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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
    題:
    台商權益保障與合同管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64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2/06/20
    資料來源:
    容:
    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台商運用「格式條款」大陸「合同法」固然容許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但為維護公平起見(註一),格式條款不得有下述內容: (三)注意合同的條款 再者,訂立合同務必注意其周延性,所以合同的條款相當重要。依據交易背景、需要、特性,決定合同的內容 有些人訂立合同,常喜歡隨便拿別人已使用過的合同照抄使用,這相當危險;合同的內容仍須依當事人自身的交易背景、六)注意合同相關的法律規範 訂立合同時,必須要考慮到法律面,而中國大陸幅員遼闊,中央與地方的法律、
  • 32.
    題:
    如何從程序面保障在大陸簽訂合同的權益實務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64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2/06/20
    資料來源:
    容:
    殊不知訂立合同只是「建立」了雙方權利義務,至於是否『履行』了雙方權利義務以及未履行所產生的相應效果, 本文擬討論的不是訂立合同各項條款的「實體」內容,而是就合同從訂立、履行到發生爭議後的『 合同訂立的形式(可以電郵或傳真形式訂立合同?)及電子證據的效力 除了法律規定必須以書面訂立的合同外(由於雙方距離遙遠,而以傳真或電郵形式訂立合同的情形也越來越普遍,但畢竟非由雙方當事人同時在場用印確認,電郵或傳真訂立合同前,雙方已針對該合同的書面確認文件(例如:意向書、期前磋商談判文件)
  • 33.
    題:
    大陸合同簽章,對合同效力影響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5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1/12/15
    資料來源:
    容: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依據《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 34.
    題:
    我們和大陸客人之間的E-MAIL,可否作為證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1/02/15
    資料來源:
    容:
    筆者認為,依據大陸《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中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 35.
    題:
    廠商是否可以在格式條款中保留最終解釋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1/02/15
    資料來源:
    容:
    所謂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在台灣則稱為定型化契約條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第九條:「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一)」第十條:「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一)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管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
  • 36.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99年11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5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10/11/15
    資料來源:
    容:
    虛構合同主體資格或者盜用、冒用他人名義訂立合同; (三)虛構合同標的或者虛構貨源、 (四)發佈或者利用虛假資訊,誘人訂立合同; (五)隱瞞重要事實,誘騙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訂立合同,或者誘騙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 (六)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 免責條款禁止: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 ( 禁止加重責任: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 (一)
  • 37.
    題:
    因買賣而遭欺詐的大陸台商該怎麼辦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9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0/05/15
    資料來源:
    容:
    如果是一方以「欺詐」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則構成無效(參見大陸《合同法》第 52 條第一項)。
  • 38.
    題:
    台商如何保護商業秘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0/04/15
    資料來源:
    容:
    企業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後,可能要負擔一部份的經濟補償,但是,企業可以與員工通過聘用合同中的專門條款或者採用單獨訂立合同的形式,約定掌握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在其任職期間或者離職後的一定期間內,不得從業於有競爭業務的公司或者進行競爭性營業活動。
  • 39.
    題:
    「三來一補」企業的法律特徵為何?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6/12/15
    資料來源:
    容:
    為外商加工生產,製成半成品或成品後交由外商銷售,中方收取工繳費;也可以採用靈活作法,運進的原輔材料和運出的半成品或成品各作各價,分別訂立合同,中方賺取差價(即工繳費)。
  • 40.
    題:
    網路鏈結侵權及防範問題研究(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1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5/11/15
    資料來源:
    容:
    被告在簽訂合同時,注意到以鏈結的方式傳播他人作品,可能涉及到作品權利人的權利保護問題,所以在訂立合同時即向對方提出了明確的權利保證要求,已經盡到適當注意的義務。
  • 41.
    題:
    大陸法院裁判要旨選輯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86期/兩岸資訊站- 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5/06/15
    資料來源:
    容:
    時間公司關於該 2,000 萬元保證金應為擔保正式訂立合同的立約定金,國土資源局應予以雙倍返還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 42.
