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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91.
    題:
    放棄繼承權在大陸法律的相關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61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12/03/15
    資料來源:
    容:
    本條所稱「死亡證明」,是指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註明了死亡日期的註銷戶口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死亡公證書。
  • 392.
    題: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102年3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61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12/03/15
    資料來源:
    容:
    【司法解釋】 ●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2012年1月17日法釋【2012】2號公布,共29條,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應當減刑: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 393.
    題: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101年2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60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12/02/15
    資料來源:
    容:
    ●關於加強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查處工作的通知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於2012年1月14日共同發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要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做好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涉嫌犯罪案件的調查、移交、偵辦、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和審判,在辦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的過程中,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加強溝通協調、通力合作,形成打擊合力。
  • 394.
    題: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100年12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58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11/12/15
    資料來源:
    容:
    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三)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計畫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
  • 395.
    題: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100年11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57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11/11/15
    資料來源:
    容:
    督程式提出的刑事抗訴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0月14日公佈,自2012年1月1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立案退回: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書後,應在一個月內立案。人民法院決定退回的刑事抗訴案件,人民檢察院經補充相關材料後再次提出抗訴,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合議審理: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刑事抗訴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 396.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100年10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56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11/10/15
    資料來源:
    容:
    關於適用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2011年8月29日公布,自2011年9月26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破產原因:(一)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主張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 二、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下列情形同時存在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一)債權債務關係依法成立;(二)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資產評估報告等顯示其全部資產不足以償付全部負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但有相反證據足以證明債務人資
  • 397.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100年9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55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11/09/15
    資料來源:
    容:
    司法解釋 ● 《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8月9日公布,自同年8月13日起施行,共19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親子鑑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以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作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的一方主張成立。
  • 398.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100年7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53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11/07/15
    資料來源:
    容: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 399.
    題:
    大陸社會保險法分析與台商因應對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52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1/06/15
    資料來源:
    容:
    」 同條還規定,社保費徵收機構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 400.
    題:
    台商用工常見的社保問題及對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52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1/06/15
    資料來源:
    容: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 401.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100年6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52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11/06/15
    資料來源:
    容:
    關於委託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 》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2011年5月3日公佈,自同年5月16日起施行,執行應當以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者執行行為實施地的同級人民法院為受託執行法院。有兩處以上財產在異地的,可以委託主要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執行。 二、委託手續:委託執行案件應當由委託法院直接向受託法院辦理委託手續,並層報各自所在的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事項委託應當以機要形式送達委託事項的相關手續,不需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三、補辦事宜:受託法院如發現委託執行的手續、材料不全,可以要求委託法院補辦。
  • 402.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100年5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51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11/05/15
    資料來源:
    容:
    2010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10大案件 》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2011年4月18日通知,提供各級人民法院在知識產權審判工作中參考借鑒,其內容如下: 一、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1.國建築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上訴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0)滬高民三(知)終字第83號)方鱷魚服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上訴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三終字第3號) 3.公司訴江蘇豪森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上訴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三終字第6號書) 4.
  • 403.
    題:
    台商隱名投資新規範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50期/經貿投資實務
    刊登日期:
    2011/04/15
    資料來源:
    容:
    但例外在以下條件同時具備下允許(第14條): (1)實際投資者已實際投資 (2)名義股東以外之其他股東認可實際投資者之股東身分 (3)人民法院或當事人在訴訟期間就將實際投資者變更為股東,徵得了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的同意。
  • 404.
    題:
    返聘人員發生的工傷如何處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50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1/04/15
    資料來源:
    容:
    可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不應通過工傷認定途徑解決,頂多用人單位可按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給予她賠償,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處理。
  • 405.
    題:
    大陸台商對「邊控措施」的法律認識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9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1/03/15
    資料來源:
    容:
    中國大陸B公司於協商過程中,竟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台灣A公司須支付所有貨款。當時台灣A公司對於中國大陸B公司之民事起訴行為並不知情;甲則是在機場欲搭機離開中國大陸時,方被告知「人民法院」已對伊採取「邊控措施」、被限制出境,因此無法返台。 不久,甲又被通知前往「人民法院」製作談話筆錄。當時,代理審判員即談話人曾明白向甲告知:因中國大陸B公司已向法院聲請對台灣A公司之負責人即甲, 當時甲因事急須返台,故隨即依「人民法院」的上開要求,由台灣A公司以現金反供擔保之方式,
  • 406.
    題:
    公司法與三資企業法之銜接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9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1/03/15
    資料來源:
    容:
    十五、三資企業得否類推適用《公司法》關於股東解散公司請求權之規定 新《公司法》第183條增訂小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之規定,惟為避免影響公司之正常營運,故《公司法》條文限定須由持有股東表決權10%以上之股東,方得申請法院解散公司。
  • 407.
