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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7期/兩岸資訊站-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14/05/16
    資料來源:
    容:
    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人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 2.
    題:
    大陸法院裁判要旨選輯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8期/兩岸資訊站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3/02/15
    資料來源:
    容:
    在國有劃撥土地上興建房屋出租,應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其出租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8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由於房屋租賃合同成立、生效後,出租人才可能收取租金並將其中土地收益部分上繳國家;繳納土地收益並不是合同成立並生效的前提條件。木材總廠應根據法律規定將收取的房租中所含的土地收益部分上繳國家並辦理出租登記備案、領取租賃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