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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臺灣居民法定繼承中國大陸不動產簡介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97期/經營管理實務
    刊登日期:
    2024/05/15
    資料來源:
    容:
    其次,依據《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遺產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此外,由於依據《民法典》規定,遺產第一順位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因此如不存在遺囑,繼承人辦理繼承公證時,需要所有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到中國大陸公證機關親自簽字同意,包括被繼承人父母(
  • 2.
    題:
    省時省力「金融遺產服務一站式」之運用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91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3/11/16
    資料來源:
    容:
    同法第67條規定,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惟本條之繼承人為配偶時不適用。
  • 3.
    題:
    在中國大陸之房產應由兩岸哪些親屬繼承及其份額各應為多少?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3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9/05/28
    資料來源:
    容: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不包括父母,另外,非婚生子女非經過準正或認領不得成為繼承人,但依上開中國大陸繼承法的規定,甲男的繼承人為配偶乙女、兒子丁男及母親戊女,再依中國大陸繼承法第13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 4.
    題:
    借名登記的中國大陸地區房產如何辦理繼承?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25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8/06/05
    資料來源:
    容:
    繼承法》第10條之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因此被繼承人如在大陸地區留有不動產,則第一順位之繼承人為配偶、子女、及父母(限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生存者),因此王小姐您要用台灣人身份繼承您先生於大陸留下的房地產,依大陸地區法律並無問題。
  • 5.
    題:
    如何辦理繼承中國大陸房地產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1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7/10/20
    資料來源:
    容:
    第 10 條之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 父母」,因此被繼承人如在中國大陸地區留有不動產,則第一順位之繼承人為配偶、子女、 及父母(限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生存者),因此臺灣人子女繼承父親於大陸房產,依中 國大陸地區法律並無問題。
  • 6.
    題:
    辦理大陸房產繼承過戶之應注意事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4/06/14
    資料來源:
    容:
    第10條之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因此被繼承人如在大陸地區留有不動產,則第一順位之繼承人為配偶、子女、及父母(限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生存者),因此臺灣人子女繼承父親於大陸房產,依大陸地區法律並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