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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7 期 (2024年5月份)

中國大陸臺商死亡,其繼承人對於所繼承的遺產如何分割?作者:李永然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

臺商王強於中國大陸江蘇省蘇州市投資,王強死亡時,共有配偶A及三位子女甲、乙、丙四人共同繼承,臺商王強未訂立「遺囑」,突然因心肌梗塞而往生,則其繼承人配偶A及子女、甲、乙、丙共四人應如何就繼承之遺產進行分割?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臺商王強的四位繼承A、甲、乙、丙人面對遺產分割,應就下列問題進行處理:

(一)遺產的範圍:由於遺產之分割的對象是「遺產」,在遺產分割時,應先確定「遺產」範圍,即把「遺產」與「他人財產」區分開,包括:(1)遺產與「夫妻共同財產」區分開,中國大陸《民法典》第1153條第1款規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2)遺產與「家庭共同財產」的區分開,「家庭成員」一般有夫妻、子女、父母、兄弟姐妹、()袓父母等,中國大陸《民法典》第1153條第2款規定:「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1)(3)遺產與「其他共有財產」的區分開;例如:如被繼承人與他人合夥,合夥經營所累積的財產,歸屬「合夥人」共有;被繼承人為合夥人之一,則應當在「合夥財產」中的份額分出,歸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範圍。

(二)確認被繼承人的債務範圍:中國大陸《民法典》第1159條前段規定:「分割遺產,應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處理遺產債務在實務上的步驟,即:

1.確認遺產債務的範圍:遺產債務乃指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個人」的合法債務;

2.如果有「家庭共有債務」,應先分離出被繼承人的「個人」債務,並計算出其應當清償的份額;

3.如果有「夫妻共同債務」,也應分離出被繼承人的「個人」債務,被繼承人的遺產應償還夫妻共同債務的一人(註2)。

(三)保留「胎兒」繼承份額:如果有「胎兒」時,於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中國大陸《民法典》第1155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亦即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以出生時不是「死體」為限;如果先出生時,不是死體;出生是活產,之後才死亡的,則由其繼承人繼承(註3)。

(四)繼承人協商遺產分割:處理前述三個問題之後,繼承人進行遺產分割協商,如果繼承人對遺產的分配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將「遺產分配文案」寫成「書面協議」,全體簽字、蓋章、寫明日期,避免日後反悔致生糾紛;如果協商不成,則可以由相關單位「調解」或直接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進行遺產裁判分割。

  以上說明,供中國大陸臺商之繼承人於遺產分割時參酌運用。

1、「家庭共同財產」乃指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中共同勞動、購買、繼承、受贈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財產;「家庭共同財產」屬於「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共有。參見武榮偉著:遺產處置與繼承實用法律指南,頁4520176月第1版第1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

2、參見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著:遺產的處置與繼承,頁16220101月第1版第1刷,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

3、武榮偉著:前揭書,頁45

(本文作者李永然現為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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