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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
    題:
    大陸法院裁判要旨選輯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8期/兩岸資訊站- 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3/12/15
    資料來源:
    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但華誠公司、張鷗、鄭慧卿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依據擔保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向永盈公司追償,不能追償的部分,由三保證人平均分擔。由於永盈公司在本案中提供了房地產抵押,擔保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 32.
    題:
    中國中小企業融資現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7期/經貿投資實務
    刊登日期:
    2003/11/15
    資料來源:
    容: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銀行貸款可採用之擔保,依銀行接受的順序分別為:(1)質押:提供動產交債權人佔有;(2)
  • 33.
    題:
    大陸法院裁判要旨選輯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6期/兩岸資訊站 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3/10/15
    資料來源:
    容:
    供了動產及不動產抵押,但不動產部分抵押未能按照《擔保法》的規定辦理相關抵押登記,根據《擔保法》第四十一條:「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我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我國《擔保法》第四十五條確立了登記公示的原則,不動產登記簿對擔保物權的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公開。威龍公司對長化公司的債務提供的抵押擔保合法有效」的認定,符合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 34.
    題:
    廠房預定租賃合同有關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3/07/15
    資料來源:
    容:
    三、台商預付3年租金的保障方式:按《擔保法》規定,可以選擇保證、抵押或質押等方式,要求該個體提供第三人的法人或自然人,或將該個人買的土地使用權提供抵押(國有出讓性質的土地使用權方可抵押,
  • 35.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1期/兩岸資訊站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3/05/15
    資料來源:
    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0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56條的規定,抵押權人只有在以抵押標的物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繳納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項後,對剩餘部分方可享有優先受償權。
  • 36.
    題:
    大陸法院裁判要旨選輯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5期/兩岸資訊站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2/11/15
    資料來源:
    容:
    根據本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2條第2款的規定,該保證責任期間屬約定不明,保證責任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且其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南陽路支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7條之規定,電通公司對位於259號的土地使用權的取得不能對抗抵押權人南陽路支行,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0條關於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優先受償的規定,
  • 37.
    題:
    大陸法院裁判要旨選輯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4期/兩岸資訊站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2/10/15
    資料來源:
    容:
    但因合同簽訂後,通玉公司並未將上述兩張存單交給質權人通許農行,通許農行不持有質押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76條的規定,上述兩份抵押貸款合同中有關質押的條款並未生效。
  • 38.
    題:
    大陸的房地產抵押制度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2期/大陸經營策略實務
    刊登日期:
    2002/08/15
    資料來源:
    容:
    可作抵押物的房地產 根據大陸《擔保法》的規定,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該法設立擔保。
  • 39.
    題:
    中國大陸商品房預售法律知多少?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1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02/07/15
    資料來源:
    容:
    按大陸《擔保法》第 49條第一款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
  • 40.
    題:
    台商購買大陸二手住房,按揭及轉按揭須知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1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02/07/15
    資料來源:
    容:
    1 、理論上的轉按揭 根據大陸地區《擔保法》和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按揭期內是可以轉讓該房屋的。住房按揭屬於《擔保法》中的抵押擔保。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抵押財?根據大陸地區《擔保法》第 49 條,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
  • 41.
    題:
    大陸的房地產抵押制度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1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2/07/15
    資料來源:
    容:
    根據大陸《擔保法》的規定,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該法設立擔保。
  • 42.
    題:
    論擔保合同的無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8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2/04/15
    資料來源:
    容:
    大常委會於1995年6月30日第14次會議通過《擔保法》,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外,結合《擔保法》施行5年來的審判實踐經驗,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於2000年9月29日第1133次會議通過《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擔保法的正確適用,提供了具體的補充內容及可操作性。本文擬就《擔保法》及《解釋》的規定,分析擔保合同的性質與成立、無效的原因與類型及其法律效果,以供台商在簽訂擔保合同時參考,俾免無效擔保合同的發生,
  • 43.
    題:
    大陸法院裁判要旨選輯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7期/兩岸資訊站 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2/03/15
    資料來源:
    容:
    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四條:「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 44.
    題:
    大陸房地產交易新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8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01/06/15
    資料來源:
    容: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設有抵押權的商品房,其抵押權的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 45.
    題:
    地價評估的法令問題簡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8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01/06/15
    資料來源:
    容:
    但其地上建築物卻可以提供抵押的(如擔保法第56條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9條即允許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其地上可以設定抵押權,這就完全符合擔保法第34條第1款第(三)項: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則應委託具有土地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地價評估,而依擔保法第36條第3款提供鄉(鎮)企業廠房等建築物抵押。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若干規定》,即集體土地使用權在擔保法第36條第3款和第34條第(五)項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含台商)使用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和擔保法第36條第3款規定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兩者雖均為集體土地使用權,
  • 46.
    題:
    「樓花按揭」以尚未建物或正在建築的期房抵押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1/06/15
    資料來源:
    容:
    2000年9月29日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3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其第47條規定了:以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築物抵押的,或業主自己承建人)與銀行為借款合同關係;(三)售房人則是貸款人的連帶保證人,因此與銀行則是擔保法中的保證合同關係。
  • 47.
    題:
    大陸台商融資問題在那裡?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7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01/05/15
    資料來源:
    容:
    當然,這並不表示台商不可能從大陸取得經營融資,一些法律、法規也都允許,例如《擔保法》允許台商所有的房屋、機器、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匯票、本票、支票、債券等等都可以設定抵押或者質押。
  • 48.
