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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9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467
  • 1.
    題:
    總統令修正「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
    類:
    焦點/政策法規/台灣
    刊登日期:
    2019/01/01
    資料來源:
    台灣法律網
    容:
    總統令修正「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
  • 2.
    題:
    臺灣酵素粉出口到中國大陸報關報檢相關資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24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8/06/05
    資料來源:
    容:
    按中國大陸食品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食品均屬於中國大陸國家法定檢驗的產品,經檢驗檢疫合格後,再由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通關單」方能報關報檢。
  • 3.
    題:
    深層海水礦物質濃縮液可否以保健食品出口至大陸?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5/09/15
    資料來源:
    容:
    金宗濂教授於2012年10月在臺灣高雄的演講資料ppt─《大陸保健(功能)食品管理認證暨大陸保健食品市場發展新趨勢》的內容顯示:某些產品即使「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營養補充劑,須按照保健食品進行管理」■ 臺商張老與諮詢解答: 有關「保健食品」申請進口審批,目前悉依大陸衛生部現行《保健食品管理辦法》(1996年3月15日衛生部令第46號發佈)第六條規定申辦取得《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憑此證書辦理報關、報檢的相關進口手續。
  • 4.
    題:
    保健飲品輸往大陸通關實務要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5/09/15
    資料來源:
    容:
    一、保健食品進口大陸相關規範要項 (一) 按大陸食品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食品均屬於中國國家法定檢驗的產品,經檢驗檢疫合格後,再由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通關單」方能報關報檢。
  • 5.
    題:
    從大陸進口健康食品至台灣的申請程序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5/09/15
    資料來源:
    容:
    健康食品」在臺灣有專法「健康食品管理法」規範。因此,「健康食品」為法律名詞,並非普通或商業名詞,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為目的之食品」(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條)。如果食品未經過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而取得健康食品查驗將是違法行為,須負刑事責任(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 3. 健康食品之製造、均須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取得許可證(健康食品管理法第7條);許可證有效期限為5年(健康食品管理法第8條)。對於由中國大陸輸入之健康食品,並無特別不同之規定。
  • 6.
    題:
    大陸商進口臺灣保健食品需備哪些文件及資料?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4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4/12/30
    資料來源:
    容:
    大陸進口商或代理商向臺灣進口保健食品,需要具備哪些文件以及資料 根據大陸食品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食品均屬於國家法定檢驗的產品,經檢驗檢疫合格後由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通關單」方能報關報檢,《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之辦理需依據衛生部公布的《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檢送下列資料: 1、保健食品進口申請表 2、保健食品的配方、生產工藝及品質標準 3、毒理學安全性評價報告 4、
  • 7.
    題:
    大陸保健食品市場與臺商如何進入市場之探討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5期/海關物流實務
    刊登日期:
    2014/03/20
    資料來源:
    容:
    辦理「保健食品」進口,進口商或代理人須依「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檢送有關資料向衛生部門申請取得《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後辦理報關、報檢手續: (一)保健食品進口申請表 (
  • 8.
    題:
    台商發生產品質量安全問題造成品牌危機的處理案例分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0期/生產管理實務
    刊登日期:
    2012/12/15
    資料來源:
    容:
    再例如:家樂福的多次危機事件,部分是由於門店生鮮食品管理不善變質、生蒼蠅等衛生狀況引起的,賣場的危機同樣株連到供應商。
  • 9.
    題:
    香港保健食品銷大陸可否申請保健食品流通證?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0/04/15
    資料來源:
    容:
    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營養素補充劑納入保健食品管理。」該條例(草案)第十條規定:「保健食品應當依法經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並取得產品註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