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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臺商東協投資應注意的員工管理盲點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5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5/01/17
    資料來源:
    容:
    主要在勞動合同的簽訂、試用期、薪資福利、工作時數、加班、中場休息的規定,各國略有不同。
  • 2.
    題:
    中國大陸企業解除與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法律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4期/人力資源實務
    刊登日期:
    2024/12/16
    資料來源:
    容: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員工依照本法第37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如果是試用期內則提前3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的;3.
  • 3.
    題:
    中國大陸企業涉及勞動成本的員工權益分析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02期/人力資源實務
    刊登日期:
    2024/10/17
    資料來源:
    容:
    八、企業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依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的規定,企業違反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且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企業以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 4.
    題:
    封城造成臺商人力資源(包括選訓用留)問題之分析與因應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22年期/個案分析
    刊登日期:
    2022/08/09
    資料來源:
    容:
    第4條的規定,「如實告知」應聘人員具體的工作崗位、入職時間、工作地點、薪資(含試用期間的薪資)、規章制度等資訊,另外可與員工約定若遇到疫情管控等不可抗力因素,企業可延期入職的條款,或者在錄用通知中約定附條件生效的相關條款。講師在線上授課、學員在網路聽課與互動交流,培訓後的考核在線上進行[2],例如試用期考核,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立即解除勞動關係。
  • 5.
    題:
    臺商在招聘、在職及離職等階段,如何因應《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70期/人力資源實務
    刊登日期:
    2022/03/01
    資料來源:
    容:
    背景調查:一般比較正規的企業都會在入職前(也有在入職後的試用期內)委託第三方的背景調查公司對應徵者進行背景調查,根據《個保法》第21條的規定,企業應當與受託人約定委託處理個人信息的目的、
  • 6.
    題:
    Google破天荒投資!旗下樺漢私募案受關注
    類:
    企業故事館/電子資訊業/電腦週邊
    刊登日期:
    2022/01/05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容:
    雙方進入資本合作前,也先經過一段「試用期」。去年10月,樺漢宣布與Google Cloud達成策略合作,共同推動樺漢製造系統轉型,並打造出創新的產品、服務及工業製造模式,
  • 7.
    題:
    「三孩政策」下臺商招聘與任用女職工應注意的法律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66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21/11/18
    資料來源:
    容:
    二、確定錄用環節,企業要建立完善的試用期錄用條件 在首次面試時,一般要求應徵員工填寫《面試資料登記表》等表單,在表單中企業要擬定錄用前的背景調查選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而作出的解除條件是不受任何身份與條件的限制,即便是三期女職工,如其行為符合「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均可作出解除,且不必支付經濟補償。
  • 8.
    題:
    臺商是否應與勞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5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20/10/29
    資料來源:
    容:
    三、依照中國大陸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 9.
    題:
    淺析中國大陸臺商人資勞務管理新趨勢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45期/財稅會審實務
    刊登日期:
    2020/03/18
    資料來源:
    容:
    半: 勞動合同法第19條所規範的最長試用期為六個月(半年)。 金: 五險一金的比例與計算(如附表說明),應注意各地投保要求及比例會略有些差異。 八: 勞動合同法第20條所規範,勞動者在試用期間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八成),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 10.
    題:
    中國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28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18/09/12
    資料來源:
    容:
    三、試用中止: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試用期內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經勞動關係雙方協商一致,試用期可以中止。 四、社保費用: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 11.
    題:
    中國大陸企業解除與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及因應對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22期/人力資源實務
    刊登日期:
    2018/04/12
    資料來源:
    容:
    勞動者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員工片面預告解除依本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 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或在試用期內提前 3 日,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要離職,必須遵守預告離職的程序 (30 天或試用期 3 天 ) 規定,同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企 業即算合法地完成解除程序。
  • 12.
    題:
    勞動合同法與勞動基準法有何差異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1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7/10/20
    資料來源:
    容:
    ● 有試用期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 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 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 不得約定試用期
  • 13.
    題:
    解除勞動合同後如何避免衝突爭議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00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6/05/13
    資料來源:
    容:
    試用期內,公司發現王先生雖然在某家企業從事過銷售工作,但從未擔任過銷售主管職務,於是,即以王先生在求職時提交虛假工作經歷為由,解除王先生的勞動合同。
  • 14.
    題:
    因應景氣進行企業縮編,員工遞出辭呈後,該如何計算薪資與發放?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6/02/24
    資料來源:
    容: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
  • 15.
    題:
    運用實習學生應注意的法律風險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6/01/19
    資料來源:
    容:
    學徒工、熟練工、大中專畢業生在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試用期及轉正定級後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
  • 16.
    題: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4期/兩岸資訊站-大陸
    刊登日期:
    2015/11/09
    資料來源:
    容:
    二)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準的調整幅度;(三)獎金、津貼、補貼等分配辦法;(四)加班工資以及試用期、病假、事假等期間的工資待遇;(五)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工資事項。
  • 17.
    題:
    關於企業員工薪資的相關法律規定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4/04/17
    資料來源:
    容:
    四、試用期工資 另外,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 18.
    題:
    服務貿易簽署對微型企業─在大陸從事生意營運風險的管控與預防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74期/投資經貿實務
    刊登日期:
    2013/12/03
    資料來源:
    容:
    因勞動合同法規定簽3年,試用期為6個月;且與大陸職工無論簽署合同年限,只要與職工簽三次勞動合同後即視為長期勞動合同。
  • 19.
    題:
    大陸員工之紅白帖及簽約管理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67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2/09/15
    資料來源:
    容:
    1)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 20.
    題:
    台商用工常見的社保問題及對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52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1/06/15
    資料來源:
    容:
    二、試用期可以不用為員工繳交社會保險嗎? 有些台商企業在試用期內,由於不確定員工是否繼續留在公司,怕辦完社保手續後,員工就提出離職,造成人力資源工作量大增。因此,在試用期內並未及時替員工辦理社會保險。此一做法是否存在風險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既然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限的範圍,員工就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
  • 21.
    題:
    員工曠職離職如何避免支付經濟補償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52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1/06/15
    資料來源:
    容:
    該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需支付經濟補償:(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 22.
    題:
    勞動法-最低工資之問答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46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10/12/15
    資料來源:
    容:
    試用期工資可以低於最低工資嗎? 3.調整最低工資對加班費有影響嗎?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試用期職工也適用最低工資規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後,在試用、實習期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支付試用期職工的工資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要求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25%的補償金。
  • 23.
    題:
    員工患病醫療期滿,台商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5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10/01/15
    資料來源:
    容:
    (一)對醫療期內(未滿),有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紀與失職行為之員工。因此對於醫療期內的員工,企業可以其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存在嚴重違紀、存在嚴重失職、營私舞弊造成企業重大損害的理由解除其勞動合同,且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也可以與進行溝通,
  • 24.
    題:
    談台商如何合法合理處理員工的工傷事件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2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9/10/15
    資料來源:
    容:
    企業最好在試用期之內透過學習,通過試用考核標準決定試用期滿轉正,這也符合了《勞動合同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企業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
  • 25.
    題:
    企業如何調崗降薪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1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9/09/15
    資料來源:
    容: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 26.
    題:
    全球經濟危機下大陸台商如何合法操作裁員、解雇作業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6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9/04/15
    資料來源:
    容:
    1-5 項詳述如下: 一、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以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若操作不當,極易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存在相當的法律風險。 用人單位對本條款的因應之道是做好錄用條件(標準)的書面規定,此為招收錄用員工的最低標準,是試用期間用以考察員工的合法依據。
  • 27.
    題:
    企業負責人、 HR 及財務如何因應大陸勞動合同法的實施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2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8/12/15
    資料來源:
    容:
    HR 招聘須知及如何防範招聘風險、 HR 勞動合同簽訂須知及如何防範風險、 HR 勞動規章制度制訂須知及如何防範風險、強化試用期及轉正後的考核、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化、做好人才備胎建立和工作交接管理、做好人力盤點,降低勞動人事成本、建立完整的勞動爭議仲裁證據、
  • 28.
    題:
    最新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精解與因應對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0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8/10/15
    資料來源:
    容: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 3 )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 4 )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 2 )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 3 )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按照新法有關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只有不能約定試用期的規定而已,因此企業會認為採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有利於企業 H R 管理的操作,
  • 29.
    題:
    勞動合同法相關問題釋疑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0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8/10/15
    資料來源:
    容: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請問與勞工協定試用期之前,是否一定要簽「固定期限合同」?勞動合同法提及「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就可以解雇」,其法律效力依據為何? 公司與勞工協定試用期之前,若雙方已建立勞動關係者,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1項)。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皆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1項),故貴公司可依個案情形訂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公司經依法定程序所制定之試用期內辭退員工的內部管理規章,係有法律效力。
  • 30.
    題:
    勞動合同法對企業人資管理作業的影響與對策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19期/勞動人事實務
    刊登日期:
    2008/09/15
    資料來源:
    容:
    入職成本:新法對於試用期與服務期的嚴格限制、擴大員工的辭職權、提高對員工的解雇保護程度、在職員工的請求權):新法強調員工的試用期期限要與勞動合同期限搭配使用。違法約定試用期的,以試用期滿以後的工資標準,要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支付賠償金。4. 應支付而未支付工資的成本:新法規定企業未足額、及時支付工資、加班費或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違法違約行為,
第1頁,共2頁

