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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有關CFC 稅務申報相關問題的處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9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4/05/15
    資料來源:
    容:
    並非這樣: CFC的判定是視當年度個人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且不符合有實質營運活動要件之CFC;個別CFC當年度盈餘逾700萬元,或全部CFC當年度盈餘、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新臺幣700萬元者,應就各該當年度盈餘為正數之CFC,
  • 2.
    題:
    CFC制度下首次申報應注意重點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9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4/01/16
    資料來源:
    容:
    刪除營利事業取具中華民國境外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須經我國駐外機關驗證之規定;增訂營利事業應備妥足資證明受控外國企業符合實質營運活動豁免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及會計師查核受控外國企業持有、衡量及處分金融工具情形之查核報告規定。
  • 3.
    題:
    臺灣CFC辦法的修正與臺商之因應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93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4/01/16
    資料來源:
    容:
    於計算個別CFC或全部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是否小於700萬元時,僅需考慮不具實質營運活動者,即具有實質營運活動者已經豁免無需適用CFC規範,故不列入700萬元計算範圍。 營利事業應備妥足資證明CFC符合實質營運活動豁免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且應於稽徵機關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提示,欲申請展延者,應於期間屆滿前申請,且延長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 4.
    題:
    對受控外國公司(CFC)反避稅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81期/財稅會審實務
    刊登日期:
    2023/01/31
    資料來源:
    容:
    考量受控外國公司(CFC)如於所在國家或地區從事實質營運活動,表示其有實質存在之必要,營利事業藉該CFC進行租稅規避之動機較低, 所稱有實質營運活動,指CFC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1.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並雇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 但是CFC於設立登記地無實質營運活動且當年度盈餘大於700萬元,無論其轉投資事業是否有實質營運活動,該CFC仍應認列CFC收益。
  • 5.
    題:
    反避稅制度下境外公司的下一步-以受控外國企業(CFC)出發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68期/財稅會審實務
    刊登日期:
    2021/12/22
    資料來源:
    容:
    二、 境外公司註冊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 三、 境外公司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沒有實質營運活動 四、 境外公司當年度不適用實際管理處所制度(PEM)條款(第43條之4) 五、 個別境外公司當年度盈餘或全部境外公司當年度盈餘合計大於新臺幣700萬元登載郵政信箱或委託其員工擔任行政人員,此種作法於受控外國企業所得審查要點中也明確認定無實質營運活動,原則上臺灣CFC制度目前看來已完善,未來一旦政府可取得國人境外金融帳戶資訊,相信對大多數企業或個人來說是一大挑戰。
  • 6.
    題:
    淺析臺灣接軌跨國反避稅機制對境外公司之規範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39期/法律服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19/08/27
    資料來源:
    容:
    排除條款 境外公司於所在地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個別受控外國公司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700萬元以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