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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期 (2001年10月份)

大陸公布《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作者:黎堅

    為引導外商資金投向租賃業務,大陸外經貿部部長石廣生日前簽署該部令2001年第3號,公布了《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決定自今(2001)年9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全文2,000餘字,共21條。

      根據該《辦法》第3條所稱,「外商投資租賃公司」是指經大陸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設立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租賃公司(以下簡稱融資租賃公司)和從事「除融資租賃業務外租賃業務」的租賃公司(以下簡稱其他租賃公司)。設立「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的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對於融資租賃公司設立資格限制方面,依該《辦法》第6條的具體規定,凡申請設立融資租賃公司的合營者應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和融資能力,大陸合營者在申請前一年的總資產不得低於4億元人民幣;外國合營者在申請前一年的總資產不得低於4億美元,並具有5年以上的融資租賃從業經驗。

      另一方面,依第7條規定,凡申請設立的融資租賃公司應符合以下條件:1.註冊資本不得低於2,000萬美元;2.大陸合營者的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3.經營期限不超過30年;4.擁有相應的管理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專業資質和不少於3年的從業經驗。

      依該《辦法》第8條規定,凡申請設立「其他租賃公司」的大陸合營者在申請前一年的總資產不得低於1億元人民幣;外國合營者在申請前一年的總資產不得低於5,000萬美元,並具有3年以上的租賃從業經驗。而在申請設立的「其他租賃公司」應符合以下條件方面,依第9條規定,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美元;大陸合營者的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經營期限不超過20年;擁有相應的管理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相應專業資質和不少於3年的租賃業務經驗。

依該《辦法》第10條規定,設立外商投資租賃公司須備妥下列文件向外經貿部申請:

1.合營各方法定代表人簽署或認可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公司章程;

2.合營各方的註冊登記證明(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分證明(複印件)、銀行資信證明以及申請前3年的財務報告;

3.擬設立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合營各方董事委派書;

4.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歷證明;

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擬設立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6.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該《辦法》第11條要求,凡獲得批准設立外商投資租賃公司應在獲得外經貿部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後1個月內,須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手續。

根據《辦法》第12條規定,外商融資租賃公司經批准,可經營下列業務:

1.國內外各種先進或適用的生產設備、通信設備、醫療設備、科研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交通運輸工具(包括飛機、汽車、船舶)等機械設備及其附帶技術的直接租賃、轉租賃、回租賃、桿槓租賃,委託租賃、聯合租賃等不同形式的本外幣融資性租賃業務;

2.根據承租人的選擇,從國內外購買租賃業務所需的貨物及附帶技術;

3.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

4.租賃交易諮詢和擔保業務;

5.經對外經貿部批准的其他業務,融資租賃公司從事上述規定的業務以外的金融業務的,需經外經貿部同意,並按大陸中國人民銀行先前公布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呈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

另一方面,該《辦法》第14條還規定「其他租賃公司」,經批准可經營下列業務:

1.大陸境內外各種先進或適用的生產設備、通信設備、醫療設備、科研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交通運輸工具等通用設備的出租業務;

2.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

3.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的其他業務。

      依該《辦法》第15條規定,融資租賃公司租賃項下進口貨物及其附帶技術,涉及配額、許可證等專項政策管理的,應由承租人或融資租賃公司按規定辦理申領手續;其它租賃公司進口用於租賃的設備,應按現行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設備的有關規定由其自行辦理。

      為防範風險,保障經營安全,依該《辦法》第16條要求融資租賃公司包括擔保金額在內的風險資產不得超過資本總額的10倍。

      該《辦法》(第18條)還鼓勵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加入作為對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實行同業自律管理的行業性組織——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租賃業委員會。

      另外,該《辦法》(第21條)還強調,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大陸地區與大陸合營者共同設立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的,也應參照該《辦法》執行。

(台商張老師黎堅為外貿協會專門委員/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處公關協調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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