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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1.
    題:
    簡介大陸新型式的勞務派遣制度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9期/人事管理實務
    刊登日期:
    2004/01/15
    資料來源:
    容:
    勞動者是派遣公司的員工,被派遣到各用人單位工作,其所有勞動權益保障由派遣公司負責與用人單位洽談。派遣公司的任務如下說明: 1.在工作中,派遣公司積極參與對員工的跟蹤服務,與用人單位共同做好食宿安排和日常管理工作,及時協調、處理糾紛,提出一些合理化的意見和建議,派遣公司在積極幫助用人單位對員工進行職業技能教育培訓的基礎上,協助用人單位加強對員工職業道德、崗位責任、遵紀守法、道德修養等方面的教育訓練,不斷提高員工素質,提高敬業精神和工作效率。
  • 212.
    題:
    病假期間工資支付可以低於最低工資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9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4/01/15
    資料來源:
    容: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這並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必須按最低工資支付病假期間的工資。 依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用人單位即應當支付不低於當地公布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在此基礎上支付工資即屬合法。用人單位如在此基礎上支付工資外再給予其他經濟補助,則更可以表現用人單位照顧員工的本意。
  • 213.
    題:
    如何制訂大陸當地及台幹的工資及福利?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3/12/15
    資料來源:
    容: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依國家相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3. 大陸對職工所提供之工資因地區、職位之高低及學歷有所不同。
  • 214.
    題:
    工傷保險費率知多少?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3/12/15
    資料來源:
    容:
    工傷保險條例》,條例第 10 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按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請問費率是多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等情況,分別確定各用人單位的行業風險類別。在這一總體水平下,各統籌地區三類行業的基準費率要分別控制在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 0.
  • 215.
    題: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範圍與一次性賠償範圍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3/11/15
    資料來源:
    容:
    是指在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
  • 216.
    題:
    企業應為全體員工辦理養老與失業保險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3/10/15
    資料來源:
    容:
    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用人單位招用的本市及外埠農村戶口的勞動者。 用人單位暫按上一年本單位全體職工(含農民合同制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無法確定上一年工資總額及未實行勞動工資統計制度的用人單位,按全市上一年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用人單位與農民合同制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時,用人單位?其連續繳費滿一年以上,農民合同制職工可以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費。
  • 217.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6期/兩岸資訊站 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3/10/15
    資料來源:
    容:
    是指在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
  • 218.
    題:
    解除勞動合同爭議案例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2期/案例解析
    刊登日期:
    2003/06/15
    資料來源:
    容:
    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需舉證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第25條第二、第三、四款規定外,用人單位須具備一定條件、按一定程序才能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許多台商對此一規定有許多的誤解甚至濫用。用人單位單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除了支付員工最後1個月的工資外,還應支付按工作年限計算的經濟補償金。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內,也經雙方協商一致,但實際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試用期長短時不得超過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 219.
    題:
    公司應否補發員工被拘留期間工資?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3/06/15
    資料來源:
    容:
    是在陳某相對的提供30天的工作勞動下,陳某方可請求用人單位給付,陳某在被公安機關拘留15天期間,並未為其公司提供勞動工作,依據勞動部1995年8月11日《第28條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覆行。 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國家賠償法》
  • 220.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61期/兩岸資訊站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3/05/15
    資料來源:
    容:
    大陸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其用人單位究竟應負擔何種醫療、經濟補償,為加強工傷保險,大陸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主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 二、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值。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 221.
    題:
    商業秘密所引發之勞動爭議特點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9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3/03/15
    資料來源:
    容:
    首先用人單位須證明其主張被侵犯的商業秘密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證明該資訊不2r公F?就勞動者來講,往往由於法律意識淡薄而致侵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三)權利界限不明,商業秘密與專有技能的重合。問題是用人單位能否用保密協定或條款來限制職工對自己所掌握的技術的使用權利,如果可以的話,用人單位是否要付出代價? 該類糾紛中,勞動者往往處於被告的地位,但不排除特定情況下用人單位處於被告的地位,如因競業限制引起的勞動糾紛,被告很可能是用人單位。
  • 222.
    題:
    大陸勞動法令是否有工作規則之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9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3/03/15
    資料來源:
    容:
    而中共勞動法則僅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明定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16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惟自中共勞動法第25條規定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223.
    題:
    非工傷醫療期已滿但未痊癒又不能工作 有何經濟補償?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3/01/15
    資料來源:
    容:
    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部1994年發布的《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職工,如果其醫療期尚未結束,則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對於醫療期已滿尚未痊癒的職工,用人單位應盡量繼續使用,如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另行安排的,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224.
    題:
    大陸對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2/12/15
    資料來源:
    容:
    要注意的地方,可參考第4條,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分證;用人單位錄用人員的錄用登記、核查材料應當妥善保管。 5.有關處罰的規定,可參考第6條,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 225.
    題:
    企業聘請外籍人員至大陸工作的申請手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2/08/15
    資料來源:
    容:
    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一、外籍人士就業首先應由中國的用人單位辦理就業許可,不必由台灣公司發聘書。由用人單位負責辦理。2.申辦職業簽證。獲准在中國就業的外籍人士,應憑就業許可證簽證通知函(由用人單位提供)以及本國護照到中國駐外使、領館處申請職業簽證。3.申辦就業證。用人單位應在被聘用的外籍人士入境後15天內,持就業許可證與已簽好的勞動合同以及有效護照證件,到原發證機關為外籍人士辦理就業證並填寫「外籍人士在中國就業的用人單位必須與就業證所註名的用人單位名稱一致。在發證機關規定的區域內變更用人單位名稱但仍從事原職業的,
  • 226.
