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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
    題:
    有關境外公司轉讓給臺灣上市公司的相關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2/05/26
    資料來源:
    容:
    六、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條例》第二十四條(所得稅之合併課徵及其扣抵)內容: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並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證所得稅。
  • 32.
    題:
    疫情之下,兩岸怨偶如何辦理離婚手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2/04/22
    資料來源:
    容: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一、依照臺灣《家事事件法》第5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夫妻之一方為中華民國人民,由中華民國法院審判之,小美雖為中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無住居所,然依上開法律之規定,臺灣的法院有管轄權。
  • 33.
    題:
    繼承人能夠依據被繼承人以電腦打字訂立的遺囑在中國大陸及臺灣分配遺產嗎?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1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2/03/24
    資料來源:
    容:
    若父親為中國大陸地區人民,則是否能在臺灣依據該份遺囑分配父親在臺灣的財產? 四、此外,如立遺囑人的身分為中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依據該遺囑分配遺產時,也應當注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1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之遺囑,其成立或撤回之要件及效力,依該地區之規定。但以遺囑就其在臺灣地區之財產為贈與者,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意即當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遺囑的內容若牽涉臺灣地區財產時,應即以臺灣地區的法律為準。
  • 34.
    題:
    如何認列中國大陸已破產清算之呆帳?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6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1/12/07
    資料來源:
    容:
    一、若中國大陸地區債務人已破產清算,有關中國大陸地區的公文書或私文書製作於中國大陸地區,其真實性能否獲得確認,於《臺灣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定明「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團體驗證者,則推定為真正」
  • 35.
    題:
    中國大陸地區工作之薪資收入如何匯回台灣?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6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1/08/04
    資料來源:
    容:
    臺灣個人所得稅 ü 中國大陸來源所得之申報及抵扣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 36.
    題:
    中國大陸法院的判決可否持向臺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6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1/08/04
    資料來源:
    容:
    一、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在中國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裁判,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再者,依中國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判決的規定》(法釋〔2015〕13號),臺灣地區所做成民事確定判決也可向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基於平等互惠原則,臺端可依兩岸關係條例第74條規定向臺灣地區法院聲請裁定認可,此聲請程序為非訟事件,嗣後再以中國大陸地區判決作為執行名義再向法院聲請對B的財產強制執行。
  • 37.
    題:
    臺商在中國大陸設立的公司可以被害人身分在臺灣提起刑事告訴或自訴嗎?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6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1/08/04
    資料來源:
    容:
    」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更指明:「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78 條關於刑事告訴權互惠之規定,係針對「大陸地區人民」而言,足見第78條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係指在中國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自然人,不包括中國大陸地區法人在內,故中國大陸地區法人因犯罪被害時,不能引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8條之規定,
  • 38.
    題:
    兄弟姊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繼承嗎?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60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1/08/04
    資料來源:
    容:
    四、末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0條前段規定:「被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關於繼承,依該地區之規定。」本件被繼承人即申請人大舅為大陸地區人民,因此,關於繼承事宜,應依上述中國大陸民法典第1128條的規定辦理。
  • 39.
    題:
    內政部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三十三條附表三
    類:
    焦點/政策法規/台灣
    刊登日期:
    2021/07/27
    資料來源:
    台灣法律網
    容:
    內政部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三十三條附表三
  • 40.
    題:
    臺商取得境外所得與在臺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解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59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1/03/29
    資料來源:
    容: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4 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BVI-1公司轉讓BVI-2公司股權時,雖在中國大陸繳納股權轉讓所得稅,但非源自中國大陸地區股利分配投資收益所繳納之稅款,依臺灣地區與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非屬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不得扣抵丙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
  • 41.
    題:
    臺籍個人取得中國大陸、第三地來源所得課稅規定解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59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1/03/29
    資料來源:
    容:
    中國大陸與第三地所得應在臺灣申報課稅之規定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依據臺灣地區與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4 條規定,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 42.
    題:
    支付IP使用費給中國大陸廠商是否需做扣繳及申報?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5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1/03/29
    資料來源:
    容: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依據「臺灣地區與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第2項中段規定:「…第94條之1第2項說明:「如果是給付非國內居住的個人或在國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該在代扣稅款日起10天內,把所扣的稅款向國庫繳清,
  • 43.
    題:
    中國大陸地區甥兒如何繼承其舅在臺灣之遺產?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54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1/02/09
    資料來源:
    容:
    五、此外,本件申請人為大陸地區人民,縱然其可依遺囑繼承其舅之臺灣遺產,惟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尚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其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 44.
    題:
    經濟部核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第2項第2款所稱「具有控制能力」之情形
    類:
    焦點/政策法規/台灣
    刊登日期:
    2021/01/19
    資料來源:
    台灣法律網
    容:
    經濟部核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第2項第2款所稱「具有控制能力」之情形
  • 45.
    題:
    違法之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如何救濟?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5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0/10/29
    資料來源:
    容:
    一、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規定:「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3條規定:「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因本件雙方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故依上述法律規定,判決離婚之事由及判決之效力,均應依臺灣地區之法律,從而,澳洲法院未依臺灣地區法律審理、判決本件離婚訴訟,
  • 46.
