丁佔有更拒絕遺產分割,原告乙與丙就向中國大陸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其遺產範圍有:甲死亡時中國工商銀行存款人民幣33萬元;登記為甲單獨所有之房產 (
  • 8.
    題:
    臺胞在中國大陸所有的房地產於過世後應如何辦理繼承與拋棄繼承?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6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1/08/04
    資料來源:
    容:
    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以向其他繼承人主張多分遺產,若繼承人間得協商確定遺產分割等事項,則尊重繼承人間的協商結果,」,所謂「遺產處理」,是指遺產分割的意思,若在遺產分割後表示放棄的,應該是放棄所有權而非繼承權,所以只要在某乙的遺產分割前都可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
  • 9.
    題:
    臺商可否生前處分中國大陸之財產?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35期/法律服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19/04/11
    資料來源:
    容:
    權利的接受與行使方式不同 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處理前,明確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方屬有效,未表示者則視為接受繼承。 (五)遺囑中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根據《繼承法》第28條之規定,遺產分割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 10.
    題:
    中國大陸臺商遺產繼承權相關案例解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33期/法律服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19/02/12
    資料來源:
    容:
    (四)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第29條)。 準此,本案「包二奶」非婚生女孩,不放棄繼承亦不參加遺產分割協商,依法視為其接受繼承。
  • 11.
    題:
    如何在大陸地區辦理不動產繼承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4/10/30
    資料來源:
    容:
    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上述所謂遺產處理前,是指遺產分割前而言,而書面格式並無強制規定,但可以上相關網站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