「智慧搜尋系統」功能說明

「智慧搜尋系統」可根據USER查詢的關鍵字,快速查詢出大陸台商經貿網所蒐錄的文章,本網站提供智慧搜尋乃因Google搜尋功能雖強大,但它是利用現有Google搜尋功能,而非針對本網站文章內容特別開發的系統。故本搜尋系統與Google的差異如下:

  1. 輸入查詢關鍵字在輸入框的選單中,本系統會自動根據本網站所蒐錄文章與查詢關鍵字的關聯程度,依序顯示「延伸詞彙」並挑選之。Google則是根據其自身建構的全部資料庫,而非本網站蒐錄的文章來判斷關聯性
  2. 輸入查詢關鍵字在查詢後,智慧搜尋系統會帶出與此關鍵字相關的關聯字「智慧關聯提示詞」以供點選來直接搜尋。Google則沒提供本功能。
  3. 提供使用者布林邏輯運算搜尋,利用交集(and)、聯集(or)、排斥(not)組合關鍵字,可精確找到所需文章,Google只可用空白來表示and搜尋。
  4. 提供一般查詢及進階查詢,可根據本網站的文章類別來挑選查詢範圍,且可計算每類別的文章篇數,並點選某類文章來顯示,但Google則無此功能,無法控制文章的顯示順序或類別。
  5. 本系統還可根據日期範圍來檢索文章,且可根據「熱門瀏覽」或「最新刊登」來選示排序,且系統管理者也可在後臺設定「熱門關鍵字」以讓USER能快速點選搜尋等功能,而這是Google所沒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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