    題:
    如何申請在中國大陸地區從事技術合作?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50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0/08/26
    資料來源:
    容: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得與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從事商業行為。
  • 47.
    題:
    中國大陸籍之非婚生子女如何繼承臺灣遺產?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50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0/08/26
    資料來源:
    容:
    第4項本文規定,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同條例第66條第1項規定,中國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二)因小王為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所以他要繼承老王在臺灣的遺產,受有不得超過兩百萬元的限制, (三)中國大陸地區人民小王繼承臺灣遺產的法律程序: 1. 中國大陸繼承人小王應在中國大陸當地之公證處辦理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委託公證書:
  • 48.
    題:
    中國大陸臺商涉及電子商務,應注意《電子商務法》的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4期/法律服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19/12/26
    資料來源:
    容:
    隨著中國大陸電子商務平臺蓬勃發展,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消費模式逐漸以「電子商務」為主,舉凡日常生活消費均與電子商務緊密結合,臺商在中國大陸經商,利用電子商務平臺的機會屢見不鮮,
  • 49.
    題:
    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或企業可否在臺灣地區購買住宅或辦公大樓?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1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9/10/18
    資料來源:
    容:
    2002年4月24日立法院修正通過「臺灣地區與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將原規定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在臺灣地區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修正為「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取得、同年8月8日內政部公布「中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作為審核及管理之依據,由申請人向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又為健全房地產市場發展,內政部於2015年間公布「中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不動產物權採行總量管制之數額及執行方式」
  • 50.
    題:
    臺商與陸籍配偶離婚所涉相關法規解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1期/法律服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19/10/18
    資料來源:
    容:
    一、適用法的問題 按臺灣地區與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第53條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中國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 51.
    題:
    臺灣開立INVOICE向中國大陸廠商請款的稅務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0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9/08/27
    資料來源:
    容:
    此外,依照臺灣地區與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中國大陸及第三地區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可以抵繳臺灣廠商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 52.
    題:
    是否可在臺灣對挪用浮報工程款的台灣幹部採取法律行動?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39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9/08/27
    資料來源:
    容:
    一、臺灣地區與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規定:「在中國大陸地區或在中國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中國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
  • 53.
    題:
    中國大陸子女來臺繼承遺產相關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3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9/08/27
    資料來源:
    容:
    本案適用法的問題 按臺灣地區與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第一項第三款);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指在中國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四款)臺灣地區與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簡稱《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二款)更進一步明確規定,中國大陸地區人民包括在中國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中國大陸地區人民,在中國大陸地區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地區護照或未依法規定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 54.
    題:
    中國大陸臺商遺產繼承權相關案例解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33期/法律服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19/02/12
    資料來源:
    容:
    適用法的選擇 按臺灣地區與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0條規定,被繼承人為中國大陸地區人民者,關於繼承,依該地區之規定。 關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相關規定 按該條例規定,中國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第 66 條第1項)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
  • 55.
    題:
    臺籍幹部在中國大陸境內所得在臺灣是否會重複課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2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8/07/19
    資料來源:
    容:
    依《臺灣地區與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在中國大陸地區已經繳納的稅額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的數額不可以超過因為加計中國大陸地區所得, 依照《台灣地區與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依臺灣地區 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其計算如下:有關綜合所得稅部分:則依《臺灣地區與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在中國大陸地區已經繳納的稅額可以從應納稅額47.
  • 56.
    題:
    借名登記的中國大陸地區房產如何辦理繼承?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2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8/06/05
    資料來源:
    容:
    所提的問題茲答覆如下:■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一、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0條規定「被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關於繼承,依該地區之規定。
  • 57.
    題:
    如何辦理人民幣匯款業務?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2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8/04/17
    資料來源:
    容:
    【提醒 1: 除中國大陸地區另有規定外,銀行不得受理個人對中國大陸地區人民幣直 接投資匯款;且直接投資非屬經常項目,無法適用每人每日人民幣八萬元匯款之規 定】 【提醒 2: 涉及人民幣資金進出中國大陸地區,等,除中國大陸地區另有規定外,銀行不得受理個人對中國大陸地區人民 幣直接投資匯款;且直接投資非屬經常項目,不適用每人每日人民幣八萬元匯款規 定之適用。
  • 58.
    題:
    臺灣人在大陸因持有毒品而被拘留,如何循法律途徑處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1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7/08/08
    資料來源:
    容:
    三、 惟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
  • 59.
    題:
    在台灣起訴離婚勝訴後,應如何到大陸登記離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11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7/06/28
    資料來源:
    容:
    問題摘要: A女為臺灣地區人民,B男為大陸地區人民,兩人於民國103年間在大陸結婚並領證,婚後B男顯露本性,長期多次辱罵、毆打及恐嚇A女,由中華民國法院審判之,又判決離婚之事由,依台灣地區之法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2項定有明文。B男雖為大陸地區人民,在我國無住居所,然依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臺灣之法院有管轄權。
  • 60.
    題:
    台灣公司委託大陸公司提供予大陸台灣公司之客戶勞務之支出,匯款應如何處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9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7/06/05
    資料來源:
    容:
    再者,台灣母公司應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二十五條所規定,為其南京子公司辦理所得稅等相關稅則扣繳。 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一百八十三日者,及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
第2頁,共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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