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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中國大陸臺商搬遷補償收入的涉稅處理探討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1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4/09/23
    資料來源:
    容:
    但納稅人享受土地使用權補償收入免徵增值稅政策時,需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包括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門報經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後由該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
  • 2.
    題:
    後疫情時期臺商的困境與挑戰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95期/特定議題報告
    刊登日期:
    2024/03/15
    資料來源:
    容:
    過去臺商與地方政府還有洽談續約的空間,但近期地方政府因為用地需求增加,多強硬收回土地,不給臺商延長簽約時間。此外,最近廣東政府希望提前收回土地另作他用(如對濱海新區進行整體規劃),在賠償問題上也會刻意刁難企業,導致爭議很大。
  • 3.
    題:
    面對中國大陸新修訂《土地管理法》,臺商應有的認知與對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6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0/03/18
    資料來源:
    容:
    而必須先將集體土地繳納出讓金並轉變為國有土地,再取得土地使用權證,這一來成本勢必大增,另外很多鄉鎮或村眼見土地價格上漲,就不再將土地轉讓給臺商,而主張無償收回土地,使臺商損失慘重。
  • 4.
    題:
    有關中國大陸建設用地使用權年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3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9/02/12
    資料來源:
    容:
    (二)中國收回土地使用權有多種原因,如使用期間屆滿、提前收回、沒收等。因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權。 4.司法機關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因土地使用者觸犯國家法律,不能繼續履行合同或司法機關決定沒收其全部財產,收回土地使用權。
  • 5.
    題:
    臺商對農地承包經營權應有之認識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20期/企業經營實務
    刊登日期:
    2018/01/25
    資料來源:
    容:
    棄耕拋荒兩年以上、給承包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 嚴重破壞承包地生態環境的,發包方或承包人有 權要求終止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收回土地經營 權。
  • 6.
    題:
    先生想把房子過戶給太太,應如何辦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5/04/27
    資料來源:
    容: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4)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 7.
    題:
    臺胞在大陸買房子的相關程序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4/11/25
    資料來源:
    容: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4. 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 5.
  • 8.
    題:
    台商廠房動遷時應認識的權益保護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61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2/03/15
    資料來源:
    容:
    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並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需注意的是,像這一類的收回土地,政府是不會給予原土地使用權人補償的。動遷的準備與具體安排1.由於政策性搬遷是政府收回企業或個人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因此根據國稅函(2008)277號規定,被搬遷企業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徵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
  • 9.
    題:
    2012年台商如何掌握大陸內需市場的政策及商機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61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2/03/15
    資料來源:
    容:
    經批准後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至於期限屆滿未申請續期或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消滅,大陸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和無償取得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
  • 10.
    題:
    批租土地之使用或租賃應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辦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9/03/15
    資料來源:
    容:
    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並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 11.
    題:
    大陸土地使用權之期限展延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8/12/15
    資料來源:
    容:
    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權有兩種情況:( 1 )未如期支付地價款,在簽約時應繳地價款的一定比例作為定金,逾期未全部支付地價款的,出讓方依照法律和合同約定收回土地使用權並不退訂金。發利用土地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予以糾正,並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按地價款的 20 %以下徵收土地閒置費,滿 2 年未動工的,可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須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不在此限。
  • 12.
    題:
    台商不能以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8/05/15
    資料來源:
    容:
    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因此,當地政府官員所講的,與上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符,是不可行的,否則,有可能隨時被當地政府收回土地,且無補償,而且地上的廠房也會一併被無償收回,值得台商格外注意。
  • 13.
    題: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97年1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1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08/01/15
    資料來源:
    容:
    凡依法被認定為閒置土地的,除下列情形外,均應按本辦法繳納土地閒置費: 被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閒置時間未滿一年的; 土地使用者已按合同約定付清地價款後,由於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土地閒置的,
  • 14.
    題:
    談大陸房地產開發項目之管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3期/房地產實務
    刊登日期:
    2006/03/15
    資料來源:
    容:
    凡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滿 1 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0% 以下的土地閒置費,若滿 2 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 15.
    題:
    大陸新國八條重挫房地產市場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86期/房地產實務
    刊登日期:
    2005/06/15
    資料來源:
    容:
    嚴格執行法律規定,對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 1 年未動工開發的,徵收土地閒置費;滿 2 年未動工開發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 16.
    題:
    國土證有二種權利大不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7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4/07/15
    資料來源:
    容:
    這種無償取得的土地就是劃撥性質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雖然持有國土證,但隨時會受到上述55號令44條及47條的限制,甚或隨時被收回土地使用權,奉勸台商一定要「有償取得」土地使權。
  • 17.
    題:
    屬鄉村集體所有土地無法取得「土地使用證」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5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2/08/15
    資料來源:
    容:
    依法不得將土地使用權出讓予台商,故本件土地使用合同明顯與大陸法律規定不符,屬於違法出讓土地,一經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查獲,有可能被撤銷土地使用權,收回土地,至於原先繳納之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原則上不予發還,且地上建物也會一併沒收,對取得使用權之台商而言,損失不可謂不重。
  • 18.
    題:
    大陸台商常見的合同爭議與對應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8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2/04/15
    資料來源:
    容:
    簡而言之,前者的集體與劃撥土地使用權證在使用期內是不能轉讓、不能出租、也不能抵押的,而且地方為了建設目的可以一紙行政命令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 19.
    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應合法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0/04/15
    資料來源:
    容:
    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8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一)根據城市規劃,市政府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三)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 20.
    題:
    大陸新土地管理法的政策意涵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07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1998/12/15
    資料來源:
    容:
    此土地1年以上未動工者,應按省級單位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2年未使用,經原批准單位批准,由縣以上單位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原屬集體經濟土地,應交原單位復耕。

「智慧搜尋系統」功能說明

「智慧搜尋系統」可根據USER查詢的關鍵字,快速查詢出大陸台商經貿網所蒐錄的文章,本網站提供智慧搜尋乃因Google搜尋功能雖強大,但它是利用現有Google搜尋功能,而非針對本網站文章內容特別開發的系統。故本搜尋系統與Google的差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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