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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3 期 (2019年11月份)

境外資金匯回法源重點與適用方法之探討作者:何淑敏

近年來臺灣政府為吸引龐大的臺商境外資金回流,繼「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海外資金回臺解釋令」頒布後,《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俗稱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也於今年815日正式施行,財政部祭出的三支箭已算全部到位。

根據10月初報載,財政部長蘇建榮表示,境外資金匯回專法 8 15 日上路以來,已經共有 18 案遞件申請,申請匯回資金規模約 30 億元,當中已經通過國稅局與洗錢防制審查的案件共 11 件、獲准核匯金額約 18 億元。財政部先前預估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上路後,1 年至少可吸引 1300 多億元資金匯回,將有助於臺灣經濟的成長。

境外資金回流的力道會有多大? 除了美中貿易持續升溫及香港「反送中」示威影響其商業信心與資金位移外,隨著近年共同申報準則(CRS)及免稅天堂經濟實質法等各種全球反避稅政策的推動,個人與營利事業海外資金回臺規劃已箭在弦上

文探討境外資金匯回法重點與適用方法,期能協助個人與企業快速熟悉有關法令,進而對境外資金、投資架構與稅負安排可能產生的衝擊,擬定最適合個人與營利事業的最佳營運策略

境外資金返鄉路法源如何?解釋令與專法大不同

上述財政部祭出的三支箭,其一是配合行政院的「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由五區國稅局建置專門輔導窗口;其二是財政部在1月底頒布資金回臺解釋令,明定海外資金匯回免課稅的三種態樣;最後一支箭是「境外資金匯回專法」。這些是前所未有獎勵境外資金返鄉的政策,獎勵期限落於108年至110年。

凡是臺商的境外資金,因擔心課稅漂流在外多年,而還原其資金屬性真相又明顯有困難者,如果能善加運用境外資金匯回法源,包括「海外資金回臺解釋令」及「境外資金匯回專法」,讓境外資金順利返鄉,目前的確是個大好時機

首先,個人與營利事業應先評估美中貿易戰和香港「反送中」示威會對個人海內外資產或營利事業全球布局形成那些改變?是否因CRS及免稅天堂經濟實質法而睡不安穩呢?匯回境外資金擴大在臺灣投資對企業有何實際營業計畫也要衡量如果匯回資金未能符合實質投資,致使資金回臺用途管制5+3年之忍受程度等。

茲因境外資金匯回法源包括「海外資金回臺解釋令」及「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如何選用法源建議臺商先檢視並辨認其擁有的境外資金之屬性為何,只要不具課稅所得性質者皆不會涉及稅負問題,證明文件將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並逐案列管,為避免重複採認,每個證明只能主張使用一次,可見證明文件齊備之重要性。

臺商可明確區分外資金為「免稅資金」及「課稅所得」、或資金用途不想受管制者,建議可採用今年131日發布的「海外資金回臺解釋令」匯回資金;若是臺商無法明確區分海外資金屬性或資金回臺不擔心被管制者,依循專法將資金匯回將是可考慮的方式。

釐清所得課稅時點

舉例來說,採用「海外資金回臺解釋令」需要明確區分外資金為「免稅資金」及「課稅所得」。如果有「課稅所得」,尚需進一步分析所得課稅時點獲配境外被投資企業之盈餘或股利,所得課稅時點是實際分配年度,而非實際交付日;財政部自2010 年起始將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若屬於2010 1 1 日以前產生的所得均無須課稅;若已逾核課期間(最長七年)的海外所得,亦無課稅問題。

整體而言採用「海外資金回臺解釋令」之稅負是「免稅資金」0%或是海外所得」20%用「境外資金匯回專法」稅負為8%-10%(優惠稅率4%-5%) 稅率較低,申請人卻也喪失境外稅額扣抵的權利,以及其他可適用產創條例的優惠(如第23-2條有關個人現金投資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之抵減、第10-1條智慧機械或5G支出投資抵減)

此外,相較於個人申請匯回,境外資金匯回專法」限制較多,如實質投資須於特定時限內匯回才能享有最優惠稅率,對資金運用式也有具體規定。請參閱下方圖示:

個人

-海外資金回臺解釋令 (2019/1/31公布)

-海外資金匯回免課稅的三態樣

●非屬海外所得

已課徵所得基本稅額之海外所得

未依規定課稅額,但已逾核課期間之海外所得(最長七年)

符合免稅

不符合:補繳稅

-匯回資金運用無限制

個人/營利事業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 (2019/7/24公布)

-匯回時間2019/08/15-2020/08/14 稅率8%   完成投資後可申請退稅4%

-2020/08/15-2021/08/14稅率10%  完成投資後可申請退稅5%

-匯回資金運用有限制

存入外匯存款專戶控管,不得購置非自用不動產及不動產證券化商品,應遵循洗錢防制法及資恐等

運用方式:一年內提出

資料來源;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直接或間接實質投資?

如果採用「境外資金匯回專法」,除存入外匯存款專戶控管外,實質投資必須達匯回資金的70%如何抉擇適用於直接或間接投資成為重要的議題。直接投資對產業別較無限制,可仔細評估屬於執行投資計畫的實質投資項目;若以購置自行生產或營業用的建築物、購置自行使用軟硬體設備或技術為主,則適合採用直接投資。否則,臺商可考慮透過國內創投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間接投資重要政策領域產業包括兼顧推動教育文化及醫療長照機構發展之效力

為了促進國內產業發展,專法對直接投資與間接投資的項目有不少限制。在直接投資方面,除投資本業,亦可投資包含新設或既存事業等其他營利事業,既存事業必須是現金增資,不能受讓老股。在間接投資方面,投資對象雖含國內/外事業,但投資國內重要政策領域產業未上市櫃公司(含興櫃)比例,第三年需達20%,第四年需達50%國內創投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在投資方投資期間,不得購買上市、上櫃公司股票。

專法2年後落日  臺商宜及早預做準備

財政部祭出的三支箭已經全部到位,境外資金回流的力道會有多大?國內產業增長會有多強?將是未來兩年內各界持續關注的焦點。「海外資金回臺解釋令」適用於個人,海外所得20%之規定較為明確;「境外資金匯回專法」才剛生效實施,其中涉及存入外匯存款專戶控管及匯回資金運用限制,較為複雜,有些執行上的細節,例如實質投資金額的審查未經主管機關完全核准或是間接投資之未上市櫃公司後來轉為上市櫃公司,其存款專戶控管及資金運用限制該如何因應﹖似乎有待主管機關進一步解釋。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終將於兩年後落日、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接著上路可見個人與企業快速掌握有關法令檢視其境外資金、投資架構與稅負安排可能產生的衝擊,擬定最適合個人與營利事業的最佳營運策略。

(本文作者何淑敏現為智興科技有限公司財務長、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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