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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1.
    題:
    台灣人在大陸借名購房的法律風險及預先防範之道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7期/房地產實務
    刊登日期:
    2016/12/07
    資料來源:
    容:
    借名購買的經濟適用房的原購房合同是在2008年4月11日之前簽訂的;(二)當事人明確約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屆滿後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具備上市交易條件;(三) 本文認為雖然借名購房是一種能夠規避法律限制的變通做法,但實際上卻暗藏著許多法律風險,建議當事人儘量不要採用。
  • 182.
    題:
    貨款糾紛如何解決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6/12/05
    資料來源:
    容:
    第2條第2項規定:「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第12條規定:「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據以制作之調解書,具有法律上效力(類於我國之調解程序筆錄具有確定判決之效力)。合同的當事人是誰?付款的時程、要件為何?退回質保金的時程、要件又是如何?
  • 183.
    題:
    大陸稅收違法“黑名單”將被多部門列入聯合懲戒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6期/財稅會審實務
    刊登日期:
    2016/12/05
    資料來源:
    容:
    公安部等20個部門,由相關部門對違法當事人開展聯合懲戒。此舉意味著稅收違法“黑名單”上述21個部門就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事項,簽署了《關於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是由稅務機關將公佈的案件資訊推送給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部門,由這些部門對案件的當事人依法採取相應的懲戒措施。 根據《關於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稅收違法“黑名單”聯合懲戒制度具有以下特點: 1.
  • 184.
    題:
    淺論兩岸競業禁止條款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6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6/12/05
    資料來源:
    容:
    但若雙方未約定而勞動者又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
  • 185.
    題:
    如何申請和進行網路仲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4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6/08/23
    資料來源:
    容:
    原則上由敗訴方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仲裁庭根據當事人各方責任大小確定其各自承擔的仲裁費用之比例。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仲裁庭調解結案的,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各自承擔仲裁費用的比例。 四、 網路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員組成,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受理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通過廣州仲裁委員會網站選定仲裁員,在規定期限內未能就仲裁員人選達成一致的,由廣州仲裁委員會指定。
  • 186.
    題: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4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16/08/23
    資料來源:
    容:
    四、 登記更正:當事人有證據證明登記機關的動產抵押登記資訊與其提交材料內容不一致的,有權要求登記機關予以更正。登記機關發現其登記的動產抵押登記資訊與當事人提交材料內容不一致的,應當對有關資訊進行更正。 五、 法定變更:經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登記機關可以根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動產抵押登記變更或者撤銷後,登記機關應當告知原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本文作者姜志俊現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商張老師)
  • 187.
    題:
    大陸專利糾紛的處理原則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6/07/25
    資料來源:
    容:
    大陸法院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結案方式有多種,運用較多的是判決、調解、裁定撤訴以及當事人和解等。由法官主持調解是一種較好的結案方式,可以提交結案的效率,而且調解結果便於執行,當事人之間又不傷和氣。這種方式可供雙方當事人選擇。(本文作者麥世宏現為上海宏威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總經理、臺商張老師)
  • 188.
    題: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3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16/07/25
    資料來源:
    容:
    二、 當事人:本辦法所稱申訴人,是指在使用電信業務、接受電信服務中,與電信業務經營者發生爭議並向申訴受理機構提出申訴的電信用戶。 四、 申訴條件:用戶申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申訴人是與申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二)有明確的被申訴人;(三)有具體的申訴請求和事實根據;(四)已經向被申訴人投訴且對其處理結果不滿意或者其未在15日內答覆。
  • 189.
    題:
    談「寧波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2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6/07/05
    資料來源:
    容:
    獨立公正及時地解決各類民商事權益糾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 一般而言,仲裁充分尊重當事人自由原則之精神,包括是否將爭議提付仲裁,提交給哪一仲裁機構,以及仲裁庭如何組成,仲裁庭審理方式等,均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又由於大陸為「紐約公約」之締約國,其仲裁裁決(在我國,稱為仲裁判斷)可在世界159個國家與地區得到普遍之承認與執行,有利於保障當事人之合法權益。 在當事人聲請仲裁條件方面,除必須要有「有效之仲裁協議」外,下列糾紛不能仲裁:1.
  • 190.
