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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4 期 (2024年2月份)

中國大陸刑事偵查程序概論作者:呂錦峯

本文所稱中國大陸刑事偵查程序係指公安機關[1]依法收集證據、查明案情的相關程序。依2022年全國檢察機關共批准和決定逮捕各類犯罪嫌疑人49.4萬人、不捕36.6萬人,不捕率43.4%,共決定起訴143.9萬人,不起訴51.3萬人,不起訴率26.3%;相較於2019年公訴無罪率約萬分之三,顯然偵查程序的有效救濟蓋然率比較高,因此本文限於篇幅、著重於刑事偵查程序的介紹。以下依序就立案、偵查、移送審查起訴等三大階段依序說明如下:

壹、立案階段:

一、公安機關(包括中國大陸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中國海警局等)因控告、自首、報案、舉報、扭送等原因接受案件,應製作筆錄及接受案件登記表,此時並非立案,尚須進一步審查之後才決定是否立案,審查時尚不得採取強制性措施,也不得動用如監聽之技術偵查措施。

二、經公安機關核實相關材料後,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即立案開始進行偵查程序;若控告人不服,可以申請公安機關復議、復核,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者,經檢察長決定,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此外,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應負刑事責任者,也可提起自訴。

三、立案後,被害人即得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賠償請求,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應記錄在案而隨案移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只能針對物質損失提出請求,不得請求賠償精神損失。

貳、偵查階段:

一、偵查階段,可以依法律進行各種調查活動,如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及被害人、勘驗及檢查、搜查、查封、扣押、查詢、凍結、鑑定、技術偵查措施、通緝、辨認等。此外,為保證刑事偵查程序順利進行,也得依法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或剝奪,以下即就各種強制措施介紹。

二、拘傳:

(一)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

(二)拘傳僅針對犯罪嫌疑人,必須出示《拘傳證》(公安機關、檢察院),傳喚不是拘傳的必經程序,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三、取保候審

(一)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公安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犯罪嫌疑人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只限制而不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二)取保候審的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4、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取保候審應遵守的義務(例示)

1、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而聯繫方式而發生變動的應在24小時內報告。

四、監視居住:

(一)監視居住是指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責令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得離開指定的區域,並對其活動予以監視和控制的一種強制措施,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二)監視居住的條件: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監視居住:(1)疾病(2)懷孕、哺乳(3)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養人(4)特殊情況(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

2、對於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應當遵守的義務的,可以監視居住。

3、對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監視居住條件的,可以監視居住。

4、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三)監視居住的地點:

1、住所;

2、指定居所;

3、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四)監視居住應遵守的義務(例示)

1、未經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住所。

2、未經批准不准會見他人或是通信。

3、應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分證件、駕駛證件等交出

五、拘留

(一)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遇有緊急情況下,依法臨時剝奪某些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二)公安機關拘留條件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份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及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分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期限:

一般3日,特殊情況,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份子,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做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所以拘留期限分別為3+77+730+7日。

六、逮捕:

(一)逮捕是指公安機關,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二)應當逮捕:

1、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2、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予以逮捕。

3、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分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三)可以逮捕:

對於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嫌疑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嚴重影響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四)可以不捕: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若涉嫌的罪刑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決定。

(五)拘傳、取保候審、監視住居、刑事拘留、逮捕決定與執行機關的差異:

1、拘傳:公檢法都能決定,且都能執行。

2、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公檢法都能決定,只能公安執行。

3、刑事拘留:公檢可決定,法不行,公安執行。

4、逮捕:檢法可決定,公不行,公安執行。

(六)
偵查羈押期限:

七、公安機關進行偵查程序後,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充分確實時,即可製作起訴意見書移送檢察院;若認為無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應撤銷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

參、移送審查起訴階段:

一、公訴案件一律由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時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檢察院應在一個月內做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再延長15日。

二、公安機關對於不起訴可向檢察院提出復議及復核,被害人得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再不服時,得提起自訴。

(本文作者呂錦峯現為海灣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臺商張老師)



[1] 人民檢察院對於在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有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索等犯罪有直接受理立案的權利,該部分的偵查程序與公安機關不同,本文限於篇幅暫不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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