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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7 期 (2018年7月份)

中國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作者:姜志俊

【部門規章】

●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

中國大陸生態環境部於201853日公布,共四章21條,自同年8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從事工業、礦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土壤環境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的環境現狀調查、環境影響評價、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管理、污染隱患排查、環境監測和風險評估、污染應急、風險管控和治理與修復等活動,以及相關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礦產開採作業區域用地,固體廢物集中貯存、填埋場所用地,不適用本辦法。

二、重點單位:土壤環境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以下簡稱重點單位)包括:(一)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中應當納入排汙許可重點管理的企業;(二)有色金屬礦采選、石油開採行業規模以上企業;(三)其他根據有關規定納入土壤環境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的企事業單位。

三、有毒有害物質:有毒有害物質,是指下列物質:1.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的污染物;2.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的污染物;3.《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的危險廢物;4.國家和地方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管控的污染物;5.列入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內的物質;6.其他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應當納入有毒有害物質管理的物質。

四、監檢措施: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重點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一)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現場核查或者監測;(二)查閱、複製相關檔、記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三)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交有關情況說明。

●關於企業委託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中國大陸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學技術部於2018625日頒布,共七項,自201811日起執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扣除範圍: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的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二、備查資料:企業對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以及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三、除外規定:本通知所稱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不包括委託境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

四、適用日期:本通知自201811日起執行。財稅〔2015119號檔第二條中「企業委託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的規定同時廢止。

【地方性法規】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自然人稅收管理辦法

中國大陸廣東省稅務局於2018615日頒布,共37條,同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人檔管理:稅務機關要將自然人納稅人的基礎資訊、收入資訊、財產資訊、投資資訊以及申報納稅資訊等涉稅資訊按納稅人識別號進行歸集,實行自然人納稅人涉稅資訊的一人一檔管理。

二、自行申報:自然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應稅收入、擁有應稅財產,應依法繳納相關稅費。

三、核定納稅:自然人納稅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通過核定的方式確認其應納稅額:(一)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二)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三)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四)其它按照規定應當核定的情形。

四、依法納稅:自然人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依法自行辦理納稅申報,有應納稅款的,應依法繳納稅款:(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二)從中國大陸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三)從中國大陸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分類管理:自然人納稅人分類以收入和資產為主,兼顧外籍個人、臺港澳人士及特定管理類型。


(本文作者姜志俊現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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