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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大陸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新政策探討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7期/會計稅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09/05/15
    資料來源:
    容:
    企業應當通過“應付工資”或者“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科目對工資、薪金總額進行單獨核算; 2.
  • 2.
    題:
    2002年改用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47期/會計稅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02/03/15
    資料來源:
    容:
    (四)「應付工資」或「應付工資及福利」科目餘額,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屬於應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總額(包括在工資總額內的各種工資、獎金、津貼等)仍在「應付工資」科目反映;如果屬於應付中方職工的退休養老等項基金、保險福利費用和國家的各項補貼,應轉入「應付福利費」(五)「應付福利費」科目除核算從「應付工資」科目轉入的各項內容外,只核算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應付工資」科目應只是表達當月應承擔之工資總額,若上個月有未付工資也應轉到其他應付款。
  • 3.
    題:
    台商應注意的最新所得稅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5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01/03/15
    資料來源:
    容:
    但是,如果企業在與外籍員工簽訂勞動合動時,已訂明外籍職員的福利費包括在應付工資內的,則企業仍應以中方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來計提職工教育經費,並在稅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