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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
    題:
    判賠惠普132億金額過高 廣明稱是利益導向訴訟
    類:
    企業故事館/電子資訊業/電腦週邊
    刊登日期:
    2020/01/06
    資料來源:
    財訊雙週刊
    容:
    然而,依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的規定,外國判決的法院並無管轄權,我國法院仍然可以不承認該外國判決。
  • 32.
    題:
    中國大陸法院對合同合意管轄約定法律判斷之評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4期/法律服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19/12/26
    資料來源:
    容:
    至於涉外案件的管轄部分尚付厥如,僅“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4款規定:“依中華民國之法律,所謂依“中華民國”法律,當指依現行民事訴訟法上管轄之規定作為決定涉外案件管轄權之準則。 “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對抗辯是否有理有兩種看法:一種看法是管轄合意不違反民事訴訟法專屬管轄之規定,約定應有效;第二種看法是英國與臺灣間就彼此之確定判決,並無相互承認之協議,故香港法院之確定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4款之規定,臺灣仍難認其效力,
  • 33.
    題:
    中國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2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19/11/08
    資料來源:
    容:
    二、管轄法院:香港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在仲裁裁決作出前,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向被申請人住所地、財產所在地或者證據所在地的內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保全。
  • 34.
    題:
    臺商在中國大陸已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還可以和解嗎?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9/11/08
    資料來源:
    容:
    而債務人仍不履行,可以依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24條第1款規定,向管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中國大陸在1991年之《民事訴訟法》中已確立了「執行和解制度」,2012年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對此又有了進一步完善的修正。臺商進行執行和解應注意事項 其次臺商進行「執行和解」,須依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30條的規定,即「I、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將該協議內容記入筆錄,另參見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66條、第467條。
  • 35.
    題:
    中國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37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19/06/19
    資料來源:
    容: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4月24日公布,共19條,自同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禁止陪審案件:人民陪審員不參加下列案件的審理:(一)依照民事訴訟法適用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審理的案件;(二)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案件;(三)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案件。
  • 36.
    題:
    中國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32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19/01/11
    資料來源:
    容:
    五、律師業務:律師事務所可以依據《律師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開展與專利有關的業務。
  • 37.
    題:
    中國大陸臺商如何應用強制執行程序確保債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25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8/06/05
    資料來源:
    容:
    規定與臺灣不同,中國大陸主要係規定於其《民事訴訟法》中,且有諸多其他規定,而制度上也跟臺灣有許多不同, 本文擬介紹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強制執行」之相關規定,俾利臺商利用強制執行程序確保債權。 二、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規定強制執行的執行根據 所謂「執行根據」,強制執行法》的「執行名義」相同,而由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36條至第239條規定可知,「法院確定判決」、「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強制執行程序的發動 依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0條規定,中國大陸法院對民事判決的執行單位,
  • 38.
    題:
    中國大陸解決「執行難」的最新規定簡介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25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8/06/05
    資料來源:
    容:
    雖然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關於強制執行的措施有明確的規定,而且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2011年5月27日就公布《關於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
  • 39.
    題:
    「股東資格確認糾紛」庭審紀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20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8/01/25
    資料來源:
    容:
    二、本案於上午九點開庭,至十點半庭審結束休 庭二十分鐘後,立即宣判,並無不法,因為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74條規定:第二 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 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
  • 40.
    題:
    臺商在中國大陸自貿區運用仲裁的基本認識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20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8/01/25
    資料來源:
    容:
    按大陸《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一、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 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損害的,可以在…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 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大陸《民事訴訟法》的有 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大陸《仲裁法》第 28 條);但因「國內仲裁」
  • 41.
    題:
    大陸確保債權的財產保全最新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13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7/06/28
    資料來源:
    容:
    大陸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五、結語 大陸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了財產保全擔保規則,但並沒有限制擔保物的形式,在司法實踐中訴訟擔保的需求愈來愈廣泛,擔保金額也越來越高,相較於傳統的擔保方式,
  • 42.
    題:
    大陸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爭議可否仲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1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7/06/28
    資料來源:
    容:
    一、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為了正確適用法律,統一確定案由,根據大陸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和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實際情況,於2001年、2008年分別頒行「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 43.
    題:
    台商有關管轄法院和準據法之約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10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7/06/05
    資料來源:
    容:
    當事人可約定管轄 根據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 根據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3條規定:在涉外的買賣合同中,還可以選擇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或法人代表機構住所地法院管轄。 涉外合同的準據法 大陸《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44.
    題:
    大陸台商在何種情形下可以運用仲裁解決合同爭議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9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7/06/05
    資料來源:
    容:
    大陸《仲裁法》第9條第1款前段);當事人應當履行「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大陸《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大陸管轄之「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大陸《仲裁法》第62條)。
  • 45.
    題:
    大陸台商在何種情形下,可以運用仲裁解決合同爭議?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8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7/03/09
    資料來源:
    容:
    大陸《仲裁法》第9條第1款前段);當事人應當履行「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大陸《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大陸管轄之「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大陸《仲裁法》第62條)。
  • 46.