    題:
    台商應如何與職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1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2/07/15
    資料來源:
    容:
    為了避免勞動者侵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的條款是可以的,大陸勞動部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條中明確指出:用人單位可以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三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其他單位任職,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會限制勞動者的擇業自由,直接影響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後的職業發展和經濟收入,所以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
  • 227.
    題:
    談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0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2/06/15
    資料來源:
    容:
    另外,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規定》第六條指出: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 228.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0期/兩岸資訊站 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2/06/15
    資料來源:
    容:
    醫療期是指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 二、醫療期按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設置。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後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延長的醫療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具體約定,但約定延長的醫療期與前條規定的醫療期合計不得低於24個月。集體合同對醫療期有特別約定的;勞動合同對醫療期有特別約定的;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對醫療期有特別規定的。
  • 229.
    題:
    何謂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與不定時工作時間?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2/03/15
    資料來源:
    容:
    其中,所謂綜合計算工作時間,是指因用人單位生產或工作的特點,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不宜以日計算,需要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長度(小時數)的一種工時形式。
  • 230.
    題:
    有關加班加點的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1/11/15
    資料來源:
    容:
    上大陸勞動大檢查或者員工向勞動行政部門反映的話,縣級以上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根據實際狀況, 當然,勞動者可依勞動法第 32 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係。
  • 231.
    題:
    有關競業限制與保密的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1/10/15
    資料來源:
    容: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競業限制條款是指,用人單位與對本單位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有重要影響的相關行政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協商約定的條款,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祕密管理的若干意見》中規定,國家允許任何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訂立競業限制條款。凡是有競業限制約定的,用人單位應向有關人員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且嚴格執行有關科技人員之政策,否則競業限制條款自行終止。
  • 232.
    題:
    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0期/兩岸資訊站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1/08/15
    資料來源:
    容:
    持《工作寄住證》工作滿三年者,可由用人單位推薦,經主管人事部門審核後報市人事局批准,辦理調京手續。因中止、解除聘用合同或辦理調京手續後,用人單位要立即收回其《工作寄住證》,交市人事局註銷。
  • 233.
    題:
    大陸法院裁判要旨選輯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9期/兩岸資訊站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1/07/15
    資料來源:
    容: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999)滬一中民終字第2504號民事判決 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雖與高豐公司上海經營部簽訂勞動合同,但因高豐公司上海經營部非獨立法人,屬高明市高豐公司的分支機構,非屬勞動法意義上獨立於高明市高豐公司的用人單位
  • 234.
    題:
    《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簡介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1/04/15
    資料來源:
    容: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納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9%,職工按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2%繳納。職工繳費工資基數是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用人單位申報的職工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資。個人帳戶除個人繳費的2%外,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30%劃入個人帳戶,其餘的?資金由用人單位繳納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1%,職工和退休人員個人按每人每月3元繳納,政府再給予適當補貼,用於支付門診大額醫療費用和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
  • 235.
    題:
    專利撤銷之請求與無效宣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9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0/10/15
    資料來源:
    容:
    台商張老師賴文平為勤業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所長) 聲明啟事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8期第30頁所載本人撰寫「用人單位的賠償標準」一文,有下列漏植,敬請惠予補正:第一段第三行「勞發部〔1994〕481號」以下補加「《
  • 236.
    題:
    用人單位的賠償標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0/09/15
    資料來源:
    容:
    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分別確定了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事由,但究應如何確定其賠償標準,勞動法》第十二章「法律責任」確定了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有關勞動合同的規定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為了使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得以貫徹和執行,勞動部頒布了相應的配套規章,主要有勞部發〔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以下簡稱賠償辦法),對用人單位因違反法律對勞動合同規定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標準作了規定。詳言之, (一)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剋扣或者無故拖久勞動者工資的,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
  • 237.
    題:
    全勤獎金不可任意扣發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0/08/15
    資料來源:
    容: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全勤獎金是用人單位為鼓勵勞動者出勤,以提高生產力而設置的獎金項目,如果勞動者請婚假、年休假或因故不參加用人單位安排的延長工作時間勞動,用人單位能否扣發勞動者的全勤獎金?大陸《勞動法》對此並沒有具體明文規定,而在實踐當中,一般多以用人單位內部勞動規章所規定的全勤獎金適用條件,來作為判斷是否適用的依據。不過就《勞動法》的立法精神與內容來看,即使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中規定了此類情況的勞動者不能獲得全勤獎金,恐怕也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因為它違反了《
  • 238.
    題:
    企業未與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效果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0/05/15
    資料來源:
    容:
    而深圳經濟特區勞務工條例第三條亦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務工,應與勞務工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一方解除(勞動法第31、32條)外,另有用人單位一方解除。詳言之,用人單位若發現勞動者(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法第25條)。
  • 239.
    題:
    台商違反《勞動法》將受何種處罰?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0/05/15
    資料來源:
    容: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用人單位未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按每名勞動者每延長工作時間1小時罰款100元以下用人單位每日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3小時或每月延長工作時間超過36小時的,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責令按相當於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法規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按有關規定執行。
  • 240.
    題:
    台商對勞動合同之試用期應有的認識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0/03/15
    資料來源:
    容:
    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由上述規定可知試用期的規定,並不一定是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約定試用期, 所以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為進行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以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者的要求相吻合;另一方面也可以維護勞動者的利益,以考察用人單位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是否與勞動合同吻合。 既然試用期的作用如此,所以,如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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