    題:
    臺商之大陸帳戶因被疑電信詐騙而遭封鎖時,如何處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6/07/05
    資料來源:
    容: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二、另依大陸《刑事訴訟法》第115條第1款第3項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係人對於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三)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採取查封、
  • 191.
    題:
    淺談大陸互聯網之電子簽名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1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6/06/15
    資料來源:
    容:
    在電子文件上,傳統之手寫簽名與蓋章均無法適用,必須依靠特定之技術手段來替代,以便能夠在電子文件中識別當事人或者單位負責人之真實身份,俾保證交易之安全性與真實性,達到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同等之作用與效力,此種電子技術手段,就是電子簽名。
  • 192.
    題:
    關於臺籍高管人員車禍案件的啟發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1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6/06/15
    資料來源:
    容:
    再者,法律、法規未規定當事人在擁有一處住所後,可以排斥另一處住所。因此,黃先生在上海有住所,但其回來到臺灣的住所仍可以認定是回家。
  • 193.
    題:
    進口貨物如何避免走私犯罪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0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6/05/13
    資料來源:
    容:
    發票、證明、海關單證的,與走私人通謀為走私人提供走私貨物、物品的提取、發運、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的共同當事人論處。
  • 194.
    題:
    淺析大陸臺資企業常見之海關商檢議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0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6/05/13
    資料來源:
    容:
    但其在法律許可的自由裁量權的範圍內,可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具體情況,以相對靈活的方式處理,使當事人受到制裁後果與行為危害性相對應。
  • 195.
    題:
    臺商投資權益保障與法制完善- 以臺商隱名投資產生的法律問題為中心(下)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9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6/04/29
    資料來源:
    容:
    除了當事人間缺乏正式合同外,此類隱名安排與大陸關於外資批准、登記和註冊規定也有矛盾。以及金禮和民豐實業都是洪輝投資的實際受益人,以及當事人的締約意志和結果的公平性等,令人深思的法律和道義層面問題。名義股東以外之其他股東認可實際投資者之股東身分(c)人民法院或當事人在訴訟期間就將實際投資者變更為股東,徵得了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的同意。集體獲第三人利益為目的之契約,除會被認定為無效外,當事人雙方因此取得之利益也應返還於集體或第三人。
  • 196.
    題:
    臺商投資權益保障與法制完善-以臺商隱名投資產生的法律問題為中心(中)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8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6/03/24
    資料來源:
    容:
    法院是否需要考慮當事人的真實意志表示? 或者法院是否應當簡單地按照公司法相關規定保護顯名(註冊)股東/投資人的利益?
  • 197.
    題:
    臺商想取得國土證, 須注意土地所有權的屬性!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6/03/24
    資料來源:
    容:
    按「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 198.
    題:
    臺商於大陸訂立合同,應注意防範合同風險!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7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6/02/24
    資料來源:
    容:
    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延遲或者停止合同履行; (6) 規定對方當事人需經格式條款提供方或者其代理人同意方可行使合同的權利; (7) 排除或者限制對方當事人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8) 規定格式條款提供方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出現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對方當事人繼續履行合同; (9) 規定只有格式條款提供方有權對合同進行解釋;前者是對當事人以欺詐的手段訂立合同危害國家利益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至於後者則是對合同當事人不得採用欺詐
  • 199.
    題:
    大陸網路交易平臺提供商之法律地位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7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6/02/24
    資料來源:
    容:
    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以及《網絡交易平臺服務規範》之規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首先負有保證網絡交易平臺正常運行,提供可靠交易環境,妥善保管當事人資料與商業機密等基本義務,至對於使用其交易平臺進行交易過程中所發生之問題,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則受其與買賣雙方之法律關係以及網絡環境關係之特殊性所影響。
  • 200.
    題:
    在大陸開具發票會被認定為已收款?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6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6/01/19
    資料來源:
    容:
    雙方當事人對244萬元發票的真實性沒有提出抗告,創天公司持有發票,在訴訟中處於優勢證據地位,南通二建沒有舉出有效證據證明付款事實不存在。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 201.
