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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8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061
  • 1.
    題:
    籌備期間的公司如何雇用大陸員工?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3/09/03
    資料來源:
    容:
    第82條之支付二倍工資責任、第93條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等並不適用之。
  • 2.
    題:
    台商於大陸聘任外籍員工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8/12/15
    資料來源:
    容: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3.
    題:
    勞動合同法對企業人資管理作業的影響與對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9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8/09/15
    資料來源:
    容:
    新法第63條規定企業的勞務派遣與正式員工同工同酬,這將造成降低用工成本的優勢不複存在;(2)連帶責任的約束:新法第92條規定,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4.
    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等於鐵飯碗?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7/10/15
    資料來源:
    容: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下段規定:「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5.
    題:
    大陸勞動法令是否有工作規則之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9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3/03/15
    資料來源:
    容: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6.
    題:
    企業未與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效果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0/05/15
    資料來源:
    容:
    故企業非但不能以未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契約而認為彼此間不具勞動關係,且更應進一步注意勞動法第98條的規定,即若是本身故意拖延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除了勞動行政部門會責令改正外,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更應承擔賠償責任。
  • 7.
    題:
    大陸台商投資企業的雇工制度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1999/11/15
    資料來源:
    容:
    所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規的,勞動行政部門可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8.
    題:
    口頭合同是否受到法律約束與保護?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04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1998/09/15
    資料來源:
    容: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看起來好像口頭合同是不被允許的,是會被處罰的,其實則不然。第17條也規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而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如有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進行賠償,以此觀之,大部是承認「口頭勞動合同」關係的,不能因沒有書面的勞動合同即認為勞動關係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