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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臺商如何面對中國大陸公安「遠洋捕撈」辦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4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4/12/16
    資料來源:
    容:
    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於符合逮捕條件但具有法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責令在一定期限內(一般為6個月)不得離開住所或者指定的居所,住處監視居住」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兩種,原則上,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只有在兩種情況下可以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固定住處的;2、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居所執行。
  • 2.
    題:
    臺商或臺籍居民在中國大陸地區人身自由受限制時,在臺家屬應對之道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2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4/10/17
    資料來源:
    容:
    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况,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一)拘傳:拘傳是指傳喚犯罪嫌疑人至指定地點或住處進行訊問,原則上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二)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是指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三)監視居住:監視居住是指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法對其遵守監視居住規定的情况進行監督,原則上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但無固定住處的,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
  • 3.
    題:
    兩岸對人民邊境控制的相關法令介紹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2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4/10/17
    資料來源:
    容:
    」,這是在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重大,被司法機關限制出境、出海的強制措施,或財政部因人民欠稅而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二)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三)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准出境的、依據《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三)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 4.
    題:
    中國大陸自7 月 1 日起實施國安新規定(針對手機、筆電)對臺商出入境的影響及因應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98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4/06/17
    資料來源:
    容:
    第二,為查驗對象明確,必須是與反間諜工作有關的個人和組織,例如對軍事禁區、涉密單位等進行偷拍的間諜行為嫌疑人員,查驗對象不能是無關人員,更不會是「普通入境人員」。
  • 5.
    題:
    中國大陸刑事偵查程序概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94期/特定議題
    刊登日期:
    2024/02/19
    資料來源:
    容:
    依2022年全國檢察機關共批准和決定逮捕各類犯罪嫌疑人49.4萬人、不捕36. 三、立案後,被害人即得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賠償請求,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應記錄在案而隨案移送,可以依法律進行各種調查活動,如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及被害人、勘驗及檢查、搜查、查封、扣押、查詢、為保證刑事偵查程序順利進行,也得依法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或剝奪,以下即就各種強制措施介紹。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
  • 6.
    題:
    中國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93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24/01/16
    資料來源:
    容:
    二、偵查執行:對犯罪嫌疑人血液樣本提取、封裝、保管、送檢、鑒定等程式,按照公安部、司法部有關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常式、鑒定規則等規定執行。
  • 7.
    題:
    存疑不起訴有無追訴期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90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3/10/20
    資料來源:
    容:
    根據中國大陸《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68條規定,乃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1、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2、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
  • 8.
    題:
    中國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7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22/09/26
    資料來源:
    容:
    必要時,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調查核實:公安機關對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在審查中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需要經過調查才能夠確認是否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
  • 9.
    題:
    中國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65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21/10/19
    資料來源:
    容:
    三、值班律師: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看守所等場所派駐值班律師,依法為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 10.
    題:
    在中國大陸被逮捕羈押要如何確保法律權利?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3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9/08/27
    資料來源:
    容: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
  • 11.
    題:
    臺商對中國大陸刑事訴訟偵查階段程序的法律須知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38期/法律服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19/08/27
    資料來源:
    容:
    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偵查人員進犯罪偵查,可以對於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參見中國大陸《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前段);所謂「訊問犯罪嫌疑人」,是指偵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詞」方式,就案件事實和其他與案件相關的問題,向犯罪嫌疑人進行查問的一種偵查活動(註1)。 依中國大陸《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
  • 12.
    題:
    中國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34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19/04/03
    資料來源:
    容:
    三、主觀故意: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故意,應當依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職情況、職業經歷、專業背景、培訓經歷、本人因同類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情況以及吸收資金方式、宣傳推廣、合同資料、
  • 13.
    題:
    從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談臺商人身自由與安全之保障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32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9/01/11
    資料來源:
    容:
    惟中國大陸執法機關並未在24小時內及時通報,且通報的對象亦僅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而已,家屬及其所在單位或未通知,或甚晚通知,當地臺商協會更未列為通知對象,不但違反「及時通報」之立法目的,中國大陸公安為求辦案方便及績效,仍有極少數地區公安偵查人員有刑求毆打或拍桌、咆哮等非法、不當方式訊問嫌疑人之情形,不但違反中國大陸《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與法規,且對於被告的人權侵害甚大。
  • 14.
    題:
    中國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29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18/10/16
    資料來源:
    容:
    四、經濟犯罪參照:境外在逃經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參照適用本公告。
  • 15.
    題:
    中國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19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17/12/04
    資料來源:
    容:
    會見了解:律師會見時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瞭解與案件有關的以下情況:(一)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基本情況;(二)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是否實施或者參與所涉嫌的犯罪;(三)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關於案件事實和情節的陳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關於其無罪、罪輕的 辯解;(五)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法律手續是否完 備,程式是否合法;(六)被訊問或者被採取強 制措施後其人身權利、
  • 16.
