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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4 期 (2022年6月份)

兩岸個人所得稅申報應注意事項作者:何淑敏

    近年來中國大陸稅務監管環境趨嚴,企業與外派人員皆應對兩地的法令有更深入的瞭解,以利有效且安全的安排人員外派計畫,以下說明臺灣 與中國大陸個人所得稅申報應注意事項。

一、居住天數和職務

(一)  臺灣個人在中國大陸工作超過90天,在中國大陸工作所取得的所得不論在中國大陸境內或境外支付,皆有中國大陸納稅義務

(二)  在中國大陸境內不論有無住所,凡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大陸境內居住累計不滿183天的個人,為中國大陸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僅從中國大陸境內取得的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大陸境內,均屬於中國大陸境內的來源所得。需繳納中國大陸個人所得稅。

(三)  在中國大陸境內不論有無住所,凡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大陸境內居住累計滿 183天的個人,為中國大陸居民個人。其從中國大陸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皆應繳納中國大陸個人所得稅。若為無住所的居民個人可享受“6年寬免政策,不會在中國大陸產生全球納稅義務寬免政策從 201911日起算 6

(四) 對於擔任中國大陸居民企業的董事、監事及高層管理職務的個人,不論是否在中國大陸境內履行職務,中國大陸境內企業支付的董事費、監事費、工資薪金或者其他類似報酬皆為應稅。

二、外派人員兩地支薪合規化

    常見外派人員未考慮在中國大陸居住或工作天數所支領的中國大陸境內及境外所得,個人在中國大陸僅申報自中國大陸支領的所得,而在臺灣僅申報自臺灣支領的所得。此類兩地支薪方式,若分別按中國大陸及臺灣兩地合法方式申報,在中國大陸工作臺灣支領的所得屬於中國大陸來源所得,需合併在中國大陸申報稅,而在臺灣支領的所得,除了支領的部份應在臺灣申報個人所得稅外,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需將中國大陸來源所得併同臺灣來源所得課稅,雖然中國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在限額內可於臺灣進行抵扣,但在臺灣支領的所得所繳納的臺灣個人所得稅無法在中國大陸抵扣。若兩地支薪合法申報,個人兩岸所得稅款合計遠超過採中國大陸一地支薪的方式。由於兩地支薪未合規申報造成外派人員個人稅務風險,且臺灣公司支付外派人員薪資費用無法在臺灣公司稅上認列,造成臺灣公司稅負損失。因此,許多企業思考以合規一地支薪方式進行中國大陸外派人員聘雇,並考慮補貼外派人員增額稅負的衡平稅制及商業勞工保險等配套方式,協助外派人員降低稅務風險並管理臺灣公司稅務損失。

三、臺籍員工參加中國大陸社保義務確認

    《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中國)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於 2020 1 1 日起實施,明確規定在中國大陸工作的港澳臺居民,用人單位和本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社保費,已在港澳臺參加當地社會保險,並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的港澳臺居民,可以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參保證明正本」不在中國大陸內地參加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

四、外籍人員優惠延長

    2021 12 31 明確了以下政策的延續適用期間:

(一)全年一次性獎金,可選擇單獨計算或與綜合所得合併計稅延續2年,適用 2022- 2023 納稅年度。

(二)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延續1年,適用 2022納稅年度。

(三)外籍個人津補貼,住房、子女教育費、語言訓練費,可選擇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或外籍個人津貼免稅政策續 2 年,適用 2022- 2023 納稅年度。

五、個人間接轉讓中國大陸不動產納稅義務明確

    2019 1 1 日以後,個人轉讓中國大陸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權益性資產,該權益性資產被轉讓前 3 年內的任一時間,被投資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資產公允價值 5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自位於中國大陸境內不動產的,取得的所得為來源於中國大陸境內所得,不論為居民個人或非居民個人,皆需繳納中國大陸個人所得稅。

六、臺灣 CFC 上路行動方案

    行政院已拍板將於 2023 1 1 日確定實施受控外國企業(CFC)課稅制度,過往藉由免稅天堂之紙上公司延遲股利的稅負效果不復存在,建議企業與個人都應盡早檢視投資架構及交易模式,作好因應策略。

(本文作者何淑敏現為智興科技有限公司財務長、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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