    題:
    淺談對賭協議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6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6/01/19
    資料來源:
    容:
    如果是投資方與被投資企業的控制股東間的對賭條款,因為不損害被投資企業及債權人的利益、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故應屬有效(註4)。又投資方獲得補償的依據是對賭協議,只要有正當合理依據、真實交易背景和公平對價基礎並踐行特定程式,即屬合法、正當交易行為,簽約當事人既然均是平等利益主體,基於私法自治的精神,即應尊重契約約定,不應特別偏袒、保護任一方(註5)。
  • 202.
    題: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6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16/01/19
    資料來源:
    容:
    二、 受益人變更: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當事人主張變更行為自變更意思表示發出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其未通知保險人,保險人主張變更對其不發生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五、 損因不明:被保險人的損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責事由造成難以確定,當事人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應比例予以支持。
  • 203.
    題:
    國稅局如何認定在大陸地區發生之呆帳損失?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5/12/08
    資料來源:
    容:
    臺灣海基會與大陸方面簽署「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後,目前雙方同意相互寄送公證書副本以供核對,凡當事人持大陸製作之涉台公證書向海基會申請驗證,海基會將俟大陸地區公證(員)協會將公證書副本寄達後,進行驗證作業,當事人可向當地縣、市政府司法局或郵電局查詢臺查詢。 故與大陸地區公司業務往來,若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帳款無法收回時,
  • 204.
    題:
    工傷爭議仲裁時效的規定為何?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4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5/11/09
    資料來源:
    容: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1993年7月6日國務院發佈)第23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由此可知,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經過了從6個月到60天再到一年的演變過程,
  • 205.
    題:
    以訴訟方式收回應收賬款的注意事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3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5/10/16
    資料來源:
    容:
    債權人在起訴時或起訴前應該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財產保全,所謂財產保全,是指法院為了保證將來判決的執行,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臨時措施,臺灣地區的民事訴訟法稱為:假扣押、假處分。
  • 206.
    題:
    臺商在大陸如何確保債權、追償債務?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3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5/10/16
    資料來源:
    容:
    協商程序 協商是指雙方當事人以「口頭」或「書面」方式談判,共同商討、尋找雙方都能接受的平衡點以解決紛爭。調解制度 調解程序係由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介入,勸導當事人雙方互相讓步,以終止糾紛的一種制度,調解方式可依調解機關分為下三種: (一) 利用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係為調解民間糾紛而設立的群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將不收取任何費用,雙方當事人於自願、平等之基礎上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後可製作調解協議司法調解」,係於訴訟程序中,雙方當事人利用司法資源進行調解,依大陸地區民事訴訟法第85條規定,
  • 207.
    題: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3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15/10/16
    資料來源:
    容: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五、 提前清償: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並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208.
    題: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2012年分家事件最明確的處理原則解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2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5/09/15
    資料來源:
    容:
    此後,當事人就相關仲裁協議的效力以及上述各仲裁機構受理仲裁案件的許可權、陳希佳,〈貿仲委於二○一二年之變動對仲裁當事人之影響〉,《臺商張老師》,第173期)。2013〕194號),要求對於因上述爭議產生的當事人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以及當事人申請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貿仲)或者上海貿仲、華南貿仲作出的仲裁裁決的案件,但申請人向上海貿仲申請仲裁,被申請人對上海貿仲的管轄權沒有提出異議的,當事人在仲裁裁決作出後以上海貿仲無權仲裁為由申請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
  • 209.
    題:
    顯失公平的合約能撤銷嗎?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5/09/15
    資料來源:
    容:
    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身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此種合同的訂立是建立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極不對等和經濟上利益不平衡的基礎上,合同法》的規定,於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 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 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 210.
    題:
    二分鐘看懂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及仲裁裁決的新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1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5/09/04
    資料來源:
    容:
    新增申請認可前的保全 舊規定僅明文當事人可在提出認可申請時或在案件受理後、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前,申請人應當同時提交臺灣地區法院已經合法傳喚當事人的證明文件,但判決已經對此予以明確說明的除外。申請人應當提交已經適當通知缺席一方當事人的證明文件,但仲裁判斷已經對此予以明確說明的除外;惟此仍有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實務確認。新規定則新增:臺、港、澳或外國當事人的授權委託書若是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見證下簽署或者經大陸公證機關公證證以確保對當事人的程序保障,舊規定則無此明文規定。 十、新增裁定駁回 舊規定僅有「

「智慧搜尋系統」功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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