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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有關CFC 稅務申報相關問題的處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9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4/05/15
    資料來源:
    容:
    並非這樣: CFC的判定是視當年度個人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且不符合有實質營運活動要件之CFC;個別CFC當年度盈餘逾700萬元,或全部CFC當年度盈餘、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新臺幣700萬元者,
  • 2.
    題:
    臺商於中國大陸地區訴訟應如何調取臺灣居民身分資料?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2/10/27
    資料來源:
    容:
    寄送公證書副本,即雙方公證單位同意相互寄送涉及繼承、收養、婚姻、出生、死亡、委託、學歷、定居、扶養親屬及財產權利證明公證書副本,是最主要者。
  • 3.
    題:
    報稅時申報扶養在中國大陸父母之相關證明與驗證如何辦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0/03/18
    資料來源:
    容:
    臺財稅第831599121號函規定,就免稅額部分,納稅義務人申報中國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應檢具居民身分證影本及親屬關係證明,內容包括中國大陸地區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分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之關係、核發日期等項目。至於中國大陸地區公安單位出具未經驗證之中國大陸親屬仍屬存活文件,為了證明受扶養親屬仍生存,納稅義務人仍須逐次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