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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臺商在中國大陸獲勝訴確定民事判決後,可返臺向法院聲請執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5/04/15
    資料來源:
    容:
    經法院裁定認可之裁判或判斷,以給付為內容者,得為執行名義。Ⅲ、前二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依前開規定,臺商甲可持中國大陸地區勝訴確定的民事經法院裁定認可之裁判或判斷,以給付為內容者,得為執行名義。Ⅲ、前二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可知「裁定認可」其中一要件,其民事裁定應具法律上效力即「執行力」,自得為「強制執行名義」。(六)聲請認可之期限: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2.
    題:
    中國大陸法院作成的民事調解書,可否在臺灣法院聲請裁定認可及強制執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99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4/07/17
    資料來源:
    容:
    經法院裁定認可之裁判或判斷,以給付為內容者,得為執行名義。 前二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得聲請中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由此可見,在中國大陸地區作成之法律文書,可以在中國大陸地區法院獲得裁判認可及為執行名義;(四)經臺灣地區法院認可的民事確定裁判或民事仲裁判斷,以給付為內容者,可以作為執行名義而聲請強制執行。二、次按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6月30日分別以法釋【民事仲裁判斷得申請中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因此,在中國大陸地區作成的「民事確定裁判」
  • 3.
    題:
    臺灣對於中國大陸地區民事仲裁(裁決)之立場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99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24/07/17
    資料來源:
    容:
    如果以給付為內容者,可為執行名義。後來在修正《兩岸關係條例》時,增訂互惠原則,即以在臺灣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法院裁定認可或可為執行名義者為限。
  • 4.
    題:
    中國大陸地區仲裁判斷(裁決)在臺灣地區認可的眉眉角角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91期/特定議題
    刊登日期:
    2023/11/16
    資料來源:
    容:
    前項經法院裁定認可之裁判或判斷,以給付為內容者,得為執行名義。前二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
  • 5.
    題:
    臺商應如何防止經貿糾紛與法律救濟途徑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80期/法律服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22/12/22
    資料來源:
    容:
    而且在達成協商後,所做成的書面協議,也只是契約,並不是執行名義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效力沒有調解強。調解一旦成立,在符合法律的特定要件下,調解書通常可成為執行名義,不用進行訴訟,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6.
    題:
    中國大陸法院的判決可否持向臺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6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1/08/04
    資料來源:
    容:
    嗣後再以中國大陸地區判決作為執行名義再向法院聲請對B的財產強制執行。■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許可裁定確定之後,臺端即可以之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三、 然而,縱使臺端得依上開所述聲請強制執行,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故雖得以中國大陸地區判決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但B仍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實發生,債務人亦得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 7.
    題:
    中國大陸臺商如何應用強制執行程序確保債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25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8/06/05
    資料來源:
    容:
    二、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規定強制執行的執行根據 所謂「執行根據」,其意旨與臺灣《強制執行法》的「執行名義」相同,而由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36條至第239條規定可知,「法院確定判決」、「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
  • 8.
    題:
    《關於進一步推動台資企業利用仲裁方式解決經貿爭議的通知》之意義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10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7/06/05
    資料來源:
    容:
    裁決)已經在兩岸司法上取得認可與執行的地位,因為兩岸投資者均關心所取的之仲裁判斷(裁決),不是無意義一張紙,而是可以取償的執行名義
  • 9.
    題:
    如何對大陸合作廠商請求付款?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5/12/08
    資料來源:
    容:
    以原就被」之原則, 貴司可依大陸民事訴訟法或仲裁法之相關規定,申請「支付令」、司法調解、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待取得執行名義後,據以申請強制執行。
  • 10.
    題:
    二分鐘看懂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及仲裁裁決的新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1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5/09/04
    資料來源:
    容:
    前項經法院裁定認可之裁判或判斷,以給付為內容者,得為執行名義」,上引規定過於簡單,顯不足以因應實務上產生的許多相關問題,實有修法予以詳細規範之必要。
  • 11.
    題:
    經臺灣法院認可之大陸仲裁判斷的效力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7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5/04/14
    資料來源:
    容:
    前項經法院裁定認可之裁判或判斷,以給付為內容者,得為執行名義」。而未直接規定經認可後之民事裁判與仲裁判斷,從而認為:依臺灣《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之規定,債務人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仍得以「執行名義成立前之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 12.
    題:
    如何使在大陸作成的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2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13/06/06
    資料來源:
    容:
    台灣司法院及法務部採否定見解,法院實務多數案例亦採否定見解,認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所定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而取得執行名義者,應以在大陸地區作成、以給付為內容的『民事確定裁判或民事仲裁判斷』為限,不包括「調解協議」或「調解書」。
  • 13.
    題:
    撤資的大陸台商應注意那些法律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0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9/08/15
    資料來源:
    容:
    至於民事責任的部分,則完全視在大陸的工廠價值,由債權人依法「執行名義」,依規定聲請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 14.
    題:
    大陸對於涉台經貿仲裁幾個爭議點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0期/房地產實務
    刊登日期:
    2007/12/15
    資料來源:
    容:
    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項經法院裁定認可之裁判或判斷,以給付為內容者,得為執行名義
  • 15.
    題:
    法定繼承人可向法院聲請裁定認可離婚判決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5/12/15
    資料來源:
    容:
    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又「前二項規定,以在台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74 條第 1 項、
  • 16.
    題:
    台灣法院裁判可以在大陸強制執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8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5/03/15
    資料來源:
    容:
    二、申請人當初作保時有填載在大陸之不動產資料,但未設定抵押權給銀行作為擔保,所以債權銀行嗣後如果取得法院的確定裁判作為執行名義,可以普通債權人之地位,對申請人在台灣或大陸的財產,聲請法院查封並進行拍賣等強制執行的有關程序。
  • 17.
    題:
    先執行的普通債權人有否優先權?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8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5/02/15
    資料來源:
    容:
    請問兩個問題:一、債務人財產已先被查封後,其他有執行名義的債權人即不得再查封嗎?立法上有兩種情形即一,強制執行優先主義,即首先對債務人的財產取得執行名義的債權人優先於對同一財產為執行的後債權人,採優先主義的有德國、英國、美國、日本、奧地利,中國也採此立法。
  • 18.
    題:
    兩岸民事判決可以互相承認對台商的影響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9期/案例解析
    刊登日期:
    2002/05/15
    資料來源:
    容:
    前項規定,以在台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
  • 19.
    題:
    公證債文書可有強制執行效力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0/01/15
    資料來源:
    容: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我國強制執行法第四條規定,可以作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有確定之終局判決等六種,其中包括了「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即公證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換言之,只要符合上述要件的公證書,就可以作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而省去訴訟的勞費與耗時。

「智慧搜尋系統」功能說明

「智慧搜尋系統」可根據USER查詢的關鍵字,快速查詢出大陸台商經貿網所蒐錄的文章,本網站提供智慧搜尋乃因Google搜尋功能雖強大,但它是利用現有Google搜尋功能,而非針對本網站文章內容特別開發的系統。故本搜尋系統與Google的差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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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提供使用者布林邏輯運算搜尋,利用交集(and)、聯集(or)、排斥(not)組合關鍵字,可精確找到所需文章,Google只可用空白來表示and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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