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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0 期 (2017年12月份)

中國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作者:姜志俊

 國家法律
● 反不正當競爭法 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於 2017 年 11 月 4 日修訂, 同日國家主席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共 五章 32 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混淆行為: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 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 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二)擅自 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 型大小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 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三)擅自使 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功能變數名稱主體部分、網 站名稱、網頁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 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為。 二、商業祕密: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 行為:(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或者其 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披 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 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 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 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三、有獎銷售: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存在下列情 形:(一)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 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資訊不明確,影響兌獎; (二)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 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三)抽獎式的有獎銷 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四、民責優先: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 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 的,優先用於承擔民事責任。
 部門規章
●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 大陸證監會於 2017 年 11 月 17 日公布,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共九章 90 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 會員組織:證券交易所實行會員制,設會員大會、 理事會、總經理和監事會。 二、 從業人員:證券交易所的從業人員應當正直誠 實、品行良好、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專業知識
與能力。 三、 平等交易:證券交易所應當保證投資者有平等機 會獲取證券市場的交易行情和其他公開披露的資 訊,並有平等的交易機會。 四、 記錄保存:證券交易所應當妥善保存證券交易中 產生的交易記錄,並制定相應的保密管理措施。 交易記錄等重要檔的保存期不少於二十年。 五、 業務檢查: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章程、業務規則 的規定,對會員遵守證券交易所章程和業務規則 的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告中國證監 會。
地方性法規
● 關於執行內容不明確如何執行有關問題的通知 大陸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11月24日 公布,共十項,主要內容如下: 一、 內容明確方式:執行立案後,執行實施過程中發 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執行內容不明確的,執行 人員應通過以下方式,盡可能使執行內容明確後 予以執行 :1、由當事人自行協商或者執行人員 組織當事人協商,盡可能通過協商一致使執行內 容明確;2、以函詢形式徵求作出生效法律文書 的承辦人及其合議庭成員意見,函中應明確 15 日內對執行內容予以補正或者說明,使執行內容 明確;3、與當事人溝通,力爭使當事人達成執 行和解並履行。 二、 視為內容明確:生效法律文書主文確定的執行內 容不明確,但生效法律文書在事實認定及裁判說 理部分中對有關給付內容已進行認定的,視為執 行內容明確,執行法官可以根據生效法律文書中 已查明事實和說理中的認定,經合議研究後予以 執行。 三、 裁定駁回申請:對於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內 容不明確的處理,執行實施過程中,應當裁定駁 回執行申請,不得裁定不予執行。 四、 參照通知處理:行政判決及刑事涉財產判決的執 行,參照本通知處理。公證債權文書、仲裁裁決 的執行,法律、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的,依照法 律、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無明確規定的,參照 本通知處理。( 本文作者姜志俊現為翰笙法律事 務所主持律師、臺商張老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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