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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41.
    題:
    台商對大陸最新海關法應有的瞭解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1期/海關運輸實務
    刊登日期:
    2000/12/15
    資料來源:
    容:
    (四)參照國際慣例,加強對當事人權益的保護。 提高海關執法權力 一、提高海關執法權力的有關條文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可以進行檢查,有關當事人應當到場;當事人未到場的,在有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可以徑行檢查;對其中有證據證明有走私的情況下,可以徑行檢查;」 對當事人提供權益保障 二、新海關法對當事人提供的權益保障 根據新海關法第27條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經海關同意,可以在申報前查看貨物或者提取貨樣。
  • 542.
    題:
    中文域名搶註之解決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1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0/12/15
    資料來源:
    容:
    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若干指導意見》(註),對於域名糾紛的法律性質,認為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係的性質確定案由。該機構實行專家組負責爭議的解決,當事人可從專家名冊中自由選擇專家參與解決。在此等待期內,如果當事人提供的有效證據表明,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已經受理有關爭議,域名註冊服務機構將不會執行爭議解決機構作出的裁決,並將根據下列情況決定下一步的行動:
  • 543.
    題:
    企業經營應重視產品質量--從《產品質量法》修正談起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1期/房地產實務
    刊登日期:
    2000/12/15
    資料來源:
    容:
    向從事違反本法規定的生產、銷售活動的當事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3)阻撓、干預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理部門依對當事人涉嫌從事違反本法的生產、銷售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2.向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反本法的生產、銷售活動有關的情況;3.查閱、複制當事人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4.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有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
  • 544.
    題:
    合同的效力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1期/案例解析
    刊登日期:
    2000/12/15
    資料來源:
    容:
    所謂撤銷,是指因為若干不利於當事人的事由,而使已經生效之合同溯及既往的失其效力。大陸新合同法的作法,雖可令當事人慎重其事,避免撤銷權被濫用,導致合同被隨意撤銷;但反面言之,亦使當事人徒增訟累,其中的優劣,尚待觀察。 二、合同的撤銷事由 大陸新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撤銷合同的事由 因此,訂立合同而發生下列事由時,
  • 545.
    題:
    商標被仿冒侵權的判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1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0/12/15
    資料來源:
    容:
    其他可以認定當事人明知或應知的。 對於經銷者經銷假冒註冊商標商品或者商標侵權商品為非明知、非應知的,應當告知其立即停止經銷該種商品;
  • 546.
    題:
    中共刑事偵查案件公開聽證新制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0/11/15
    資料來源:
    容:
    經過1年多的實驗,舉辦超過160餘次之聽證會,其結果令當事人及代理人相當滿意,使得山東省、黑龍江省、青海省及吉林省等地亦取而效仿,實行公開聽證把檢察機關的辦案活動置於當事人、社會各方面的廣泛監督之下,讓申訴人在聽證中,依法行使法律賦予的申訴權、舉證權和陳述權,對於保證檢察機關客觀、有利於貫徹落實辦理申訴復查案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之原則,依法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
  • 547.
    題:
    談股權質押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0/11/15
    資料來源:
    容:
    股權質押的法定要件 近年來,因股份、股票質押而產生的糾紛越來越多,為預防糾紛之發生,並保障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股權質押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否則質押合同不具有法律規定的效力,不能產生質押的法律效果,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出質的股票名稱、種類、數額,質押擔保的範圍,股票、權利證書移交的時間,當事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 548.
    題:
    不動產登記與合同的效力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期/案例解析
    刊登日期:
    2000/11/15
    資料來源:
    容:
    關於登記對於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成立:合同是當事人相互一致的意思表示,與法律、國家機關或第三人無關,合同成立後發生形式上效力,具有法律約束力,包括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其合同義務,以及當事人應按誠實信用原則履行一定的合同外義務等等。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取得法律上的強制力,因此它就不只是當事人的意思,也當然包含了國家的意志,包含了國家對當事人行為的評判和取捨。
  • 549.
    題:
    跨世紀的中國專利法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9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0/10/15
    資料來源:
    容:
    新修正的專利法為符合WTO自由貿易的精神,對於上述事項的處理簡化為,只需持當事人訂立的書面合同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再由該部門公告便可生效。
  • 550.
