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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有關兩岸間人事勞動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5/04/15
    資料來源:
    容:
    部分城市接受暫未辦理居住證的臺籍員工,以臺胞證參加社會保險:根據筆者的實務經驗,規定要求臺籍員工需憑《臺灣居民居住證》參加社會保險,但考慮居住證暫未完全普及,且需要在中國大陸地區待滿半年以上才能辦理,則臺籍員工將會有長達6個月的時間未繳納社會保險,
  • 2.
    題:
    台胞證與居住證二者有何差異?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5/03/19
    資料來源:
    容:
    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簡稱台胞證),是臺灣人往來中國大陸地區所持有的證件。 「台胞證」是由中國大陸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所簽發之臺灣居民往來中國大陸的旅行證件,在臺灣必須透過中國大陸授權的台胞證代辦中心才能辦理,結婚、旅遊的身分證明文件,至於「居住證」,是指「台灣居民居住證」(簡稱居住證)則是發給常住在中國大陸達六個月以上的臺灣人的證件,要注意的是,臺灣居民居住證是需本人親自到中國大陸申請,臺灣的旅行社是不能代為申請。
  • 3.
    題:
    探討臺幹的勞動合同與社保問題及因應對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6期/人力資源實務
    刊登日期:
    2025/02/18
    資料來源:
    容:
    參加社會保險與豁免規定中國大陸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除了規定臺灣人士在中國大陸工作,企業),如無豁免資格的,仍要參加五險,參加時要持有效證件(臺灣居民居住證)辦理。案例中另一位2019年入職的臺幹則可補簽勞動合同,然後參加社保,由於《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是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建議該臺幹於入職當天補簽勞動合同,並由公司辦理補繳社保費用的手續,
  • 4.
    題:
    中國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5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25/01/17
    資料來源:
    容:
    二、身份證明材料: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交居民身份證、臺灣居民居住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身份證件影本;申請人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應當提交註冊登記證書的影本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影本;
  • 5.
    題:
    臺商派駐中國大陸員工如何辦理當地社會保險?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1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4/09/23
    資料來源:
    容: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一、中國大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於2019年11月29日公布《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中國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臺商外派中國大陸員工如果僅持有「臺胞證」的旅行證件,而沒有在中國大陸當地申辦「臺灣居民居住證」,是無法參加當地的社會保險。
  • 6.
    題:
    臺灣居民法定繼承中國大陸不動產簡介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97期/經營管理實務
    刊登日期:
    2024/05/15
    資料來源:
    容:
    壹、前言 自從臺灣開放臺灣居民至中國大陸地區探親後,兩岸人民往來關係日趨頻繁,許多臺商或臺灣居民基於工作、求學或投資等目的,也會在中國大陸地區以個人名義購房置產,隨之而來可能衍生不動產交易糾紛及婚姻財產分配、在不涉及遺囑繼承的前提下,討論臺灣居民如何在中國大陸繼承不動產。 貳、臺灣居民適用中國大陸不動產法定繼承制度的依據 臺灣居民在中國大陸地區的投資,原則上優先適用《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實施細則,實施細則第20條規定臺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財產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
  • 7.
    題:
    有關臺籍幹部薪資及社會保險的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8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3/07/17
    資料來源:
    容:
    因此中國大陸於2020年實施的《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就上述的問題提出解決之道。
  • 8.
    題:
    文旅部:恢復旅行社經營台灣居民入境團隊旅遊業務
    類:
    大陸產業/服務業/旅遊觀光
    刊登日期:
    2023/05/19
    資料來源:
    中國經濟網
    容:
    文旅部:恢復旅行社經營台灣居民入境團隊旅遊業務
  • 9.
    題:
    中國大陸《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規定與臺商的適用問題分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81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3/01/31
    資料來源:
    容:
    2022年3月,國務院臺辦、商務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印發《關於做好臺灣居民在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工作的通知》,進一步為臺商創業提供支持。2022年3月16日,國務院臺辦、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了《關於做好臺灣居民在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工作的通知》,又將臺商在中國大陸設立個體工商戶的開放行業從24項擴展到122項。
  • 10.
    題:
    臺商於中國大陸地區訴訟應如何調取臺灣居民身分資料?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8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2/10/27
    資料來源:
    容:
    臺灣居民甲與臺灣居民乙皆於中國大陸地區經商,乙因其獨資企業急需款周轉,遂於2019年3月15日向甲借款人民幣110萬元,由同於中國大陸地區與甲、乙都熟識之另位臺灣居民丙擔任保證人,對保證方式無約定,借據還款期限為2021年12月1日;因經營不善及疫情影響致乙陷於困境,中國大陸地區法院寄送應訴通知書與舉證期限通知書等訴訟文書,甲應如何查詢臺灣居民乙之臺灣地區戶籍謄本等身分資料到中國大陸法院呢?  而寄往中國大陸法院證明為臺灣居民身分資料真實性來自公務機關,其手續同上,惟轉換為臺灣地區法院公證處為公證機關,
  • 11.
