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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1.
    題:
    大陸投資無法採合夥企業的形式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4/05/15
    資料來源:
    容:
    外資企業指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包括企業、個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下同)所投資的企業;合作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由外國投資者與中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共同投資或提供合作條件設立的企業;合營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由外國投資者與中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共同投資設立的企業。在大陸,合夥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用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 122.
    題:
    台商企業在兩岸如何計算納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4/05/15
    資料來源:
    容:
    1)外商投資企業的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就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所得稅。外國企業就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所得稅。 a.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如:子公司)。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如:分公司)和雖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 123.
    題:
    派駐大陸員工個人所得稅課徵之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4/04/15
    資料來源:
    容:
    第 5 條以及第 6 條之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由中國境內還是境外的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均屬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2. 目前台商壽險及產險公司之派駐代表的薪資按如下方法申報: (1) 如居住不超過 90 天,則只就境內公司支付的部分申報納稅。
  • 124.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1期/兩岸資訊站- 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4/03/15
    資料來源:
    容:
    申請前一年該投資者的資產總額不低於4億美元,且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註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1,000萬美元,外國投資者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須的經濟實力,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的十個以上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註冊資本的出資總額超過3,000萬美元;以下簡稱外國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與中國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作者)合作設立的從事音像製品的批發、零售、出租業務的企業。
  • 125.
    題:
    大陸財稅新措施及台商面臨的稅務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0期/會計稅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04/02/15
    資料來源:
    容:
    另大陸個人所得稅採屬人主義,對居民納稅義務人採無限納稅義務,對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僅就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負納稅義務,台灣員工之個人所得稅個人應避免成為無限納稅義務人。
  • 126.
    題:
    赴大陸設置辦事處有關稅務的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0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4/02/15
    資料來源:
    容:
    凡個人在中國大陸境內工作、提供勞務的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都應繳稅。但外籍人員若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連續或累計居住在中國境內不超過90日或與中國大陸有租稅協定之外籍人員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連續或累計居住在中國境內不超過183日,其自中國境外雇主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免於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 127.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0期/兩岸資訊站-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4/02/15
    資料來源:
    容:
    所稱代表機構是指,外國保險機構在中國境內獲准設立並從事聯絡、市場調查等非經營性活動的代表處、總代表處。
  • 128.
    題:
    外銷型台商可以申辨「出口退稅貸款」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9期/會計稅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04/01/15
    資料來源:
    容:
    資金供不應求,指標嚴重不足 在大陸設廠的台商仍以出口外銷型為多,出口外銷固然可以賺取外匯,但是對於在中國境內採購原材料時交納的增值稅的退稅時程卻面臨了極大的困擾!
  • 129.
    題:
    三資企業對境外提供貸款擔保概述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8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3/12/15
    資料來源:
    容:
    對外擔保是指中國境內機構(擔保人)以保函、備用信用證、本票、匯票等形式出具對外保證, 簡單的說,對外擔保就是提供中國境內的信用或資產,作擔保向中國境外借款之意。即只向中國境外借款,但卻忘了或不懂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中國境內的資產作擔保,待借款難於收回時,只能徒乎奈何﹗ 「被擔保人」指中國境內的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或中方參股的企業等,被擔保人即是需要向境外借款的人。 台商應特別注意的,即向中國境內的外資銀行(通常為中外合作銀行)借款所提供的擔保,也屬於本文所述的對外擔保,
  • 130.
    題:
    台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探討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7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3/11/15
    資料來源:
    容:
    外資企業是指依據《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但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由於外資企業的全部資本由外商投資,外國投資者對外資企業的生產和經費擁有完全的控制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的,按照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分配收益或者產品、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之規定,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共同經營,按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的企業。
  • 131.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7期/兩岸資訊站 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3/11/15
    資料來源:
    容:
    攝制電影許可證》的境內電影製片者(以下簡稱中方)與境外電影製片者(以下簡稱外方)在中國境內外聯合攝制、協作攝制、委託攝制電影片。未取得「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片許可證」或批准文件的境內外組織或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合作或獨立攝制電影片。
  • 132.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6期/兩岸資訊站 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3/10/15
    資料來源:
    容:
    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與中國開展人才中介服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依法合資成立的人才中介機構。 第3條規定,開展人才中介服務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從事人才中介服務活動,必須與中國開展人才中介服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合資經營,設立專門的人才中介機構。 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和在中國成立的商會等組織不得在中國境內從事人才中介服務。
  • 133.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3期/兩岸資訊站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3/07/15
    資料來源:
    容:
    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須的經濟實力,申請前一年該投資者的資產總額不低於4億美元,且該投資者中國境內已設立了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註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1,000萬元,並有3個以上擬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已獲得批准,外國投資者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須的經濟實力,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10個以上從事生產或基礎設施建設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註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3,000萬美元。
  • 134.
