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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請律師一下, 先前我在大陸地區工作公司是陸資企業,後來公司負責人因業務問題積欠台灣某客戶錢 現在該客戶(台灣人) 因無法在大陸取得這些款項 反而要在台灣告我詐欺 要我還他這些錢請問這樣的案子 台灣法院會受理嗎? 另外提供下例問題做為參考 註(1):先前工作的公司為陸資公司 法人為大陸人 註(2):公司在欠該名台灣倩務人之前我己離職 註(3):該公司的合約都是跟先前公司簽約 我只是業務經手人 若是我在台灣這裡上法院的話我該準備那些文件 跟法官解釋?
- 問題回覆
1.按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定有明文,因此本件台灣人民對你在大陸地區之刑事犯罪在台灣提出刑事告訴,台灣法院檢察署還是會受理。
2.至於你在該大陸陸資公司擔任業務經手人,其實在檢察官寄發傳票通知開庭時,只需忠實將你經辦的過程交代清楚,最好能提出當時告訴人訂貨之相關單據證明你並非簽約之當事人,而是經辦公司交代之部分業務,縱使將來檢察官認為該陸資公司負責人有可能施用詐術,你也非詐騙之行為人,更何況從你的敘述看起來這應該是一般之民事債務不履行案件,除非告訴人能證明你有以詐術騙取他出貨,而後你們又將該貨品轉賣得利故意不付貨款。
以上亦見僅供將來出庭時之參考具體仍應由台端自行研判回答。
- 回覆者
何志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