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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
    題:
    大陸法院裁判要旨選輯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6期/兩岸資訊站 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3/10/15
    資料來源:
    容:
    首先,合資公司的經營期限為20年,土地使用年限為20年與合資公司的經營期限一致,如果合資公司需延長使用土地,完全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延長使用手續;其次,合資公司對土地的使用年限應與合資公司經營期限相一致,1993年6月18日《
  • 32.
    題:
    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不是福氣!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0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3/04/15
    資料來源:
    容:
    另依同令第47條第1款規定,如使用的公司因遷移(移轉註冊)、解散(如提前終止經營)、撒銷、破產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時,原無償提供土地的政府即可無償收回該幅土地使用權。
  • 33.
    題:
    大陸法院裁判要旨選輯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8期/兩岸資訊站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3/02/15
    資料來源:
    容:
    B地塊,且虹城公司對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其解除土地出讓合同的主張及以延長虹城公司受讓的A、B地塊土地使用權年限作為虹城公司使用土地年限減少的損失之判決沒有提出上訴,因此,虹城公司上訴主張上海房地局賠償其土地出讓金及利息,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 34.
    題:
    個人房產出租公司行號應繳納哪些稅費?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3/01/15
    資料來源:
    容:
    是對在中國境內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際占用土地面積從量定額徵收的一種稅,凡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都是土地使用稅納稅人。
  • 35.
    題:
    屬鄉村集體所有土地無法取得「土地使用證」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2/08/15
    資料來源:
    容: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公司欲在大陸廠之使用土地範圍內建造一棟辦公大樓,請問建造前後是否須向大陸當局之相關部門提出申請始能建造或使用(如台灣開工申請、建照、執照、使用執照等所有權狀等程序與證照)
  • 36.
    題:
    大陸房地產交易新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8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01/06/15
    資料來源:
    容:
    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四)已通過竣工驗收;(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
  • 37.
    題:
    大陸地區新土地管理法及刑法(部份條文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09期/兩岸資訊站
    刊登日期:
    1999/02/15
    資料來源:
    容: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除使用土地。第十五條 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一) 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 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三) 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四) 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
  • 38.
    題:
    大陸新土地管理法的政策意涵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07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1998/12/15
    資料來源:
    容:
    中國大陸早先制定土地管理法之目的,在於避免土地被侵占,並建立有償使用土地,及為促進經濟發展與吸引外資取得必要土地提供法源。 對於無權或越權批准徵用或使用土地者,或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地者,或違反法律規定程序批准占用或徵地者,此次修法特別指出其批准文件無效,對非法批准之主管與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者,追究刑責,使用土地應當收回,不歸還者,並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頗為嚴苛。
  • 39.
    題: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的刑事處罰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07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1998/12/15
    資料來源:
    容:
    「土地管理法」的全面修訂,不僅影響台商在大陸使用土地的私法上權利義務,更因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共新刑法中,對於違反土地管理法規的,又有三個條文規定了下列四種新罪名(所謂徵用土地,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依法使用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土地;所謂占用土地,則指一般的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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