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86 期 (2023年6月份)

中國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作者:姜志俊輯錄

【司法解釋】

●關於司法賠償案件案由的規定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2023419日公布,自同年6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一級案由:《案由規定》係以國家賠償法篇章體系為依據,將案由的列舉方式由原案由規定的平鋪式改為層級式,以「刑事賠償」、「非刑事司法賠償」2個一級案由為基礎,進行三級分類,使每一個司法賠償案件都有可適用的案由。

二、二級案由:「刑事賠償」案由按照侵權客體分為3個二級案由,分別是「人身自由損害刑事賠償」、「生命健康損害刑事賠償」和「財產損害刑事賠償」;「非刑事司法賠償」案由按照侵權行為分為4個二級案由,分別是「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賠償」、「違法保全賠償」、「違法先予執行賠償」和「錯誤執行賠償」。

三、三級案由:三級案由以原有的14個案由為基礎,除「違法保全賠償」、「錯誤執行賠償」被保留為二級案由外,其他12個原有案由均被保留為三級案由。同時,根據司法賠償審判實踐需要,新增三級案由8個,分別是「變相羈押賠償」、「怠於履行監管職責致傷、致死賠償」、「違法沒收、拒不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賠償」以及涉執行司法賠償案由「無依據、超範圍執行賠償」、「違法執行損害案外人權益賠償」、「違法採取執行措施賠償」、「違法採取執行強制措施賠償」、「違法不執行、拖延執行賠償」。

四、案件名稱與案由一致:案件名稱的表述應與案由表述保持一致,不能用申請賠償的理由代替案由。如賠償請求人主張人民法院違法保全侵犯財產權申請賠償,案件名稱應表述為「某某申請某某人民法院違法保全賠償案」,不應表述為「某某以違法保全為由申請某某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案」。

【部門規章】

●關於實施內地-澳門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AEO)互認的公告

中國大陸海關總署2023511日公告,自同年6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緣起背景:20232月,海關總署與澳門海關正式簽署了《海關總署和澳門海關關於內地海關企業信用管理制度與澳門海關認可經濟營運商計畫互認的安排》(以下簡稱《互認安排》),決定自202361日起正式實施。

二、互惠原則:根據《互認安排》規定,內地與澳門海關雙方相互認可對方海關的「經認證的經營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簡稱「AEO」),為進口自對方AEO企業的貨物提供通關便利。其中,內地海關認可澳門海關A級認可經濟營運商為互認的AEO企業,澳門海關認可內地海關高級認證企業為互認的AEO企業。

三、便利措施:內地與澳門雙方海關在進口貨物通關時,相互給予對方AEO企業如下通關便利措施:適用較低的進口貨物查驗率;對需要實貨檢查的貨物給予優先查驗;指定海關聯絡員,負責溝通處理AEO企業在通關中遇到的問題;在進出口貿易中斷並恢復後優先通關。

四、內地企業出口告知:內地AEO企業向澳門出口貨物時,需要將AEO編碼(AEOCN+在內地海關註冊登記和備案的10位元企業編碼,例如AEOCN1234567890)告知澳門進口商,由其按照澳門海關規定申報,澳門海關確認內地海關AEO企業身份並給予相關便利措施。

五、內地企業進口填單:內地企業自澳門AEO企業進口貨物時,需要分別在進口報關單「境外發貨人」欄目中的「境外發貨人編碼」一欄和水、空運貨運艙單中的「發貨人AEO編碼」一欄填寫澳門AEO企業編碼。填寫方式為「地區代碼(MO+9位元數位」,例如「MO123456789」。內地海關確認澳門AEO企業身份並給予相關便利措施。

 (本文作者姜志俊現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商張老師)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