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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臺商或臺籍居民在中國大陸地區人身自由受限制時,在臺家屬應對之道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2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4/10/17
    資料來源:
    容:
    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况,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此外,還包括留置、限制住居等強制措施。(二)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是指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一般而言,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 2.
    題:
    兩岸對人民邊境控制的相關法令介紹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2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4/10/17
    資料來源:
    容:
    根據案件性質及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分別採取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的辦法,或令其提供財產擔保或交付一定數量保證金後准予出境。
  • 3.
    題:
    中國大陸刑事偵查程序概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94期/特定議題
    刊登日期:
    2024/02/19
    資料來源:
    容:
    三、取保候審 (一)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公安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犯罪嫌疑人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只限制而不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二)取保候審的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 4.
    題:
    中國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86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23/06/20
    資料來源:
    容:
    分別是「變相羈押賠償」、「怠於履行監管職責致傷、致死賠償」、「違法沒收、拒不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賠償」以及涉執行司法賠償案由「無依據、超範圍執行賠償」、「違法執行損害案外人權益賠償」、「違法採取執行措施賠償」
  • 5.
    題:
    臺灣人民因刑案被刑事拘留時委託中國大陸律師應注意事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6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1/12/22
    資料來源:
    容:
    (6)申請取保候審免於羈押。(如未批捕,申請免於批捕) (7)繼續偵查階段工作。 (7)視情形繼續申請取保候審。 3、法院審判階段(一審、二審為兩個階段): (1)律師接見面會當事人。
  • 6.
    題:
    中國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50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20/08/26
    資料來源:
    容:
    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由看守所或者執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自收到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社區矯正對象移送社區矯正機構。
  • 7.
    題:
    臺商對中國大陸刑事訴訟偵查階段程序的法律須知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38期/法律服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19/08/27
    資料來源:
    容:
    按照強制程度高低的順序排列,依次為「拘傳」、「取保候審」、「監視住居」、「拘留」、「逮捕」 「強制措施」剝奪人身自由 所謂「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由上述說明可知取保候審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由「保證人」保證的方式;另一種是由「保證金」保證的方式來作取保候審。而如採用「保證金」方式取保候審,其保證金數額如何?此應當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最在乎的;依中國大陸《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款規定:保證金的數額,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
  • 8.
    題:
    中國大陸臺商面對「公安機 關」的犯罪偵查,如何因應?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19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7/12/04
    資料來源:
    容:
    按照強制程度高低的順序排列,依次為 「拘傳」、「取保候審」、「監視住居」、「拘 留」、執行拘傳的執行人員是否有 「拘傳證」( 註 4) 再以「取保候審」為例,筆者過去也有些 臺商朋友遇上被公安機關採取「取保候審」的強 制處分。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決定對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 金」。擇一使用,而不能二 者同時使用;這也是對「取保候審」的限制。 五、結語 由以上說明可知中國大陸臺商面對公安機關 偵查人員的訊問,
  • 9.
    題:
    中美貿易大戰衍生對臺商貿易 行為之刑事風險與辯護策略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17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7/10/20
    資料來源:
    容:
    辯護主要工作是:說服辦案機關 不予提請逮捕,直接取保候審。辯護律師將會與 南昌海關緝私局辦案人員通過口頭和書面等多種 方式進行溝通,將陳君可以不予逮捕的理由充分 灌輸給辦案人員,辯護主要工 作是:與辦案機關海關緝私局溝通,提交有利陳 君的證據材料和意見,適當的時機向海關緝私局 申請取保候審,向檢察院提交羈押必要性審查意 見。
  • 10.
    題:
    與臺商人身自由有關的大陸刑事強制措施實務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1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4/09/23
    資料來源:
    容:
    三是取保候審:即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拘留或其後被偵審機關逮捕後,請求交保。根據統計,一般案件獲得取保候審的比例約在10%左右,這與臺灣的情形成為強烈對比。
  • 11.
    題:
    臺商人身安全的預防與保障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1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4/09/23
    資料來源:
    容: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三、 關於公安機關拘留人之規定(第83、84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時,必須出示拘留證。
  • 12.
    題:
    台商未依規定關廠的法律風險分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4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3/12/03
    資料來源:
    容:
    根據案件性質及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分別採取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的辦法,或令其提供財產擔保或交付一定數量保證金後准予出境。
  • 13.
    題:
    從大陸修訂刑事訴訟法談台商人身安全的保障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64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2/06/20
    資料來源:
    容:
    大陸刑事訴訟法規定了逮捕、拘留、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拘傳五種強制措施。除拘留未予修正,取保候審稍作修正外,其餘逮捕、審查逮捕、監視居住及拘傳分別修改如下: (一)關於逮捕條件 大陸刑事訴訟法第60條原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同條第3款又規定,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違反規定情節嚴重的,也可以予以逮捕,值得注意。關於監視居住 修正前大陸刑事訴訟法第51條對取保候審及監視居住這兩種強制措施規定了相同的適用條件。
  • 14.
    題:
    大陸台商對「邊控措施」的法律認識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9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1/03/15
    資料來源:
    容:
    致經常傳出有台商遭到中國大陸相關單位以違反法令為由,或施以「邊控措施」,甚或被指控涉嫌違反刑事法令,遭到「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通知,在其案件(或問題)了結之前,不得離境;(2) 根據案件性質及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分別採取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的辦法,或令其提供財產擔保或交付一定數量保證金後准予出境;(3) 扣留當事人護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
  • 15.
    題:
    多元調處台商人身權益保障之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8期/權益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1/02/15
    資料來源:
    容:
    」刑事訴訟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一)拘傳、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第50、51條);(二)逮捕(第59、60條);強制措施對於人身自由的影響甚鉅,所以刑事訴訟法對於上述各項強制措施除規定其應符合一定的要件外,並規定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監視住居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第58條),公安機關拘留人或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逮捕證,拘留或逮捕後,
  • 16.
    題:
    公司章程可否與《公司法》規定不一致?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6/05/15
    資料來源:
    容:
    這九種律師服務收費包括,律師代理民事、行政、國家賠償案件;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 17.
    題:
    大陸海關突擊查廠台商如何「接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3期/海關運輸實務
    刊登日期:
    2004/05/15
    資料來源:
    容:
    (3)可以取保候審1年。(4)可以監視居住6個月。(5)可以逮捕後羈押5個月(可能判10年上的案件,可逮捕後羈押7個月)。
  • 18.
    題:
    《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對台商人身自由與安全之保障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00/01/15
    資料來源:
    容:
    大陸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大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總則)第六章強制措施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有(一)拘傳、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第50、51條),(二)逮捕(第59、60條),強制措施對於人身自由的影響甚鉅,所以刑事訴訟法對於上述各項強制措施除規定其應符合一定的要件外,並規定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監視住居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第58條),公安機關拘留人或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逮捕證,拘留或逮捕後,

「智慧搜尋系統」功能說明

「智慧搜尋系統」可根據USER查詢的關鍵字,快速查詢出大陸台商經貿網所蒐錄的文章,本網站提供智慧搜尋乃因Google搜尋功能雖強大,但它是利用現有Google搜尋功能,而非針對本網站文章內容特別開發的系統。故本搜尋系統與Google的差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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