    題:
    陸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11月施行 台灣居民可申請登記
    類:
    新聞/每日財經新聞/大陸新聞
    刊登日期:
    2022/10/26
    資料來源:
    中時新聞網
    容:
    陸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11月施行 台灣居民可申請登記
  • 12.
    題:
    臺幹居家上班猝死,如何處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2/09/26
    資料來源:
    容:
    四、臺幹免參保的情形: 從2020年開始,根據《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中國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簡稱41號令)第11條規定:「已在臺灣參加當地社保,並繼續保留社保關係」的臺灣居民,可以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在中國大陸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
  • 13.
    題:
    中國大陸清零封城政策對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臺商之影響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22年期/個案分析
    刊登日期:
    2022/08/09
    資料來源:
    容:
    2011年、2015年頒布關於臺灣居民在中國大陸申設個體工商戶的3份文件,今年( 此前開放臺灣居民設立工商戶的地域範圍都是省、自治區、直轄市,臺灣居民可在大陸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設零售業、餐飲業、紡織、服裝及家庭用品批發、文具用品批發等24個行業個體工商戶。而今年新的開放措施是臺灣居民可以在服貿創新發展試點地區申設個體工商戶,其經營範圍將由24項大幅擴展至122項行業領域。登記註冊的臺灣農民個體工商戶359戶、臺灣居民個體工商戶9926戶。由於此前開放設立個體戶的大都是直轄市或省會城市,
  • 14.
    題:
    兩岸個人所得稅申報應注意事項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4期/財稅會審實務
    刊登日期:
    2022/06/21
    資料來源:
    容:
    三、臺籍員工參加中國大陸社保義務確認 《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中國)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於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明確規定在中國大陸工作的港澳臺居民,用人單位和本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社保費,
  • 15.
    題:
    臺灣居民於《民法典》施行前繼承中國大陸遺產之處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2/04/22
    資料來源:
    容: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 臺灣居民甲不幸於2020年12月病逝於中國大陸地區,甲為臺灣地區居民乙男與丙女之兒子,中國大陸居民被告丁是甲妻,被告戊是甲夫與丁妻所生女兒,被告臺灣居民己、庚為甲與臺灣地區前妻所生兒子;遺產由丁佔有更拒絕遺產分割,原告乙與丙就向中國大陸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臺灣居民於《民法典》施行前繼承中國大陸遺產之處理
  • 16.
    題:
    台灣居民在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可申請登記個體工商戶
    類:
    焦點/活動專區/台協活動
    刊登日期:
    2022/03/17
    資料來源:
    福建省委台港澳工作辦公室
    容:
    台灣居民在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可申請登記個體工商戶
  • 17.
    題:
    臺商須知的2021年中國大陸社保政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59期/人力資源實務
    刊登日期:
    2021/03/29
    資料來源:
    容:
    二、臺港澳居民繳納五項社會保險費 2020年1月1日,由人社部及國家醫療保障局共同發布的《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正式實施,臺港澳居民在中國大陸就業應該依法繳納五項社會保險費,
  • 18.
    題:
    有關在中國大陸參加社會保險免除兩項險種之證明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5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1/02/09
    資料來源:
    容:
    按《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中國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第11條規定, 已在香港、澳門、臺灣參加當地社會保險,並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的港澳臺居民,因為是新的法律規定,該公司可能不知道中國大陸政府處理兩岸與國際之方式及依據不一樣,貴公司可就《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中國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第11條規定,請該外服公司向社保經辦單位直接申請處理,關鍵在於社保經辦機構是否已經建立臺幹申請部分社保險種免除的模式與程序,
  • 19.
    題:
    臺籍人員在中國大陸確診武漢肺炎或疑似患者,醫療費用如何支付?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50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0/08/26
    資料來源:
    容:
    2020年1月1日起實施的《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中國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又剛好遇到武漢肺炎,導致企業減薪、裁員、停工停產,很多臺籍老闆及臺籍幹部也因此未前往中國大陸工作,
  • 20.
    題:
    武漢肺炎疫情蔓延期間之幾個常見法律問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8期/法律服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20/05/05
    資料來源:
    容:
    問題一:趙甲是臺灣居民,於農曆春節期間回臺灣度假,克盡職責返回中國大陸工作地後,不慎接觸到病毒感染者,竟被隔離或治療不能上班,倘其係受僱於於陸資或外資企業,
  • 21.
