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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0 期 (2017年12月份)

臺商在中國大陸自貿區運用仲裁的基本認識作者:李永然

一、中國大陸已逐步開展自由貿易區
中國大陸自推動「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 後,隨後又開放天津、福建、廣東為第二批,日 前還開放第三批自由貿易區(遼寧、浙江、河南、 湖北、四川、重慶、陜西)。臺商在自由試驗區 內的企業發生「商事糾紛」如何解決?就以上海 自由貿易試驗區為例,其於 2013 年 9 月 27 日 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中國(上海)自由試驗 區管理辦法》,規定可透過「訴訟」、「仲裁」 或者「人民調解」。筆者擬藉本文介紹大陸目前 自貿區對「仲裁」的做法。
二、上海自由貿易區對於「仲裁」的規定
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為例於《中國(上海) 自由試驗區管理辦法》第 37 條第 1 款規定:「自 貿試驗區內企業發生商事糾紛……可以按照約定 申請仲裁……」;又於同條第2款規定:「支 持本市仲裁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和國際慣例,完 善仲裁規則,提高自貿試驗區商事糾紛仲裁專業 水平和國際化程度」。《中國(上海)自由貿易 試驗區條例》第 56 條第 2 款規定:「本市依法 設立的仲裁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並借鑒國際 商事仲裁慣例,適應自貿試驗區特點完善仲裁規 則,提高商事糾紛仲裁的國際化程度,並基於當 事人的自主選擇,提供獨立、公正、專業、高效 的仲裁服務」。由前述規定可知的上海自由貿易 試驗區正強化其「仲裁」水準的國際化(註 1)。
三、運用仲裁解決民事爭議,須有「仲裁協 議」
仲裁須當事人間有「仲裁協議」,依大陸《仲 裁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 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 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依前述規定可知「仲裁協議」應採用「書面方 式」,當事人達成「口頭」仲裁協議,不發生法 律效力。 至於「書面」形式,依大陸《合同法》第 11 條的規定,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 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按仲裁協 議採用「書面」形式的原因有二:(1) 因仲裁排 除了法院的管轄,所以必須運用書面證明雙方當 事人確實有協議存在;(2) 有了書面,較能減少 當事人間對於仲裁協議是否存在的爭議 ( 註 2)。 另外,「仲裁協議」具體應約定那些內容? 依大陸《仲裁法》第 16 條第 2 款規定,至少有 下述內容:(1)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 仲裁事 項;(3) 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另外,如:運用的 仲裁規則、仲裁裁決的效力、仲裁地點、仲裁運 用的法律、仲裁使用的語言…等 ( 註 3),都可以 在「仲裁協議」內約定。
四、發生爭議,進行仲裁時,也要注意運用 財產保全防止脫產
倘若臺商欲運用仲裁解決民事爭議,仍須考 慮防止債務人脫產,此時必須運用「保全程序」。 按大陸《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一、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 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損害的,可以在……申 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所在地 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 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 駁回申請。二、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 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 應當立即開始執行。三、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 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申請仲裁的,人 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由前開規定,大陸臺商可運用「財產保全」,防止債務人脫產。 又仲裁申請財產保全,因「國內仲裁」、「涉 外仲裁」而有不同,謹再提出以下四點: 1.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 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大陸《民事訴訟法》的有 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大陸《仲裁法》第 28 條);但因「國內仲裁」、「涉外仲裁」 其管轄法院也不同。 2. 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透 過「仲裁機構」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 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等相關材料,人民 法院裁定採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駁回申請的, 應當將「裁定書」送達當事人,並通知「仲裁 機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 辦理財產保全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 22 號〉第 3 條)。 3.人民法院接受財產保全申請後,應當在「五 日」內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 在提供擔保後「五日」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 保全措施的,應當在「五日」內開始執行;但 如果是「情況緊急」的,則必須在「四十八小 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 立即開始執行(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 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 【2016】22 號)第 4 條)。 4.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 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五、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對自由貿易試驗區註 冊企業運用「仲裁」的規定
對於大陸自由貿易試驗區的建設,大陸最高 人民法院也發布(關於為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提 供司法保障的意見)(法發【2016】34 號)於 第 9 條規定「正確認定仲裁協議效力,規範仲裁 案件的司法審查」主要有以下三點: 1. 在自貿試驗區內註冊的「外商獨資企業」相互 之間約定「商事爭議」提交「域外仲裁」的, 不應僅以其爭議不具有「涉外因素」為由,認 定相關「仲裁協議」無效。 2. 一方或者雙方均為在自由試驗區內註冊的「外
商投資企業」,約定將「商事爭議」提交「域 外仲裁」,發生糾紛後,當事人將爭議提交「域 外仲裁」,相關裁決做出後,其又以「仲裁協 議」無效為由主張拒絕承認、認可或執行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當事人在仲裁程序 未對仲裁協議效力提出異議,相關裁決作出 後,又以有關爭議不具有「涉外因素」為由主 張仲裁協議無效,並以此主張拒絕承認、認可 或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在自貿試驗區內註冊的企業相互之間約定在 「內地」特定地點、按照特定仲裁規則、由 特定人員對有關爭議進行仲裁的,可以認定該 「仲裁協議」有效。人民法院認為該仲裁協議 無效的,應報上一級法院進行審查。上級法院 同意下級法院意見的、應將其審查意見層報 「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覆 後作出裁定。
六、結語
由以上說明,臺商企業如在中國大陸「自由 貿易試驗區」註冊,在處理民事爭議,可運用「仲 裁」;且中國大陸為「自由貿易試驗區」的國際 化,也推動與大陸其地區在仲裁方面有不同的作 法,此值得臺商一併注意。( 本文作者李永然永 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臺商張老師 ) 註 1:透過此方式,實現其「一公平四保護」制 度,即維護公平競爭、加強投資者權益保 護、勞工權益保護、環境保護和知識產權 保護,載賀偉躍等編著:前揭書,頁 31。 註 2:孫巍編著:中國商事仲裁法律與實務,頁 26,2011 年 9 月第 1 版第 1 刷,北京大 學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 3:高言、劉璐主編:仲裁法理解適用與案例 評析,頁55,1996年9月第1版第1刷,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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