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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1 期 (2018年11月份)

臺商應注意「陰陽合同」的法律問題作者:李永然、黃志國

一、   范冰冰逃稅風暴所涉的「陰陽合同」法律問題,引發臺商圈的關注

   據報載,中國大陸藝人范冰冰因涉及「陰陽合同」而陷入涉嫌逃稅風暴中,自民國1076月至10月間消失將近四個月後,日前中國大陸國家稅務總局及江蘇省稅務局公布,范冰冰應補繳稅款、滯納金及罰款共計人民幣8.8億元,該新聞披露之後震撼兩岸娛樂圈。事實上,陰陽合同在中國大陸經常見到,臺商到中國大陸經營事業,對於「陰陽合同」的法律問題,不能不注意。

   「陰陽合同」又稱「大小合同」,是指交易雙方簽訂金額不同的兩份合同,一份金額較小的「陽合同」,用於向主管機關備案登記納稅;另一份金額較高的「陰合同」,則是雙方實際約定的交易價格,彼此對合同內情秘而不宣,主要目的就是為逃避納稅義務。最為典型的例子是在房屋銷售過程中,交到房產交易中心的合同金額低於雙方實際成交金額

   在中國大陸上,幾乎每個人都會想透過陰陽合同為自己避稅,所謂人之常情。但從法律觀點,這種行為毫無疑問的是逃稅的行為。臺商在中國大陸經商,難免會碰到陰陽合同的問題。劉鐵華在專欄文章中指出,臺商本人房屋的轉讓,臺商企業在辦理股權轉讓與土地廠房轉讓過程中,都可能被遊說採取陰陽合同的方式節稅。儘管陰陽合同具有隱蔽性,如果當事人或知情人不舉報,外界知道的可能性確實不大;但如遭有心人士坑陷或舉報,則將面對相關的法律責任,不可不慎。

   中國大陸《合同法》第52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而「陰陽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的內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對內,一份對外,其中對外的一份並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國家稅收等為目的;對內的一份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可能是書面或口頭約定。在民事上,最常出現在房屋買賣中,買賣雙方當事人為企圖避稅,有時會表面上簽訂一份買賣價金較低之買賣合同交給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而另簽訂一份約定真正價金的「買賣合同」。

   雖然現在的房屋買賣市場中有些人運用「陰陽合同」,但這並不表示這種行為是法律所容許的;陰陽合同的簽訂涉及違反法律規定的。有些當事人在簽訂陰陽合同是為逃脫稅款,但卻忽視了由此而帶來的風險和成本。一旦房屋降價,或者買方有意利用陰陽合同,主張要按房管局備案的那份合同來履行,這樣就會給賣方帶來不利。

二、       運用陰陽合同時,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從法律上的角度來說,根據上述中國大陸《合同法》第52條第2款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條款無效。因此,在購房合同中,雙方企圖避稅的條款因為損害到了國家的利益,在法律有被當成無效條款的風險,因其偷逃國稅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這種合同形式上雖然具備合同的成立有效要件,實質上由於其損害國家利益的性質,該合同恐涉及無效爭議 。

   而在刑事責任上,中國大陸《刑法》第201條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中國大陸《刑法》第201條對於「偷稅」的定義,係指「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之行為,具體而言,依中國大陸《稅捐徵收管理辦法》第63條第1款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有鑑於「陰陽合同」的概念是以金額較低的虛假合同(陽合同)向稅務機關申報,實際上履約的依據是以金額較高的真合同(陰合同)履約,因此「陰陽合同」行為屬於「虛假的納稅申報」,依中國大陸《稅捐徵收管理辦法》第63條第1款及中國大陸《刑法》第201條之規定,極有可能成立「偷稅罪」,故臺商面對此一問題不可不慎。

   又中國大陸稅務總局積極查辦漏報跟隱瞞個人所得稅,自CRS(海外金融帳戶共同申報準則)上路後,等同給中國大陸取締逃漏稅一把尚方寶劍,臺商或者臺幹海外股利、權利金收入、資產處分收入將無所遁形。過去習慣將資產移往香港或第三地的臺商,稅務規畫假若不夠透明化,也得面臨追稅風險。

三、陰陽合同和制訂反避稅條款是近期中國大陸稅務行政的兩大事

   此外,中國大陸最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新增「反避稅條款」,將個人避稅行為納入反避稅體系,讓稅務機關有權將不合理的商業安排視為避稅行為,要求個人補繳。根據媒體報導,臺灣人民在中國大陸設廠或工作,以往的規定,是一次出境30天或一年累計出境滿90天就不算中國大陸地區稅務居民,但民國1076月中國大陸修正《所得稅法》規定後,只要住滿183天以上就必須在中國大陸申報納稅,加上臺灣只要有戶籍就是稅務居民,等同遭到雙重課稅 。

   近期中國大陸稅務行政方面發生兩件大事,一是范冰冰以陰陽合同逃漏稅挨重罰事件,另一件是修改稅制針對稅務居民重新定義且加強查稅。陰陽合同的出現,主要是為了規避稅負為目的,如前所述,這種行為極有可能涉犯中國大陸《刑法》第201條偷稅罪,而中國大陸關於逃稅的刑事處罰遠重於我國法律規定,因此臺商朋友關於節稅方式上的選擇,應該要審慎注意此一問題。

   中國大陸稅務機關近年來查稅動作如火如荼,對於在中國大陸的臺商來說,需如實且即時報繳交稅,而藝人范冰冰以「陰陽合同」逃漏稅挨重罰事件,更可證明中國大陸稅務機關積極查稅的動作;又中國大陸也已修改「稅務居民」重新定義且加強查稅。在中國大陸工作的臺商、臺幹們更需注意關於「偷稅」的問題。

   實則,「陰陽合同」是中國大陸民間實務上為了避稅而產生的一種方法,但是在法律面上,民事上有涉及中國大陸《合同法》第52條第2款規定,可能會造成合同無效的結果;又涉及稅務,則在刑事責任方面,也有可能涉犯中國大陸《刑法》第201條偷稅罪。因此,筆者建議,臺商在中國大陸做任何稅務規劃,應注意相關法律問題,並諮詢適當的律師或專業人士,避免誤觸法網,否則一旦出事,其刑責恐怕很難消受,故不可不慎。

(本文作者李永然現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臺商張老師,黃志國現為永然兩岸事務中心副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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