    題:
    防範大陸幹部跳槽因應之道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6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4/08/15
    資料來源:
    容:
    原來的勞動法有規定,訂立合同時依據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當事人應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如雙方意見不一致,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 43.
    題:
    客戶無理要求退貨應如何處理應對?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4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4/06/15
    資料來源:
    容:
    經過了這個實際上的經驗,以後在銷售商議完成之時,能夠以訂立合同、收取訂金做為履約依據,並做為權益的保護,應該是降低風險的良策。
  • 44.
    題:
    大陸台商對「公章」應有的法律認識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2期/風險管理實務
    刊登日期:
    2003/06/15
    資料來源:
    容:
    根據大陸《合同法》第32條的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生效成立。訂立合同時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字並且蓋上單位的公章,簽字和蓋章一個不能少。
  • 45.
    題:
    中國大陸商品房預售法律知多少?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1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02/07/15
    資料來源:
    容:
    台灣民眾如係因前述廣告的許諾而受吸引,務必於訂立合同時,將上述動人的說明、陳述或許諾於買賣合同內重新約定,使之成為合同條款的一部分,較能保障自身權益。
  • 46.
    題:
    論擔保合同的無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8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2/04/15
    資料來源:
    容:
    第9條(當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第13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第25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第32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等更具體詳細規定了合同的成立要件。
  • 47.
    題:
    淺談台商面對大陸海關與稅務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8期/海關運輸實務
    刊登日期:
    2002/04/15
    資料來源:
    容:
    許多外資企業於租土地、廠房、宿舍、倉庫或貨物買賣時,訂立合同後,沒辦理印花稅繳納手續而遭罰款。企業主以為訂立合同,按時繳納租金,或按合同買賣即可,其實不然。企業主繳納租金,必然有合同,有合同必貼印花稅票,一看便知。
  • 48.
    題:
    2001年大陸台商十大經貿事件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5期/特別報導
    刊登日期:
    2002/01/15
    資料來源:
    容:
    大陸於2001年3月20日公布新修訂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將合營企業職工的錄用、辭退、報酬、福利等方面,由原先依各方協議及合同規定辦事改為應當依法通過訂立合同加以規定,在投保、原材料採購方面也有較寬鬆的規定。
  • 49.
    題:
    大陸實行新版《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1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1/09/15
    資料來源:
    容:
    ,修改後為:「合營企業職工的錄用、辭退、報酬、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事項,應當依法通過訂立合同加以規定。
  • 50.
    題:
    合同的效力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8期/案例解析
    刊登日期:
    2001/06/15
    資料來源:
    容:
    無權處分的合同 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但是條文中卻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處分行為)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負擔行為)有效,使合同的效力繫於處分行為的有效無效。
  • 51.
    題:
    台商對大陸著作權相關規定的認知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6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01/04/15
    資料來源:
    容:
    訂立合同及注意使用期限 (二)著作權的許可使用:關於許可使用應注意以下兩點: 1.須訂立合同:合同內應包括下列條款:(1)許可使用作品的方式;(2)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
  • 52.
    題:
    大陸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6期/兩岸資訊站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1/04/15
    資料來源:
    容:
    例如,合營企業職工的錄用、辭退、報酬、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必須依法通過訂立合同加以規定。
  • 53.
    題:
    合同的效力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1期/案例解析
    刊登日期:
    2000/12/15
    資料來源:
    容:
    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撤銷合同的事由 因此,訂立合同而發生下列事由時,受損害的一方得請求撤銷合同: (一)重大誤解 按照一般大陸學者的見解,重大誤解是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約之際,並且依據以上的分析,當事人一方因被欺詐、脅迫或者趁人之危而訂立合同時,原則上就可以訴請法院將該合同予以撤銷,尚不以受有財產上損害為必要。
  • 54.
