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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中國大陸企業解除與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法律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4期/人力資源實務
    刊登日期:
    2024/12/16
    資料來源:
    容:
    除企業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6.
  • 2.
    題:
    有關大陸勞動合同續期 不可掉以輕心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9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11/03/15
    資料來源:
    容:
    的勞動合同一旦被認為屬用人單位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則該員由2008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勞動合同期滿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將合同期限增長,屬提高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反過來,是否將原二年的勞動合同縮短為2個月,會被認為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未來可能會面臨爭議!   另外,按《勞動合同法》20100331合同期滿,該員工不同意采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公司不必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3.
    題:
    勞動合同法對企業人資管理作業的影響與對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9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8/09/15
    資料來源:
    容:
    合法解雇成本:在勞動合同終止方面,新法規定,固定期限合同終止,除企業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在勞動合同終止補償方面,增加規定:除企業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 4.
    題:
    續簽之經濟補償案例解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3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8/03/15
    資料來源:
    容:
    五 )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 用人單位未提出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與勞動者續訂合同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提出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與勞動者續訂合同的:勞動者同意接受用人單位所提出條件簽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提出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與勞動者續訂合同的:即使勞動者不同意接受用人單位所提出條件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不欲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或未以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與勞動者續約的,其經濟補償之計算方式依《
  • 5.
    題:
    台商執行新勞動合同,勞資爭議實務及運作策略剖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2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8/02/15
    資料來源:
    容: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 維持或提高 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仍不同意續訂時,用人單位毋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如用人單位 降低 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致使勞動者不願意續訂時,用人單位則需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 6.
    題:
    台商如何因應2008年新『勞動合同法』及新『企所稅法』的實施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1期/經貿投資實務
    刊登日期:
    2008/01/15
    資料來源:
    容:
    (三)活用第四十六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的運用: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
  • 7.
    題:
    勞動合同因期滿而終止應否支付經濟補償金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9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7/11/15
    資料來源:
    容:
    新法規定用人單位在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下列幾種: ( 一 ) 因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 ( 二 ) 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 三 ) 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
  • 8.
    題:
    大陸台商在法律和管理上如何因應新《勞動合同法》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6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7/08/15
    資料來源:
    容:
    第三十六條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合同期滿要續約時,員工不同意用人單位所提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而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勞動者死亡、依第三十九條解除勞動合同,總共五個條件出現,不必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