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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5 期 (2018年5月份)

中國大陸解決「執行難」的最新規定簡介作者:姜志俊

一、前言

債權人千辛萬苦透過民事訴訟程序獲得勝訴確定的民事判決,債務人如依照民事判決內容清償債務,是「欠債還錢」的基本義務;但是,有很多債務人在被判決還錢後,仍然拖延還錢,或者有錢不還,造成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損,並要經過強制執行程序來討回欠款,因此被稱為「老賴」,並造成「執行難」的困境,終致引起民怨。雖然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關於強制執行的措施有明確的規定,而且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2011年5月27日就公布《關於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但是「執行難」的困境仍然無法解決,引起政府及社會各界的極端重視,因而促成中國大陸對於解決「執行難」的問題,又提出了許多新的規定措施,舉其要者,包括《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關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限制不動產交易懲戒措施的通知》及《關於進一步推進網路執行查控工作的通知》等,茲就前面四者分別簡介於下。

二、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2010年7月1日公布《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共12項,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嗣於2015年7月20日修改公布《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修改後共13項,自同年7月22日起施行,其中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俗稱老賴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被限制的高消費行為如下: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旅遊、度假;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三、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46部委於2016926日頒發,即日起施行,共分五個面向,其中面向二加強聯合懲戒、面向三加強資訊公開與共用是其主要內容,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加強聯合懲戒方面

對於失信被執行人加強聯合懲戒,共列十一項目,包括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補貼限制、任職資格限制、准入資格限制、榮譽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場交易限制、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協助查詢、控制及出境限制、加強日常監管檢查、加大刑事懲戒力度、鼓勵其他方面限制。

(二)加強資訊公開與共用方面

共列四項,包括失信資訊公開、納入政府政務公開、信用資訊共用、共用體制機制建設。

四、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2017116日修正公布,共13條,自同年5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二)記載和公佈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應當包括:1、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2、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3、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4、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5、執行依據的製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和公佈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三)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向徵信機構通報,並由徵信機構在其徵信系統中記錄。

五、關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限制不動產交易懲戒措施的通知

中國大陸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於201831日共同公布,對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採取限制不動產交易的懲戒措施,其主要規定如下:(一)各級人民法院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參與房屋司法拍賣。(二)市、縣國土資源部門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取得政府供應土地。(三)各地國土資源部門與人民法院要積極推進建立同級不動產登記資訊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互通共用機制,有條件的地區,國土資源部門在為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辦理轉移、抵押、變更等涉及不動產產權變化的不動產登記時,應將相關資訊通報給人民法院,便於人民法院依法採取執行措施。(四)建立健全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與國家不動產登記資訊平臺資訊互通共用機制。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將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及時推送至國家不動產登記資訊平臺;國家不動產登記資訊平臺將失信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登記資訊及時回饋至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


六、結語: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於201839日在全國人大提出工作報告,其中第五項提出若干數據,佐證「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地方各級黨政機關普遍將解決執行難納入法治建設重點工作,有效形成解決執行難工作合力,有效破解查人找物和財產變現難題;與公安部、銀監會等10多個單位建立網路執行查控系統,共查詢案件3910萬件次,凍結款項2020.7億元;強力實施聯合信用懲戒,建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聯合國家發改委等60多個單位構建信用懲戒網路,全國法院累計公開失信被執行人資訊996.1萬人次,限制1014.8萬人次購買機票,限制391.2萬人次乘坐動車和高鐵,221.5萬人懾於信用懲戒主動履行義務。期望上述各項最新規定措施繼續發揮效力,使「執行難」問題徹底解決,重建司法公信力,真正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本文作者姜志俊現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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