    題:
    中國大陸臺商面對「公安機 關」的犯罪偵查,如何因應?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19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7/12/04
    資料來源:
    容:
    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任辯護人 首先公安機關偵查人員進犯罪偵查,可以對 於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 參見中國大陸 <<第116條第1款前段);所謂「訊 問犯罪嫌疑人」,是指偵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以 「言詞」方式,就案件事實和其他與案件相關的 問題,向犯罪嫌疑人進行查問的一種偵查活動(註 2)。 臺商須瞭解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 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 託「辯護人」;而且在「
  • 17.
    題:
    臺灣人在大陸因持有毒品而被拘留,如何循法律途徑處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1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7/08/08
    資料來源:
    容:
    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第1項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第2項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 18.
    題: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10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17/06/05
    資料來源:
    容:
    ●關於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7年1月4日公布,自同年1月5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 逃匿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逃避偵查和刑事追究潛逃、隱匿,或者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脫逃的,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二、 沒收申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 19.
    題: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6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16/12/05
    資料來源:
    容:
    四、 身分認定核查: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網路身份與現實身份的同一性,可以通過核查相關IP位址、網路活動記錄、上網終端歸屬、相關證人證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進行綜合判斷。
  • 20.
    題:
    臺商之大陸帳戶因被疑電信詐騙而遭封鎖時,如何處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6/07/05
    資料來源:
    容:
    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複凍結。」予以凍結犯罪嫌疑人之存款,而同法第143條亦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
  • 21.
    題: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5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15/02/10
    資料來源:
    容:
    律師在偵查期間向人民檢察院瞭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當時已查明的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實,犯罪嫌疑人被採取、變更、解除強制措施等情況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及時告知。
  • 22.
    題:
    與臺商人身自由有關的大陸刑事強制措施實務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1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4/09/23
    資料來源:
    容:
    大陸稱強制措施)為例,檢警對犯罪嫌疑人行拘提或逮捕後,如認為有羈押的必要時,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法院聲有羈押必要性」三要件時,才會裁准將犯罪嫌疑人羈押,否則有可能無保請回,也可能命犯罪嫌疑人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也就是說在臺灣的犯罪嫌疑人在整個刑事訴訟程式(偵查、起訴及審判)的權益是非常明確的,只要未被羈押,他在接下來整個刑事訴訟程式結束前的人身都是自由的, 一是拘傳:主要指公安機關對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強制措施。
  • 23.
    題:
    臺商人身安全的預防與保障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81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4/09/23
    資料來源:
    容:
    39、40、46、47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起3日以內或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亦應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 24.
    題:
    台商未依規定關廠的法律風險分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4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3/12/03
    資料來源:
    容:
    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三)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准出境的;對極少數惡意逃避欠繳,稅額巨大,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員,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在立案後,可視具體案情通過條約規定的中央機關或外交管道向犯罪嫌疑人逃往國提出引渡請求或刑事訴訟移轉請求,以最大程度地確保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追究。
  • 25.
    題:
    一起因勞動爭議而禁止出境案件的省思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4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13/12/03
    資料來源:
    容:
    2013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八條規定: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大陸與外國簽訂的有關協定,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二)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准出境的;(三)拖欠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 26.
    題:
    台商在大陸訂定合同及雇用勞工的法律風險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3/06/06
    資料來源:
    容:
    不准出境:(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二)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三)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准出境的;…
  • 27.
    題: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101年12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0期/兩岸資訊站- 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12/12/15
    資料來源:
    容:
    三、辯護人別:在偵查期間,犯罪嫌疑人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在審查起訴期間,犯罪嫌疑人可以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也可以委託人民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監護人、親友作為辯護人。
  • 28.
    題:
    從大陸修訂刑事訴訟法談台商人身安全的保障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64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2/06/20
    資料來源:
    容:
    大陸刑事訴訟法第60條原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則「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同時,新法另外增加第93條規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的程序;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 29.
    題: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101年6月)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64期/大陸地區資訊
    刊登日期:
    2012/06/20
    資料來源:
    容:
    二、在押人犯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員,勞動教養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申請法律援助的,可以通過辦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所在監獄、
  • 30.
    題:
    技術偵查措施的意義、內容與作用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6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2/05/15
    資料來源:
    容:
    另一類是秘密監控,即不派人臥底,但對犯罪嫌疑人或相關人員的犯罪活動進行監控,典型的例子就是控制下交付;修訂後大陸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規定了控制下交付的內容:「對涉及給付毒品等違禁品或者財務的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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