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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7 期 (2018年7月份)

中國大陸企業所得稅哪些涉稅事項可以結轉以後年度適用?作者:施博文

如何減輕稅負,企業經營者念茲在茲,坦白說,無可厚非。問題是,如何在合法的框架下達到減輕稅負的目標,正派經營才是重點。

根據中國大陸相關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稅前可扣除的費用中,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公益捐贈支出,專用設備投資抵減等已有扣除額度相關規範。儘管如此,本文要特別指出的是,相關的稅務法規也另有規定,有些涉稅事項可以結轉以後年度扣除,謹分析如後供臺商朋友們參考。

一、職工教育經費支出

〈一〉基本規定《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

  自201811日起,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2017年彙算清繳仍按2.5%扣除。

  允許職工培訓費全額稅前扣除的情形

  1、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並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航空企業實際發生的飛行員養成費、飛行訓練費、乘務訓練費、空中保衛員訓練費等空勤訓練費用作為航空企業運輸成本在稅前扣除;

  3、核電企業為培養核電廠操縱員發生的培養費用,可作為企業的發電成本在稅前扣除;

  以上培訓費用必須單獨核算,據實稅前扣除。

〈二〉特殊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高新技術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3

  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高新技術企業,是指註冊在中國大陸境內、實行查賬徵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

〈一〉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

〈二〉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注意事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

1. 公益性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製度的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

2. 企業在對公益性捐贈支出計算扣除時,應先扣除以前年度結轉的捐贈支出,再扣除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

3.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扣除,但結轉年限自捐贈發生年度的次年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稅額抵免

〈一〉基本規定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二〉注意事項

1. 享受此款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並自身實際投入使用前款規定的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

2. 專用設備投資額,是指購買專用設備發票價稅合計價格,但不包括按有關規定退還的增值稅稅款以及設備運輸、安裝和調試等費用。

3. 當年應納稅額,是指企業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扣除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有關稅收優惠規定以及稅收過渡優惠規定減徵、免徵稅額後的餘額。

4. 企業利用自籌資金和銀行貸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企業利用財政撥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不得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

5. 企業購置並實際投入適用、已開始享受稅收優惠的專用設備,如從購置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轉讓、出租的,應在該專用設備停止使用當月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轉讓的受讓方可以按照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71

6. 自201711日起,對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節能節水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享受企業所得稅抵免優惠政策的適用目錄進行適當調整,統一按《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 2017年版)》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附件2)執行。

7.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

8. 關於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形成的虧損的處理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部分已形成企業年度虧損,可以用以後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本文作者施博文現為博智會計師事務所主持會計師、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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