    題:
    中共新刑法規定那些情況構成破壞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8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0/09/15
    資料來源:
    容: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構成處罰:(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 551.
    題:
    中共擔保法上保證人身分上之限制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8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0/09/15
    資料來源:
    容:
    保證是債之當事人以外第三人對債務人履行債務負保證責任,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由保證人代為履行或承擔責任的一種擔保制度。
  • 552.
    題:
    用人單位的賠償標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0/09/15
    資料來源:
    容:
    事實上,已有法院以該規章的規定不符合《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的損失」為由,判決不予支持勞動者提出的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當於工資損失25%的額外賠償費請求的判決。
  • 553.
    題:
    保函的申請與應用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0/08/15
    資料來源:
    容: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保函是指銀行、擔保公司、保險公司、企業或其他團體和個人應經濟交易一方當事人請求,以其自身的信用向經濟交易的另一方為擔保,該經濟交易下某種責任或義務的履行而作出的一種有一定金額、一定期限、承擔某種支付責任或經濟賠償的書面保證承諾。
  • 554.
    題:
    電腦軟體程式之保護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0/07/15
    資料來源:
    容: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於1993年12月24日發布:「凡當事人以計算機軟件糾紛提起訴訟的,無論是否有關部門登記,人民法院都應受理」。
  • 555.
    題:
    違約金的性質與作用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0/07/15
    資料來源:
    容: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內容的,大陸《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且不是違約的最後救濟手段,因而是否約定違約金,便成為當事人的締約自由。在違約發生後而生效的一種獨立於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乃合同雙方當事人對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約定。如果當事人沒有違約,則預付的違約金可以抵作價款或者予以返還;如果當事人違約,則違約金將被沒收而承擔違約損失的賠償責任。
  • 556.
    題:
    促進兩岸相互瞭解與合作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5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00/06/15
    資料來源:
    容:
    以及建立一如台商組織之「馬上辦」通報系統,以利於當事人家屬及親人對事件的瞭解及救助。大部分國家不允許外國律師出庭辯護,但有些國家,如日本,允許當事人聘請外國律師以律師身分陪同當事人出庭。兩岸的差距那麼大,而兩岸律師若能在同一案件中共同工作,交流意見,將更能保護台商。
  • 557.
    題:
    積極保障台商人身安全與權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5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00/06/15
    資料來源:
    容:
    正如台灣亦不承認大陸的律師,使得律師無法成為當事人的溝通橋樑。 4.建立一個跨部會溝通管道,以及建立一個如台商組織之「馬上辦」通報系統,以利於當事人家屬及親人對事件的瞭解及救助。大部分國家不允許外國律師出庭辯護,但有些國家,如日本,允許當事人聘請外國律師以律師身份陪同當事人出庭。兩岸的差距那麼大,而兩岸律師若能在同一案件中共同工作,交流意見,將更能保護台商。
  • 558.
    題:
    企業未與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效果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0/05/15
    資料來源:
    容: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而深圳經濟特區勞務工條例第三條亦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務工, 解除勞動合同的要件 其次,勞動合同的解除,除雙方合意解除─即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的解除(勞動法24條)、勞動者一方解除(勞動法第31、32條)外,另有用人單位一方解除。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勞動法第26條)。
  • 559.
    題:
    台商對技術合同的基本認識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0/05/15
    資料來源:
    容:
    所謂「技術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為確立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就有關技術開發、第330條的規定,所謂「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等內容所訂立的合同而言,析評價報告等所訂立的合同;而「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技術合同」的內容,因涉及合同雙方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是當事人享有權利、負擔義務、承擔責任的主要憑證,當雙方發生糾紛時亦是重要的依據。
  • 560.
    題:
    簽訂無名合同如何適用法律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0/05/15
    資料來源:
    容:
    當事人在這類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糾紛,可以參照相關合同類推處理。
  • 561.
    題:
    台商應重視勞動爭議的預防與處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0/04/15
    資料來源:
    容:
    依《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6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於勞動爭議發生,固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或者由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一旦協商不成或調解不成,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如能為勞工所接受,
  • 562.