    題:
    大陸假扣押是否可優先執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9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1/03/15
    資料來源:
    容:
    台灣所稱假扣押大陸為財產保全,指大陸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財產在訴前或訴訟中採取的當以相當於保全不當可能造成被申請人的損失為限(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故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信用擔保公司提供等額擔保,有些法院允許分期支付),否則人民法院將駁回其申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則是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由申請人提供擔保及擔保金額。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第93條明確規定:「
  • 408.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100年3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9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11/03/15
    資料來源:
    容:
    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2011年1月27日公布,自同年2月16日起公司發起人對該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募集行為有效。認股人延期繳納股款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請求該認股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 抽逃出資:公司成立後,公司、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帳戶驗資後又轉出;當事人請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部門規章〕 ●《 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 》
  • 409.
    題:
    多元調處台商人身權益保障之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8期/權益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1/02/15
    資料來源:
    容:
    例如中國憲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一)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二)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法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三)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人身自由;(四)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 410.
    題:
    我們和大陸客人之間的E-MAIL,可否作為證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1/02/15
    資料來源:
    容:
    又依據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調查人員調查收集電腦資料或者錄音、IL放在軟碟中提交大陸法院,若對方仍有異議,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作出裁判。
  • 411.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8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11/02/15
    資料來源:
    容:
    關於審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大陸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2月27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適用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應當適用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中選擇適用法律的規則,確定適用臺灣地區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適用。 平等原則:臺灣地區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參與民事訴訟,與大陸當事人有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其合法權益受法律平等保護。
  • 412.
    題:
    用台灣法律作為準據法 解決兩岸民商事案件糾紛分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7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1/01/15
    資料來源:
    容: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法釋〔2010〕19號,更加明確了大陸人民法院審理各類涉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同時對台灣地區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法律2010年12月29日之法釋〔2010〕19號規定,大陸人民法院審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應當適用法律和司法解也包括其他有關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同時進一步明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中選擇適用法律的規則,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權威人士表示,大陸人民法院適用台灣地區民事法律,是從司法角度妥善處理法律適用難題、
  • 413.
    題:
    仲裁協議約定“或裁或審” 是無效條款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6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0/12/15
    資料來源:
    容:
    我要特別提醒各位台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協議應當明確規定仲裁機構的名稱,不得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種表述即是文章開頭的案例中提到的“或裁或審”條款,這樣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的規定是無效的。
  • 414.
    題:
    台商制訂人事管理制度的法律規範與程序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6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10/12/15
    資料來源:
    容: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指出:「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4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 415.
    題:
    最新勞動爭議司法解釋解讀與台商因應之道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5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0/11/15
    資料來源:
    容: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曾先後於2001年4月和2006年8月分別公佈了《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便於勞工準確理解法律規定,依法維權;二是便於各級人民法院準確掌握司法尺度,促進司法公正;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企業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繳費基數等發生的爭議,應由社保管理部門解決處理,不應納入人民法院受案範圍。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工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企業賠償損失的,則屬於典型的社保爭議糾紛,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
  • 416.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4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10/10/15
    資料來源:
    容:
    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大陸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9月13日公布,自翌(14)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一、 當事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四、 勞動關係: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
  • 417.
    題:
    大陸城市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法律規則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3期/經貿投資實務
    刊登日期:
    2010/09/15
    資料來源:
    容:
    (6)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等指導性檔。上述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制定和實施,構建了城市土地使用法律制度的基本體系,樹立了依法規範使用土地資源的觀念,二、城市土地使用權流轉的現實問題 目前,從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中可以發現, 在城市土地使用權流轉中存在以下一些主要問題:1.
  • 418.
    題:
    大陸台商雇用司機肇事時,法律責任如何解?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0/08/15
    資料來源:
    容:
    本條規定與該法生效前所適用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或者根據雙方的約定來行使追償權,如果用人單位和工作人員對於能否追償或者追償多少有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公平解決”。因此,在《侵權責任法》施行後台資企業如果能在特別工種的勞動合同條款中加入追償權的約定,應該會對員工有所警惕,
  • 419.
    題:
    拒不執行法院裁判也會犯罪?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0/08/15
    資料來源:
    容:
    老師諮詢解答 一、大陸刑法第31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構成拒不執行法院裁判罪的要件有三:(一)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這是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即已確定)即被執行人)的行為是否「情節嚴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必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始可成立:(一)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以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在執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三)以暴力、
  • 420.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99年8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2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10/08/15
    資料來源:
    容:
    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 》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7月1日公布,共12條,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費。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時,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三、禁奢形式:人民法院決定限制高消費的,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限制高消費令由人民法院院長簽發。限制高消費令應當載明限制高消費的期間、專案、法律後果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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