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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1.
    題:
    員工違紀的勞資爭議問題如何處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6/07/15
    資料來源:
    容:
    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但不能因為員工工作疏失造成企業的損失,就將員工開除或解除勞動合同,因為這不符合處罰的比例原則,若一定要解除勞動合同,一旦員工提出勞動仲裁,根據判例結果,往往企業需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 92.
    題:
    公司內業務員兼職問題如何處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4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6/04/15
    資料來源:
    容:
    特別針對業務員不法行為,如兼職等行為,提出公司處理程序,一般是以「經查屬實,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如給公司製造經濟損失,應負賠償之責」為條文內容,對全體員工公佈,並觀察該員工後續行為。在人力資源操作實務上,企業要把員工兼職行為列為道德操守的瑕疵,一經發現屬實,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 93.
    題:
    2006年台商人力資源整合與發展趨勢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3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6/03/15
    資料來源:
    容:
    又如人事檔案與獎懲制度的掛鉤、解除勞動合同與員工離職管理制度的關係、最低工資標準與工資制度的規劃等等整合方式。
  • 94.
    題:
    台商如何建立完善有效的員工手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2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5/12/15
    資料來源:
    容:
    一般違紀三次就是重大違紀一次、重大違紀三次就是嚴重違紀,嚴重違紀就符合勞動法第 25 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例如規定不能吸煙、隨地吐痰,否則解除勞動合同,此為合法但不太合理,要有細化(地點、場合)原則;又如私拿公司財物立即被辭退,顯然也是合法但要有量化(財物多寡、重要性質)
  • 95.
    題:
    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5/12/15
    資料來源:
    容:
    但公司既未為其重新安排工作崗位,也未為其進行培訓就立即解除勞動合同,顯然與《勞動法》第 26 條第二項的規定相悖離,本案例台商並未為其重新安排工作崗位,也未為其進行培訓就立即解除勞動合同,顯然違反了程序正義原則。實務上有的大陸企業作法是用人單位以 1 個月的通知金,通知勞動者馬上解除勞動合同,這是管理上的權宜之計。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 96.
    題:
    台商如何因應大陸就業新規定的衝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0期/人事管理實務
    刊登日期:
    2005/10/15
    資料來源:
    容:
    台商聘雇台籍人員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者任職期滿,未辦理就業證登出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 1,000 元罰款。
  • 97.
    題:
    大陸「競業禁止」的法令規定何在?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8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5/07/15
    資料來源:
    容:
    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的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有關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間內(不超過 6 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的相關內容,用人單位也可規定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間內(不超過 3 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 98.
    題:
    中國大陸《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評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86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5/06/15
    資料來源:
    容:
    以上事項理論上不受本條例之拘束,但是事實上其「勞動爭議事項」的範圍又與本條例第 26 條各項規定(關於用人單位拖欠工資、低於最低工資、解除勞動合同而未給予補償等行為之處罰)頗有重疊之處,將來勞動監察行政機關如何清楚的劃分其界線,恐會有爭議。
  • 99.
    題:
    台商請小心《勞動法》的虎頭鍘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9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4/11/15
    資料來源:
    容:
    出台了一部法律規定企業如逾期不付工資將可能處以雙倍罰款,此外對於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延長加班作業、違反保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解除勞動合同不給經濟補償、瞞報工資總額或職工人數、阻撓成立工會等均有嚴格的處罰規定,可以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30條是對企業違反《工會法》阻撓員工參加或組織工會或勞動者參加工會被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則依第30條第(三)項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30條規定了抗拒、阻撓勞動行政部門實施勞動監察、
  • 100.
    題:
    談台商在上海地區的勞資糾紛及解決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8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4/10/15
    資料來源:
    容:
    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設置」,醫療期在勞動法相關解釋上是指「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
  • 101.
    題:
    社會責任體系與大陸勞動法令的比較分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7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4/09/15
    資料來源:
    容: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勞動者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 102.
    題:
    防範大陸幹部跳槽因應之道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6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4/08/15
    資料來源:
    容:
    反提前30日或者約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換言之,用人單位可以不給違反規定的勞動者轉資料檔案、轉走保險關係、用人單位可依崗位及保守機密的重要性,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協商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在此期間,當事人應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如雙方意見不一致,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在新規定中,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或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提前通知期,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 103.
    題:
    工傷糾紛及工傷給付爭議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2期/案例解析
    刊登日期:
    2004/04/15
    資料來源:
    容:
    但公司認為已經徵求該員工的意見並給予安排適當的工作,因此,不同意該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只同意給予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2 個月(該員工被認定為七級工傷),不同意給予回鄉安置費 24 個月。
  • 104.