    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應合法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0/04/15
    資料來源:
    容:
    第139條和第140條分別規定了訴訟中止和中斷的情形,即「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但是本案台商未能舉證證明其有上述時效中止或中斷的情形,因而讓中方主張時效抗辯成功。
  • 563.
    題:
    當事人申請訴前扣船必須在一個月內提起訴訟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1期/案例解析
    刊登日期:
    2000/02/15
    資料來源:
    容:
    如此,當事人雙方在達成擔保協議後得不必馬上訴諸法律程序以便暫息事端,如果當事人雙方商定或法院裁決船東應付的賠償金額,中國銀行將代表船東保賠協會支付賠款,而且保證此項擔保函有效期到此案解決為止,關於訴前扣船的具體規定》第6條,對當事人雙方在原成交合同的基礎上所達成的貨損賠償擔保協議認定無約束力。按照當事人的協議,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期限為至本案糾紛解決之日為止,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1月31日制定的《當事人申請訴前扣船必須在一個月內提起訴訟
  • 564.
    題:
    新合同法對商業祕密的保護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1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0/02/15
    資料來源:
    容:
    如生產工藝、配方、貿易聯繫、購銷渠道等當事人不願公開的工商業秘密」;至1993年9月2日,大陸《 總則第二章「合同的訂立」第43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第92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不但就訂立合同過程中或合同未成立時加以規範,對於合同終止後仍課當事人保守及不得使用、不得轉讓商業秘密的義務;至於承攬合同,尤其是技術合同,
  • 565.
    題:
    大陸《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對台商權益的影響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00/01/15
    資料來源:
    容:
    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的與投資有關的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的,或者經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值得注意的是,仲裁制度本質上是建立在當事人自由意思原則上,排除外國的仲裁機關,不但違背相關法理,而且也不符合國際潮流。是否由當事人選任?3.合同中未有仲裁條款的訂定,且事後又未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否可以選擇外國法院以及其適用法之問題,都還有待確定。
  • 566.
    題:
    《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之後的台商仲裁權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00/01/15
    資料來源:
    容:
    在大陸投資因履行合同發生的或者與合同有關的爭議,當事人應當盡可能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的,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定,仲裁法》第6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並沒有對仲裁機構做出任何限制。涉外經濟合同法》第37條規定:「發生合同爭議時,當事人….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允許涉外經濟合同的當事人自由選擇世界上任何仲裁機構。 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
  • 567.
    題:
    公證債文書可有強制執行效力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0/01/15
    資料來源:
    容:
    可以作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有確定之終局判決等六種,其中包括了「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即公證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其作成之公證書上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公證書執行之。
  • 568.
    題:
    涉台案件的訴訟時效法律有特殊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期/案例解析
    刊登日期:
    1999/12/15
    資料來源:
    容:
    回贖期限的計算【簡評】本案涉及到當事人房屋典當回贖權,是否消滅的問題。典當關係存續期間即典期,由當事人自己約定並載明在典契,亦即當事人簽訂的典當協議中。但有時,當事人並沒有約定典當關係的存續期間。按照慣例,約定有典期的,出典人在典期內不得回贖;沒有約定典期的,出典人可以隨時回贖。本案中,當事人明確約定5年典期。典期屆滿,出典人可以行使回贖權,即將原典價返還給典權人,典權人將典物返還給出典人。
  • 569.
    題:
    大陸台商投資企業的雇工制度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1999/11/15
    資料來源:
    容:
    規定勞動者在同一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簽勞動合同時,如果勞動者要求訂立「勞動合同期滿或當事人約定合同終止的條件出現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企業對職工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除了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外,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單方決定解除勞動合同,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仍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d.合同當事人要求鑒證的,由企業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予以鑒證。鑒證時須攜帶職業簽證和就業證。
  • 570.
    題:
    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否屬於「工傷」的勞動爭議分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1999/11/15
    資料來源:
    容:
    工傷的認定和鑒定 本件勞動爭議的交通事故受傷的認定應分兩部份說明:一、交通主管機關的交通事故鑑定報告,用以說明交通事故當事人的過錯歸屬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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