    題:
    大陸涉及金融貸款相關法令簡介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7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01/05/15
    資料來源:
    容:
    亦即嚴格說台商能依照《擔保法》中提供「保證人、抵押或質押」的,一般即能向大陸銀行申請貸款。其實指的是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擔保法》中第二章:保證(第6條);第三章:抵押(第33條) 由於擔保法第34條規定可以提供抵押的財產,在擔保法中並未作具體解說,因些吾人應在其他相關法令中研究,如: (一)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首先應注意擔保法第36條第3款: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的規定,而必須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連同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方始
  • 49.
    題:
    台商融資法律管道之探討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7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01/05/15
    資料來源:
    容:
    其規定於大陸地《擔保法》第4條,依該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擔保時,可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另外,對於集體土地之使用權,根據擔保法第34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僅限於四荒地之使用權抵押,其實際之操作則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權登記的若干規定》台商在大陸地區若欲利用保證制度,則需留意大陸地區《擔保法》第二章有關保證之諸多頗具特色之規定。於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擔保法、刑法、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及房地產管理相關法規之實施,大陸地區之貸款環境已有所改變。
  • 50.
    題:
    大陸刑法中關於侵犯知識產權罪概述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6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01/04/15
    資料來源:
    容:
    有些大陸法系國家,在財產法、擔保法等法中把知識產權稱為「以權利為標」的「物權」;有些英美國法系國家,則把它稱為「訴訟中的准物權」或「無形准動產」
  • 51.
    題:
    海關監管貨物不得抵押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1/04/15
    資料來源:
    容:
    大陸擔保法在第37條第一款第五項後段中規完了「監管的財產」不得抵押,亦即將原可流通的機器設備,在海關監管期內,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29日通過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基於擔保法第37條第一款第五項的前述規定,監管貨物不得(禁止)抵押的規定,外商未經海關核定自不得以監管貨物提供抵押,否則其抵押合同是無效的。
  • 52.
    題:
    外資企業股權質押進行的前提與步驟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1/03/15
    資料來源:
    容: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依據1995年大陸10月1日施行的《擔保法》規定,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規定設定擔保。若對方想用合資企業股權進行擔保,則屬於《擔保法》裡規定的「權利質押」。
  • 53.
    題:
    談股權質押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0/11/15
    資料來源:
    容:
    為促進資金融通,發展市場經濟,大陸擔保法規定了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三種擔保方式,四章質押規定了動產質押與權利質押,股權質押屬於權利質押,擔保法第75條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和股票都可以成為質押的標根據《擔保法》第75條、78條及其他相關規定,股權質押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依據《擔保法》第64條、65條、81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或者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出質的,另外,根據《擔保法》第78條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生效,
  • 54.
    題:
    不動產登記與合同的效力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期/案例解析
    刊登日期:
    2000/11/15
    資料來源:
    容:
    因為《擔保法》第41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42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根據《擔保法》第41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可知該《抵押合同》
  • 55.
    題:
    中共新刑法規定那些情況構成破壞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8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0/09/15
    資料來源:
    容:
    乃陸續制定規範市場經濟活動之法律,包括規範主體關係之法律如公司法、合夥企業法;交易關係之法律如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擔保法、合同法、證券交易法;經濟管理之法律如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保護法,為適應上述新法令及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乃有新刑法的修定,
  • 56.
    題:
    中共擔保法上保證人身分上之限制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8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0/09/15
    資料來源:
    容:
    中共在1995年公布施行了擔保法,對於保證制度有所明確規範,彌補了民法通則的闕漏。 《擔保法》第7條更就保證人之資格作出積極規定,即保證人須為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之法人、《擔保法》之所以規定保證人須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之理由,在於確保債權人之利益能夠得到實現, 《擔保法》第8條明文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事實上,在1995年《擔保法》公布施行以前,大陸普遍存在國家機關擔任保證人之現象。
  • 57.
    題:
    三資企業向股東借款的法律關係與實務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0/08/15
    資料來源:
    容:
    本票、匯票等形式出具對外保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第34條規定的財產對外抵押、或者以擔保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的動產對外質押、和第二節第75條規定的權利對外質押,向中國境外機構或者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承諾,當債務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償付債務,除此之外,尚應按擔保法有關規定辦理抵押、質押等登記,如此方能對抗第三人,擔保債權才能優先受償。
  • 58.
    題:
    新合同法對台資企業的影響(下)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5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1999/08/15
    資料來源:
    容:
    在研究大陸的合同法時,一定要同時研究與合同法有密切關係的「擔保法」。
  • 59.
    題:
    內銷買賣合同中「所有權保留條款」的探討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1999/07/15
    資料來源:
    容:
    立法了「著面並登記」始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規定,由於大陸擔保法第四章第一節第64條動產質押僅規定了: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押合同,而未有第二節權利質押時除出面合同外另應經規定的法定登記程序始能無效的規定,因此擔保法中的動產質押在實際運作過程中也將面臨所有取保留條款標的物與動產質押的標的物何者優先的爭議問題。大陸擔保法第53第2款抵押物拍賣和第71條第3款動產質押拍賣後所得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份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份由債務人清償,海峽兩岸對擔保物權向立法規定超過部份應返還,
  • 60.
    題:
    大陸新合同法評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1999/05/15
    資料來源:
    容:
    由於大陸的法律體系中有關合同的相關規定,不僅侷限於合同法或「民法通則」之中,因此,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保險法、擔保法、海商法、鐵路法、航空運輸法、合夥企業法等有關專門的合同規定,適用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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