    題:
    中外合資企業法和中外合作企業法的比較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0/05/15
    資料來源:
    容:
    如二法均規定成立時應訂立合同、章程,經營期間不得減少註冊資本,二者均為國內企業適用中國法律並受中國法律保護等。按股權式的中外合資企業在訂立合同時即應依法約定,中外方各自出資的比例,一般外方的投資不低於25%,中方並以約定的投資比例注入註冊資金,參照雙方比例委派董事名額,
  • 55.
    題:
    台商對技術合同的基本認識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0/05/15
    資料來源:
    容:
    技術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為確立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就有關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或者服務,及相對支付價款、報酬等事項,所訂立合同的通稱(大陸新《合同法》第322條規定參照)。
  • 56.
    題:
    新合同法對商業祕密的保護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1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0/02/15
    資料來源:
    容:
    中對於商業秘密的保護也有相當規定如下: 總則第二章「合同的訂立」第43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 綜上所述,新《合同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不但就訂立合同過程中或合同未成立時加以規範,對於合同終止後仍課當事人保守及不得使用、不得轉讓商業秘密的義務;至於承攬合同,尤其是技術合同,
  • 57.
    題:
    台商對新《合同法》應有的認識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6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1999/09/15
    資料來源:
    容:
    原則上允許當事人可以靈活選擇以口頭、書面或其他形式訂立合同。以口頭訂立合同雖然簡便易行,但在發生糾紛時難以取證,故對於不即時清結或較為重要的合同,不宜採用。 一旦簽署了這類合同,因為無法證明對方利用經濟優勢強加於台商,難以訴諸《合同法》關於格式合同或「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第54(2))的規定尋求救濟。
  • 58.
    題:
    內銷買賣合同中「所有權保留條款」的探討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1999/07/15
    資料來源:
    容:
    (1) 由於合同法第10條規定訂立合同可以以書面、口頭或其他形式為之,所有權保留條款最好以買賣雙方當事人簽訂書面買賣合同的方式進行,並能有客觀的公證單位如工商局的鑑證、一條可以保障買賣價金的選擇方向,但其執行過程和取回後的處理方式竟無明文規定,台商不論如何仍應選擇書面訂立合同,並在合同中訂立所有權保留條款,一旦有以上的爭議時,標的物在自己手上,再出售也有所依據,剩下的是超過部份要不要歸還,或不足部份能否再追索的問題了,
  • 59.
    題:
    新合同法對台資企業的影響(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1999/07/15
    資料來源:
    容:
    訂立合同的形式方面,曾就應不應該承認口頭合同有過較大爭論。法院方面認為,《合同法(草案)》中原來規定「除即時清結外的採用書面形式」而此次提請全會審議的草案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 60.
    題:
    「其他形式」的合同有那些情形﹖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1999/07/15
    資料來源:
    容:
    諮詢問題摘要 大陸新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可以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為之。以國家公證機關對合同內容加以審查公證的方式訂立合同時所採取的一種合同形式。國家合同管理機關對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的方法而訂立合同的一種合同形式。指當事人約定或依照法律規,採取將合同提交國家登記主管機關登記的方式訂立合同的一種合同形式。 合同確認書:即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一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以書面形式加以確認的合同形式,且依新合同法第33條規定,
第2頁,共3頁

「智慧搜尋系統」功能說明

「智慧搜尋系統」可根據USER查詢的關鍵字,快速查詢出大陸台商經貿網所蒐錄的文章,本網站提供智慧搜尋乃因Google搜尋功能雖強大,但它是利用現有Google搜尋功能,而非針對本網站文章內容特別開發的系統。故本搜尋系統與Google的差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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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輸入查詢關鍵字在查詢後,智慧搜尋系統會帶出與此關鍵字相關的關聯字「智慧關聯提示詞」以供點選來直接搜尋。Google則沒提供本功能。
  3. 提供使用者布林邏輯運算搜尋,利用交集(and)、聯集(or)、排斥(not)組合關鍵字,可精確找到所需文章,Google只可用空白來表示and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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