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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1.
    題:
    如何驗收房屋?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1/06/15
    資料來源:
    容: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我公司在上海郊縣按《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向縣國土局買了一塊批租土地,並交足了出讓金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正要建廠但短缺資金。
  • 122.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8期/兩岸資訊站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1/06/15
    資料來源:
    容:
    行政法規 ●《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 中共國務院於2001年5月30日發布。其內容摘要如下:該通知主要是針對大陸國有土地隨意劃撥、無償使用、土地使用權任意轉讓等弊病,提示政策性規範。二、嚴格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三、大力推行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四、加強土地使用權轉讓管理。
  • 123.
    題:
    大陸台商融資問題在那裡?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7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01/05/15
    資料來源:
    容:
    這並不表示台商不可能從大陸取得經營融資,一些法律、法規也都允許,例如《擔保法》允許台商所有的房屋、機器、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匯票、本票、支票、債券等等都可以設定抵押或者質押。
  • 124.
    題:
    大陸涉及金融貸款相關法令簡介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7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01/05/15
    資料來源:
    容:
    因些吾人應在其他相關法令中研究,如: (一)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國務院55號令)。轉讓的規定,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8條: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的相關規定,仍有待台商用心鑽研,區分土地使用權的性質,何者可以抵押貸款,何者不得抵押貸款,以免當了呆商後,
  • 125.
    題:
    台商融資法律管道之探討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7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01/05/15
    資料來源:
    容:
    再就土地所有權論之,以有償取得之國有土地使用權,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7條第2項之規定,可設定抵押權。而以無償方式取得之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雖可抵押,然一般銀行均會要求台商補交出讓金,將其土地變為批租性質,方予以抵押貸款。
  • 126.
    題:
    在大陸購買土地應瞭解那些?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1/04/15
    資料來源:
    容:
    一般是買到土地使用證註明是集體土地且是別人名下的土地,即使要補出讓合同的出讓金,也不一定該土地有額度可辦證,甚至地方根本不同意補國土證(即由集體土地改為國有土地)。
  • 127.
    題:
    台商如何向大陸當地銀行融資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5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01/03/15
    資料來源:
    容:
    以土地而言,一般可貸到7成,機器設備可貸到5成,一般是以資產評估價作為貸款成數的基礎,有些亦可以與國土局所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金額作為貸款成數的基礎。
  • 128.
    題:
    如何在大陸登記房地產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1期/房地產實務
    刊登日期:
    2000/12/15
    資料來源:
    容:
    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土地登記的意義:所謂土地登記,是依法對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登記。80及81條對土地所有權及使用權的規定,以及土地管理法第9、10及11條有關集體所有及國有土地的規定、國家土地局所發布土地登記規則等之規定,大陸的土地登記在登記的範圍上,使用權及他項權利為主,而土地登記的權屬單位,主要是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單位,和國有土地使用單位及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單位而言。
  • 129.
    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應合法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0/04/15
    資料來源:
    容:
    根據大陸《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25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因此,
  • 130.
    題:
    在大陸購買土地應注意事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0/03/15
    資料來源:
    容: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大陸土地分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所謂的工業用地,應是指國有土地中歸為工業用途之土地;集體所有土地原則上不能做為工業用途,且原則上只有國有土地才能合法出讓、轉讓,合先敘明。一、購買土地應先確定該土地是否確為「國有土地」,該土地是否已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之範圍,並應取得紅線圖以確定地界,同時應向規劃局查詢土地規劃情形。合法取得之國有土地,可以辦理貸款,但是否有銀行願意貸放,則須視當時市場情勢及大陸金融政策而定。
  • 131.
    題:
    台商赴大陸投資,用地取得之法律須知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1999/10/15
    資料來源:
    容:
    至於土地使用權有「國有土地使用權」及「集體土地使用權」之分;國有土地使用權又有「有償出讓」及「行政劃撥」之分,現將之圖示如下: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法律特性 明瞭土地所有權及使用權的分類之後,劃撥土地是指通過行政劃撥的方式,無償提供用地人使用的國有土地。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別, 換言之,就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制度上存在著「雙軌制」,即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出讓土地使用權並存的立法和管理體制。我們認為,保留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制是必要的,其理由有二:首先,保留劃撥制有利於滿足土地的公共需要。
  • 132.
    題:
    辦理抵押登記後,銀行不得扣押房地產權證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1999/10/15
    資料來源:
    容:
    (1997)國土(籍)字第2號第2條第3款更明確規定: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合法憑證是(土地他項權利證明出),(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證)和(集體土地使用證)不作為抵押權的法律憑證,抵押權人不得扣押抵押土地的土地證書。
  • 133.
    題:
    大陸台商的就地融資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期/財務金融實務
    刊登日期:
    1999/06/15
    資料來源:
    容:
    那是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簡稱為「五十五號令」),向有權機關辦理土地出讓程序,並繳清「出讓金」,
  • 134.
    題:
    大陸地區新土地管理法及刑法(部份條文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09期/兩岸資訊站
    刊登日期:
    1999/02/15
    資料來源:
    容:
    第十五條 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四) 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的國有土地的(五) 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產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 135.
    題:
    大陸新舊土地管理法主要不同比較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07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1998/12/15
    資料來源:
    容:
    多種型式的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第54條)。舊法僅規定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並將使用辦法授權國務院另訂,依國務院55號令使用國有土地僅有出讓或劃撥兩種,新法則訂明了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這個「等」字給了許多的法律空間,如有償劃撥、有償租賃、有償入股、省或國務院(分級限額審批四級制)→簽土地出讓合同→交出讓金→變更登記→領國有土地使用證。
  • 136.
    題: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的刑事處罰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07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1998/12/15
    資料來源:
    容:
    占用土地罪,及(四)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台商在購地建廠時苟有不慎,更可能有刑事的牢獄之災。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四)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上述二罪係規定於新刑法分則第九章瀆次數多,大量可耕地荒蕪或者被毀,使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收益嚴重流失等情節。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構成要件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或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處罰為「情節嚴重的,
  • 137.
    題:
    如何因應新土地管理法的實施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0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1998/12/15
    資料來源:
    容:
    台商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應避免讓對方代辦,而應由台商自己出面與縣、市以上國土局接洽辦理。 要訣三 :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台商購買土地時一定要與有權單位洽談土地徵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 要訣四 ﹕取得國有土地出讓金憑證。台商簽完合約後,應向簽約單位取得註明「國有土地出讓金」的憑證,並依規定向稅務機關繳納契稅,且取得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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