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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6 期 (2020年2月份)

中國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作者:姜志俊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20191127日公布,共29條,自20201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審理範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許經營協議; (二)土地、房屋等徵收徵用補償協議; (三)礦業權等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出讓協議; (四)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賃、買賣等協議; (五)符合本規定第一條規定的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協議; (六)其他行政協議。

二、除外範圍:因行政機關訂立的下列協議提起訴訟的,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一)行政機關之間因公務協助等事由而訂立的協議; (二)行政機關與其工作人員訂立的勞動人事協議。

三、管轄法院:當事人書面協議約定選擇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協議履行地、協議訂立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的,人民法院從其約定,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除外。

四、舉證責任:被告對於自己具有法定職權、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應法定職責以及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等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原告主張撤銷、解除行政協議的,對撤銷、解除行政協議的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對行政協議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五、仲裁協議:行政協議約定仲裁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該條款無效,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我國締結、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法規】

●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

中國大陸國務院20191226日公佈,共六章49條,自20201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其他投資者:外商投資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項所稱其他投資者,包括中國大陸的自然人在內。

二、負面清單: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以下簡稱負面清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提出,報國務院發佈或者報國務院批准後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發佈。

三、平等對待: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安排、土地供應、稅費減免、資質許可、標準制定、專案申報、人力資源政策等方面,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

四、在線服務: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全國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臺集中列明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政策措施和投資專案資訊,並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加強宣傳、解讀,為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提供諮詢、指導等服務。

五、多元融資: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在中國大陸境內或者境外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以及公開或者非公開發行其他融資工具、借用外債等方式進行融資。

 

【部門規章】

●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

中國大陸商務部會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於20191230日公布,共六章35條,自20201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報告主體: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大陸境內進行投資活動,應由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根據本辦法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投資資訊。

二、負責單位:商務部負責統籌和指導全國範圍內外商投資資訊報告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以及自由貿易試驗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相關機構負責本區域內外商投資資訊報告工作。

三、報告方式: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通過提交初始報告、變更報告、註銷報告、年度報告等方式報送投資資訊。

四、報告內容:初始報告、變更報告和年度報告等的具體內容,按照確有必要原則,結合外商投資實際情況和企業登記註冊、企業資訊公示的有關規定確定,由商務部以公告形式對外發佈。

五、社會公示: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報送的投資資訊,根據《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應當向社會公示或者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同意公示的,將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及外商投資資訊報告系統向社會公示。

 

 (本文作者姜志俊現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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