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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9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059
  • 1.
    題:
    中國大陸頒布數據安全法對台商可能之影響與評估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0期/中國大陸頒布數據安全法對台商可能之影響與評估
    刊登日期:
    2021/12/20
    資料來源:
    容:
    國家機關委託他人建設、維護電子政務系統,存儲、加工政務資料,應當經過嚴格的批准程式,並應當監督受託方履行相應的資料安全保護義務。受託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資料安全保護義務,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洩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務資料。
  • 2.
    題:
    如何辦理委託出售中國大陸房地產與匯款相關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6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1/10/19
    資料來源:
    容:
    買賣授權問題回答■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一)賣方(即委託方)持身分證、臺胞證、中國大陸房產證及受託方之臺胞證影本向臺灣之公證機關(最好是法院)辦理授權委託書,法院公證後會將一份公證書交給賣方(即委託方) (二)以後相當時日(確定時間需洽詢當地公證協會),受託方再持相關身份證明文件及賣方(即委託方)所轉交之臺灣公證書到當地公證單位領取當地公證協會出具之證明文件,以利進行買賣房產事宜。
  • 3.
    題:
    中國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4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19/12/26
    資料來源:
    容:
    委託貯存運輸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委託貯存、運輸食品的,應當對受託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進行審核,並監督受託方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運輸食品。受託方應當保證食品貯存、運輸條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強食品貯存、運輸過程管理。
  • 4.
    題:
    當前中國大陸企業 所得稅重點政策解讀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23期/財稅會審實務
    刊登日期:
    2018/04/17
    資料來源:
    容:
    下腳料等特殊收入沖減加計扣除費用 的時點、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資本化的時點、 失敗的研發費用也可加計扣除、委託方享受加計 扣除優惠的權益不得轉移給受託方、委託關聯方 加計扣除的口徑等。
  • 5.
    題:
    台商加工貿易企業出口退稅應做好三方面工作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57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1/11/15
    資料來源:
    容:
    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發票上所載離岸價為準(委託代理出口的,出口發票可以是委託方開具的或受託方開具的),若以其他價格條件成交時,應扣除按會計制度規定允許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運費、保險費、佣金等。
  • 6.
    題:
    企業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51期/會計稅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11/05/15
    資料來源:
    容:
    委託研發項目受託方提供的研發費用支出明細情況;(3).集中開發專案研發費決算表、費用分攤表和實際分享收益比例等資料;(4).對於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如果是由合作的其他方承擔的研發費用,不得列入加計扣除項目,受託方沒有向委託方提供該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的,該委託開發項目的費用支出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 7.
    題:
    代理進口貨品應注意事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9/10/15
    資料來源:
    容:
    發票由銷售方開具給委託方( A 公司),由受託方轉交給委託方( A 公司); (3). 受託方按實際貨款和海關進口環節增值稅向委託方( A 公司)結算並付給銷售方。如果海關開具的完稅憑證上的納稅人是委託方( A 公司),則貴公司的進口行為是代購行為;如果海關開具的完稅憑證上的納稅人是受託方 ( 貴公司 ) ,則貴公司的進口行為不是代購行為。
  • 8.
    題:
    台商如何與會計師事務所簽訂代理服務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9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7/11/15
    資料來源:
    容:
    委託方、受託方,雙方以項目計件方式按該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約定收費後,如委託方不能及時提供資料而延誤工作時間的,參照計時收費標準酌情增加收費。 受託方在服務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差旅費、住宿費、工作餐費及由委託方承擔的資料費用,調查費用等,不包在收費標準內,由委託方另外承擔。
  • 9.
    題:
    出口貨物視同內銷,不可不慎(下)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00期/海關運輸實務
    刊登日期:
    2006/10/15
    資料來源:
    容:
    因為大量存在受託企業出口後不開具代理出口證明,委託方稅務機關便無法掌握其銷售資料,而受託方則在稅務機關查處時拿出代理協定,聲稱屬代理行為而不計銷售,由此造成兩邊稅務機關都征不到稅的情形。這次明確規定受託方不在規定期限內開具代理出口證明就要納稅,可以說是在源頭上杜絕了一個偷稅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