    題: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8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17/03/09
    資料來源:
    容:
    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7日公布,自同年12月1日起施行,共29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 擔保金額: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責令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的,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的百分之三十;申請保全的財產系爭議標的的,擔保數額不超過爭議標的價值的百分之三十。
  • 47.
    題:
    貨款糾紛如何解決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6/12/05
    資料來源:
    容: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1)依臺灣《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2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如果要採取民事訴訟解決,從以上臺灣及中國大陸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得知,原則上是向中國客戶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 48.
    題:
    臺商在大陸逾期貨款之催收處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6/07/05
    資料來源:
    容:
    四、 聲請發支付令部分 (一)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 49.
    題:
    如何對大陸合作廠商請求付款?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5/12/08
    資料來源:
    容:
    若無,因對方為大陸廠商,考量債務履行地、將來之債權可執行性、以及民事爭議「以原就被」之原則, 貴司可依大陸民事訴訟法或仲裁法之相關規定,申請「支付令」、司法調解、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待取得執行名義後,據以申請強制執行。
  • 50.
    題:
    以訴訟方式收回應收賬款的注意事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3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5/10/16
    資料來源:
    容:
    人的財產或爭議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臨時措施,臺灣地區的民事訴訟法稱為:假扣押、假處分。但是因為「經營部」是不具備訴訟主體的資格,必須按照民事訴訟法第48條: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規定及最高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到40條規定來加以確定。因為大陸地區採行「四級二審制」,第一審案件一般由基層法院或中級法院受理,《民事訴訟法》第18條其中「重大涉外案件」是由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所謂重大,往往是考慮到案件金額,如果以上海地區法院的許可權,
  • 51.
    題:
    臺商在大陸如何確保債權、追償債務?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3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5/10/16
    資料來源:
    容:
    雙方當事人利用司法資源進行調解,依大陸地區民事訴訟法第8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得根據當事人意願,督促程序 支付令的性質類似臺灣的支付命令,依大陸地區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依大陸地區民事訴訟法第81條規定,訴訟中得向法院提出保全證據之申請,法院亦可主動採取保全措施,於訴訟提起前,於涉及財產給付之訴訟,為防止債務人脫產導致判決結果無以執行,依大陸地區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於情況緊急、非申請保全措施不能保障申請人合法權益之情形下,
  • 52.
    題: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2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15/09/15
    資料來源:
    容:
    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仍允許被執行人進行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 53.
    題:
    二分鐘看懂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及仲裁裁決的新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1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5/09/04
    資料來源:
    容:
    申請認可身份關係的判決,不受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39條關於應在二年內提出申請的時間限制。人申請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民事判決/仲裁裁決的期間,「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現行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此期間與舊規定明文的「二年」相同,但依新規定的用語,日後大陸若修訂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所定的期間,就不需要另行修訂新規定。不論在人民法院受理認可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申請之前或者之後,都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根據申請人的申請,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 54.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1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15/09/04
    資料來源:
    容:
    五、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受理認可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申請之前或者之後,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根據申請人的申請,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 55.
    題:
    經臺灣法院認可之大陸仲裁判斷的效力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7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5/04/14
    資料來源:
    容:
    立法者既是基於兩岸地區民事訴訟制度及仲裁體制差異,為維護我法律制度,並兼顧當事人權益(見該條文立法理由),而為上開規定,自不容再援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關於外國民事確定裁判、外國仲裁判斷效力之相關規定及法理,認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及仲裁判斷,經我法院裁定認可者,
  • 56.
    題:
    大陸仲裁法關於仲裁協議效力的特殊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6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5/04/14
    資料來源:
    容:
    法律並未允許國內當事人將其不具有涉外因素的爭議提請外國仲裁,本件《合同書》中關於如發生糾紛可以向大韓商事仲裁院提出訴訟進行仲裁的約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相關規定,該仲裁條款無效,故根據《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第五條第一款(甲)
  • 57.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6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15/04/14
    資料來源:
    容:
    五、 支持訴訟:檢察機關、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通過提供法律諮詢、提交書面意見、協助調查取證等方式支援社會組織依法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 58.
    題:
    最高人民法院認定違反「一裁終局」原則的仲裁條款無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5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5/02/10
    資料來源:
    容:
    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述約定:「表明雙方未將仲裁作為解決其相互間爭議的唯一方式和最終方式,實際上是將仲裁約定為訴訟的前提條件,該仲裁協定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和仲裁法有關仲裁問題的規定,因此該仲裁協定應屬無效」。
  • 59.
    題:
    向大陸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境外仲裁判斷的時限及財產保全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4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4/12/30
    資料來源:
    容:
    由於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1款前段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在這種「先申請承認、再申請執行」的情況下,申請「執行」泰普克公司申請執行該仲裁裁決,並未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二年申請執行期限。
  • 60.
    題:
    台商未依規定關廠的法律風險分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4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3/12/03
    資料來源:
    容:
    在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之義務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註1),執行法院可以依職權或者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對被執行人限制出境,又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七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單位的,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本文作者鄭瑞崙現為瑞瀛兩岸法律事務所所長、台商張老師)註1:大陸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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