    題:
    簡介大陸新型式的勞務派遣制度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9期/人事管理實務
    刊登日期:
    2004/01/15
    資料來源:
    容:
    勞務派遣公司應該規範員工的責任觀念,如果員工被用人單位投訴一次,該月的工資就會被扣10%,被投訴二次就被扣30%,投訴三次就會被解除勞動合同等等內部管理規章。
  • 105.
    題:
    大陸台商勞動人力問題之探討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8期/人事管理實務
    刊登日期:
    2003/12/15
    資料來源:
    容:
    一旦發現員工履歷有問題,欺瞞企業時,公司可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係。 (五)大陸台商應建立一套培訓制度,執行 OJT 、 OFFJT 以各種專案培訓項目,讓員工從進入企業開始即接受新人職場基礎訓練和新生活訓練、
  • 106.
    題:
    如何制訂大陸當地及台幹的工資及福利?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3/12/15
    資料來源:
    容:
    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依國家相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3. 大陸對職工所提供之工資因地區、職位之高低及學歷有所不同。
  • 107.
    題:
    企業應為全體員工辦理養老與失業保險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3/10/15
    資料來源:
    容:
    用人單位與農民合同制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時,用人單位?其連續繳費滿一年以上,農民合同制職工可以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費。 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重新就業的,可以接續養老保險關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轉其繳費記錄。
  • 108.
    題:
    解除勞動合同爭議案例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2期/案例解析
    刊登日期:
    2003/06/15
    資料來源:
    容:
    又與楊州勞動局關係密切,拿出楊州許多有關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要求公司給予經濟補償金一共6,後經過協商,由於該員尚未與原單位完全解除勞動合同,且台商尚未對該員辦理社會保險,再加上不想因此事與楊州勞動局弄壞關係,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理由,來解除勞動合同? 由事情發展的過程來看:考核結果是在試用期滿後的第一天得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在試用期滿後的第二天提出的。 本案例涵蓋如何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與試用期滿如何解除勞動合同的實務操作問題。
  • 109.
    題:
    商業秘密所引發之勞動爭議特點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9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3/03/15
    資料來源:
    容:
    第16條規定: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定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 110.
    題:
    大陸勞動法令是否有工作規則之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9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3/03/15
    資料來源:
    容:
    惟自中共勞動法第25條規定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 111.
    題:
    非工傷醫療期已滿但未痊癒又不能工作 有何經濟補償?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3/01/15
    資料來源:
    容:
    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勞動法》第29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之所以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是為了保證勞動者在特殊情況下的權益不受侵害。也就是說,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 112.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6期/兩岸資訊站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2/12/15
    資料來源:
    容:
    主要包括有:一、關於企業對內部退養職工及解除勞動合同職工支付補償費的稅前扣除問題;二、企業為職工報銷手機費的稅前扣除問題;三、企業取得的會員制會籍收入如何確認收入問題;四、
  • 113.
    題:
    企業聘請外籍人員至大陸工作的申請手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2/08/15
    資料來源:
    容:
    因違反中國法律被公安機關取消居留證資格的外籍人士,用人單位應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部門應吊銷就業證。
  • 114.
    題:
    台商應如何與職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1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2/07/15
    資料來源:
    容:
    大陸勞動部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條中明確指出:用人單位可以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三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其他單位任職,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 115.
    題:
    談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0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2/06/15
    資料來源:
    容:
    另外,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規定》第六條指出: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 116.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0期/兩岸資訊站 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2/06/15
    資料來源:
    容:
    上海市政府為對上海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的標準做下列的規定: 一、醫療期是指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
  • 117.
    題:
    台商如何因應大陸新修訂《工會法》之衝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7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02/03/15
    資料來源:
    容:
    例如非專職的工作人員,每個月有三天佔用工作時間參加工會會議或從事工會工作都被法定為社會活動,履行法律所賦予的職責,企業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而且職工或非專職工會工作人員脫產參與工會活動期同,工資照發,不得克扣。
  • 118.
    題:
    2002年台商在大陸佈局面臨的問題及對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5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02/01/15
    資料來源:
    容:
    12 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通知工會,並將處理結果通知工會。
  • 119.
    題:
    大陸工會法修正及其對台商的影響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4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1/12/15
    資料來源:
    容:
    工會認為不適的,有權提出意見;企業片面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可要求企業重新研究處理; 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恢復其工作,並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責令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第52條)。
  • 120.
    題:
    有關加班加點的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1/11/15
    資料來源:
    容:
    當然,勞動者可依勞動法第 32 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係。
第4頁,共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