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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臺商民商糾紛多元解決之道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32期/法律服務實務
    刊登日期:
    2019/01/11
    資料來源:
    容: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32、33條)。
  • 2.
    題:
    《關於進一步推動台資企業利用仲裁方式解決經貿爭議的通知》之意義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210期/法律保障實務
    刊登日期:
    2017/06/05
    資料來源:
    容:
    積 極推動以仲裁方式解決台商經貿糾紛」、 「陸商在臺灣合作經營方式與紛爭解決之探討」、「兩岸仲裁裁決申請承認與執行的依據及其實踐」、 「如 何運用調解方式解決兩岸投資補償爭端」、 「從ECFA談兩岸經貿活動投資保障問題」等等。
  • 3.
    題:
    臺商在大陸如何確保債權、追償債務?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93期/焦點主題
    刊登日期:
    2015/10/16
    資料來源:
    容:
    二、調解制度 調解程序係由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介入,勸導當事人雙方互相讓步,以終止糾紛的一種制度,調解方式可依調解機關分為下三種: (一) 利用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係為調解民間糾紛而設立的群眾性組織。
  • 4.
    題:
    投資人與投資所在地政府的糾紛如何解決?-兩岸投保協議的解析(中)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68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12/10/17
    資料來源:
    容:
    因本協定所產生的投資人與投資所在地一方的投資補償爭端,可由投資人提交兩岸投資爭端解決機構通過調解方式解決,兩岸投資爭端解決機構應每半年將投資補償爭端的處理情況通報本協定第十五條的投資工作小組; (具體內容讀者可參考此次所簽署投保協定的附件)時,可將爭端提交兩岸投資爭端解決機構通過該機構的調解方式加以處理。
  • 5.
    題:
    大陸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如何收費?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30期/諮詢解答
    刊登日期:
    2009/08/15
    資料來源:
    容:
    四、此外,新辦法還規定: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 第 8 條 )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和被告提起反訴經人民法院決定合併審理的案件,分別減半交納訴訟費用 ( 第 18 條 )
  • 6.
    題:
    大陸智慧財產權侵害救濟手段簡介
    類: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37期/法律實務
    刊登日期:
    2001/05/15
    資料來源:
    容:
    另一方面,當事人如果欲於行政救濟程序中,提出民事金錢賠償之請求時,行政機關只能以調解方式處理,而不能責令行為人賠償,亦即行政機關並無如法院判決有一定的執行效力,也因此,在具體案例中,專利權遭侵害之人與侵權的行為人間往往無法就賠償內容達成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