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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7 期 (2024年5月份)

有關CFC 稅務申報相關問題的處理作者:倪 維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

請教以下有關CFC相關問題

1.個人的CFC(個人受控外國企業)所得並未超過新台幣700萬元,是否可以不申報?

2.老闆個人持股BVI公司35%且作為唯一董事,老闆的二妹妹也是股東(共持股20%),該公司2023年盈餘超過新台幣700萬元,老闆及家人需要作為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進行申報嗎? 若未來其胞妹的股權轉給子女,他們還需要申報CFC?

3.個人其中的一家境外CFC,未超過新台幣700萬元,是否不必準備申報?

4.2023年個人的境外公司OBU帳戶匯入了中國投資的盈餘分配款未再分配至個人股東,聽說該部分盈餘屬於2022年度及以前的盈餘不必計入CFC,因而20245月份不必留意該部分申報?

5.2023年度老闆的CFC虧損,應不必申報了吧?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1.即使符合豁免規定,在個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個人仍須檢附CFC符合豁免規定適用要件之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

2.他們三個都是申報主體:202311日起實施個人CFC制度,因居住者個人(老闆)及其關係人(其二胞妺)直接持有BVI低稅負地區之股份合計達50%[規定亦包括間接持股],而個人及二親等以內親屬202312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股權達10%且無符合豁免規定,應於CFC盈餘發生當年度,按持股比例及持有期間計算營利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未來,因為老闆與外娚們無二親等關係不會有股權控制的認定, 惟老闆若作為唯一董事被認為具有重大影響力的實質控制,直接持股已超過10%,應進行CFC申報;外甥們在沒有重大影響力的情形下,無需CFC申報。(股權轉讓需留意贈與稅規定)

3.並非這樣: CFC的判定是視當年度個人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且不符合有實質營運活動要件之CFC;個別CFC當年度盈餘逾700萬元,或全部CFC當年度盈餘、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新臺幣700萬元者,應就各該當年度盈餘為正數之CFC,依CFC制度計算所得申報; 若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總額[包括個人計算CFC歸課之營利所得]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計入當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4.仍需檢具要求文件申報,才可免計入2023CFC當年度盈餘;CFC當年度盈餘放寬規定係指:CFC源自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2024331日前決議分配2022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得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加項,惟於所得稅申報期限內(2024531日前),應提示足資證明該盈餘分配之文件。

5.即使符合豁免,然而未申報且被國稅局核定的虧損,未來無法彌補;基於租稅公平,CFC盈餘須列入課稅,其有虧損亦得減除,倘CFC當年度有虧損,個人應依規定期限檢附相關文件,並經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CFC當年度虧損,始得適用前10年虧損抵減規定。個別CFC之虧損僅得依序扣抵同一CFC之盈餘。

(本文作者倪  維現為海峽兩岸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資深顧問師、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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