    題:
    中國大陸社保新規定及因應之道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6期/人力資源實務
    刊登日期:
    2020/03/18
    資料來源:
    容:
    醫療保障局於2019年11月29日發布《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中國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本文專論臺灣居民參加中國大陸社保的規定及因應對策。 一、參保的對象及險種、 未雇工的個體戶人員 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臺灣居民 自願參保 可以按照居住地有關規定, 靈活就業人員 靈活就業且辦理居住證的臺灣居民 自願參保 可以按照居住地有關規定, 未就業人員 在中國大陸居住且辦理居住證的未就業臺灣居民 自願參保 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規定參加兩個險種:
  • 22.
    題:
    淺析中國大陸臺商人資勞務管理新趨勢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5期/財稅會審實務
    刊登日期:
    2020/03/18
    資料來源:
    容:
    2019年11月,中國大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醫療保障局聯合發佈了《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中國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簡稱「41號令」),並將於2020年1月1日起實施。臺灣等地的相關主管機構所出具已參加社會保險證明者,即可免除中國大陸加入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這對香港、澳門以及臺灣居民在中國大陸地區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延宕已久的問題予以明確規定。
  • 23.
    題:
    前往中國大陸工作有關五險一金與所得稅如何處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3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9/12/25
    資料來源:
    容:
    按照《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臺灣居民在中國大陸參加社會保險的《暫行辦法》規定,(1)已在臺灣參加社會保險並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的臺灣居民,可以不在中國大陸參加養老和失業保險。但個人繳費的全部及單位元繳費的一部分都計入參保人的個人帳戶,完全歸臺灣居民個人使用,並且參保臺灣居民的帳戶餘額可以在基本醫療保險關係終止時一次性提取,如果參保人死亡還可以依法辦理繼承。
  • 24.
    題:
    臺商境外資金匯回五大關鍵門檻及對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2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9/11/08
    資料來源:
    容:
    如果臺商是以臺灣居民個人名義直接到中國大陸投資,並將利潤匯至臺灣個人股東在中國大陸境內的帳戶,將會有潛在的稅務與法律風險。
  • 25.
    題:
    前往北京開飲料店如何辦理營業執照?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1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9/10/18
    資料來源:
    容:
    不同之處是在“經營者姓名”後面加注了“臺灣居民”四個字。■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臺灣居民在北京市申辦個體戶設立登記時,應到區級工商所辦理登記,並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臺灣居民)設立登記申請書》;2、申請人的身份證影本及臺灣居民往來中國大陸通行證影本(提供原件核對);3、申請人在北京市的暫住證明(由公安局發放);4、經營場所證明(6、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的其它文件;7、臺灣居民申請設立的個體工商戶擬起字型大小名稱或者經營項目涉及前置許可的,
  • 26.
    題:
    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或企業可否在臺灣地區購買住宅或辦公大樓?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1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9/10/18
    資料來源:
    容:
    中國大陸地區個人購買貸款:有居留權者,貸款成數比照臺灣居民;無居留權者,貸款成數最多五成。
  • 27.
    題:
    臺商在中國大陸營業,須注意當地的「非法經營罪」!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1期/法律服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19/10/18
    資料來源:
    容:
    涉嫌在未取得中國大陸證監會經營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業務許可的情況下,組織多名不具有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業務的講師(其中部分為臺灣居民,均明知上述公司未取得相關業務許可),透過線上及線下諮詢講座、報告會等方式,向公眾分析、預測證券、期貨投資品種的行情及價格走勢,
  • 28.
    題:
    【大陸法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就業有關事項》
    類:
    焦點/政策法規/大陸
    刊登日期:
    2019/05/07
    資料來源:
    台灣法律網
    容:
    【大陸法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就業有關事項》
  • 29.
    題:
    臺籍人士中國大陸就業關於 社會保險、居住證相關規範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35期/人力資源實務
    刊登日期:
    2019/04/11
    資料來源:
    容:
    中國大陸人社部於 2018 年 10 月 25 日發布《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 (中國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徵求意見 稿)》。該辦法規定已在臺灣參加相關社會保險, 並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的臺灣居民,可持相關 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在中國大陸參加養老保 險和失業保險。 此外,依該辦法第 6 條規定,臺灣居民「在 達到規定的領取養老金條件前離開中國大陸的, 其社保個人帳戶予以保留,再次來中國大陸就業 或者居住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 30.
    題:
    臺籍員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新規定及臺商對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32期/人力資源實務
    刊登日期:
    2019/01/11
    資料來源:
    容:
    中國大陸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於今年10月25日發布《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中國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 已獲得香港、澳門、臺灣居民身份的原內地(中國大陸)居民,離開內地(中國大陸)時選擇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的,返回內地(中國大陸)居住、就業並參保時, (四)《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中國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反映截止時間為2018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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