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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5 期 (2019年3月份)

有關出口機器設備透過第三方交易的 相關稅賦規定 作者:吳再豐

■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
請問若我公司 ( 臺灣 -- 賣方 ) 與中國大陸某公司 ( 買方 ) 有交易 ( 機器設備 ),但中國大陸買方公
司的指定交貨地點為臺灣 ( 為買方公司上游終端客戶的關聯企業 ),貨物沒有實際進出口,我臺
灣買方公司需在中國大陸負擔的稅賦有哪些 ? 1. 對中國大陸來說,我公司是境外所得嗎 ? 因境外
提供勞務不需負擔稅,若有則請教 2.( 臺灣公司 -- 賣方 ) 有要繳增值稅嗎 ? 稅率多少 ? 3.( 臺灣
公司 -- 賣方 ) 有地方的附加稅率嗎 ? 稅率怎麼計算 ? 4.( 中國大陸買方 ) 需要替 ( 臺灣公司 -- 賣
方 ) 代扣繳稅率嗎 ? 稅率多少 ? 若有,這部分是不是確定能申請海基會認證年底抵扣所得稅,需
要備妥的文件 ? 5. 以此種交易模式,中國大陸買方在付匯上有沒有什麼問題 6. 因沒有進口報關
單 ... 等,臺灣賣方僅能出具 INVOICE,這部分中國大陸買方應是可以認列成本的吧,會有需要其
他證明文件嗎 ? 再麻煩老師們解惑了,我問過中國大陸那邊也查過資料解答都不一樣,若有相關
稅務法令依據可以幫忙我附上嗎,謝謝 !
■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以貨物貿易慣例,出口國廠商只負擔本國有關稅負,即臺灣公司 -- 賣方須負擔在臺灣的
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因設備未出口,無出口零稅率之適用,故臺灣公司要繳 5% 之營
業稅,其所得僅有臺灣國內所得,並非中國大陸的來源的境外所得 ( 貨物貿易適用,勞務貿易
適用有其他規定及認定 ),故僅需繳臺灣的所得稅,中國大陸買方不用替臺灣公司代扣繳任何
稅。若貨物進口至中國大陸,亦由中國大陸進口廠商申報進口並繳交有關關稅及增值稅等稅
金,因本案設備未出口至中國大陸,進口廠商不用申報進口,原則上可不用繳交有關關稅及
增值稅等稅金,但中國大陸對出口商品係採免抵退課徵增值稅,故設備在境外是否有增值稅
差額問題,建議中國大陸廠商先跟當地國稅局詢問或行文備案為宜。
購買設備置於第三方處及由第三方保管、使用,雖屬常見交易模式,常以三方合約做為
基本證明文件及有關當事人簽收及 INVOICE 等為認列成本的憑證,但中國大陸外匯管制及上
述增值稅差額問題,中國大陸廠商可將上述資料至外匯管理局先詢問備案及申請匯出貨款,
認列成本宜向當地國稅局行文備案為宜。( 本文作者吳再豐現為信安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臺
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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