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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
    題:
    擅自內銷保稅貨物按走私罪處罰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1999/10/15
    資料來源:
    容:
    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人民幣(下同)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可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32.
    題:
    大陸對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的處罰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1999/03/15
    資料來源:
    容:
    不得定罪處刑),對其不得定罪處刑,顯係法律漏洞,因而《決定》增設了騙購外匯罪的新罪名,將該罪的性質定為金融詐騙,法定最高刑規定為無期徒刑,使一些不法份子靠假進口騙購外匯的行為正式納入了刑法規範的範圍。
  • 33.
    題:
    擄人勒贖的罪與罰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1999/03/15
    資料來源:
    容: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章中,於第239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 34.
    題:
    走私的罪與罰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07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1998/12/15
    資料來源:
    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併處沒收財產。由於大陸在1989年加入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併沒收財產。併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併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5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併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併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35.
    題:
    大陸最新稅務稽查重點及因應對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06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1998/11/15
    資料來源:
    容:
    虛開發票(含假票)情節特別嚴重者,應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重破壞經濟犯罪的決定」第1條(一)的規定,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對其中危害極大的,應處極刑。
  • 36.
    題:
    「危害稅收徵管罪」簡介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06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1998/11/15
    資料來源:
    容:
    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處無期徒刑或死刑。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量較大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量巨大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數量較大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量巨大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 37.
    題:
    如何解決詐欺及侵佔財務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0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1998/10/15
    資料來源:
    容:
    第152條規定,則可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可處沒收財產。五、上述各該犯罪之刑罰,其中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形、拘役管制為主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為附加刑。
  • 38.
    題:
    從寇健明間諜案,談中共的刑事偵察、檢查及審判體制(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04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1998/09/15
    資料來源:
    容:
    第一百十條規定,有下列間諜行為之一,而危害國家安全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些行為包含一、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而中級人民法院則依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對(一)反革命、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及(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等案件,為第一審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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