    題:
    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及其業務範圍探討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1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3/05/15
    資料來源:
    容:
    審批和管理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機構的實施細則》第4條規定,在中國境內從事「非直接經營活動」,其用辭是「肯定」常駐代表機構為其總機構在中國境外接受其它企業委託的代理業務,在中國境內從事聯絡洽談、介紹成交,所收取的佣金、回扣、手續;常駐代表機構為其客戶(包括其總機構客戶)在中國境內負責了解市場情況、聯絡事務、收集商情資料、提供諮詢服務,由客戶按期定額付給的報酬或者按代辦事項業務量付給常駐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為其它企業從事代理業務,為其它企業之間的經濟貿易交往從事聯絡洽淡、
  • 135.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0期/兩岸資訊站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3/04/15
    資料來源:
    容:
    是指外國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經中國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在中國境內與中國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投資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共同投資設立的中外投資、中外合作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以及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獨資設立的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
  • 136.
    題:
    大陸稅制及改革方向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9期/會計稅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03/03/15
    資料來源:
    容:
    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合併後,納稅人將採取國際慣例分為居民及非居民,居民就來源於中國境內、外所得課稅,非居民僅就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課稅,同時相關稅法之扣除項目之規定也將一併適用,以配合入世後國民待遇的要求。
  • 137.
    題:
    如何計算土地增值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9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3/03/15
    資料來源:
    容:
    縣城或鎮的 1% 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及外國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稅率(不適用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優惠) 印花稅在中國境內書立、使用、領受應納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加工承攬合同按加工或承攬收入萬分之五貼花
  • 138.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9期/兩岸資訊站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3/03/15
    資料來源:
    容:
    其主要內容為: 外國教育機構同中國教育機構(以下簡稱中外合作辦學者)在中國境內合作舉辦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教育機構(以下簡稱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 139.
    題:
    個人房產出租公司行號應繳納哪些稅費?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3/01/15
    資料來源:
    容: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對在中國境內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際占用土地面積從量定額徵收的一種稅,凡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
  • 140.
    題:
    大陸台商面臨的稅務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6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02/12/15
    資料來源:
    容:
    至於「開始獲利的年度」之計算,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11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 141.
    題:
    大陸常駐代表機構的稅務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2/12/15
    資料來源:
    容:
    辦事處)從事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即在中國境內從事代理業務或居間介紹所收取的佣金、回扣、手續費等,常駐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包括:在中國境內、外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福利費、物品採購費(包括汽車、差旅費、房租、設備租賃費、交通費、交際費、為總機構從中國境內購買樣品所支付的樣品費和運輸費用、國外樣品運往中國發生的在中國境內的倉儲費用和報關費用、總機構人員來華訪問聘請翻譯的費用、總機構為中國某個項目投標而由代表處支付的購買標書的費用等等。
  • 142.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6期/兩岸資訊站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2/12/15
    資料來源:
    容:
    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也可以用在中國境內投資獲得的人民幣淨利潤或其他合法財產權益支付轉讓價款或出資。上述其他合法財產權益包括:(一)外國投資者來源於中國境內舉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因清算、股權轉讓、先行回收投資、減資等所得的財產;(二)外國投資者收購國有企業或含國有股權的公司制企業的國有產權或資產;
  • 143.
    題:
    傳統產業台商在大陸市場的競爭現況與發展契機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5期/經貿投資實務
    刊登日期:
    2002/11/15
    資料來源:
    容:
    3-4轉戰鄰國、再創事業第二春 以中國境內的基礎,發展鄰國的商機,看似新鮮,卻也不失實際。
  • 144.
    題:
    大陸地區對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及節稅之道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2/11/15
    資料來源:
    容:
    得稅法第6條第三款及實施條例第26條之規定,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薪金所得,每月收入額得減除附加減除費用人民幣4,000元(含3,200附加減除費用)依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5條規定,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4.個人所得稅率表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級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1 不超過500元 5 2 超過500元至2,
  • 145.
    題:
    派駐大陸人員的膳雜補助可否免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4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2/10/15
    資料來源:
    容: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以搬遷費名義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員支付的費用,但應由納稅人提供在中國境內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憑證和期限證明材料,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其在中國境內接受語言培訓費以及子女在中國境內接受教育取得的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補貼,且在合理數額內的部分免予納稅。
  • 146.
    題:
    赴大陸工作有關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2/09/15
    資料來源:
    容:
    所稅法第6條第三款及實施條例第26條之規定,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薪金所得,每月收入額得減除附加減除費用人民幣4,000元,以減除後之金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稅法實施條例第5條規定,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換句話說,若您在大陸提供勞務而所得在台灣支付,仍須在大陸申報此所得。
  • 147.
    題:
    如何規避外資企業稅收減免優惠的誤區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2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02/08/15
    資料來源:
    容:
    (4)虧損彌補: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
  • 148.
    題:
    中國加入WTO後三資企業法的可能變革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1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2/07/15
    資料來源:
    容: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指中國合作者與外國合作者,按照合作企業合同約定的條件分配收益或者產品、分擔風險和虧損,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國境內共同設立的企業。
  • 149.
    題:
    大陸入世後是否允許外商設立外貿公司?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9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2/05/15
    資料來源:
    容:
    同中國的公司、企業(以下簡稱「中方公司」)在中國境內(試點地區)設立專門從事進出口貿易的中外合資外貿公司(以下簡稱「合資外貿公司」)。
  • 150.
    題:
    大陸台商如何善用所得稅優惠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8期/會計稅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02/04/15
    資料來源:
    容:
    二免三減半優惠的適用 至於「開始獲利的年度」之計算,必須瞭解《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11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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