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0 期 (2012年2月份)
台商在大陸參展時面對知識產權侵權問題的應對建議作者:陳彥文
台商在大陸參加展會已成為推廣市場的重要策略,而展會時間短、參與主體複雜、影響層面廣等多重特色,常常發生知識產權(智慧財產權)紛爭案例。
鑑於展會期間頻發的知識產權爭議,既有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如:商標法、專利法及著作權法等)顯然無法適應展會特性(例如:處理時限),故大陸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版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遂於2006年聯合出台『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針對展會期間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做了原則性的處理規定。而幾個常舉辦展會的城市(如:北京、廣州、長沙及義烏等),在前開『辦法』立法後,也針對自己展會的特色各自制訂了地方性的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使得這議題目前在實務上較具操作性。本文擬以上述大陸中央及地方法規為基礎,就台商(參展方)在參展前、參展中及參展後,面對知識產權侵權問題時,分別予以實務上的應對建議:
一、參展前
1.慎選參與展會:某些特定展會的主辦方投注了大量的時間、勞力及成本,建構了特定展會在業界的口碑與商譽。但由於大陸目前就展會名稱並不賦予以商標權保護,僅對其『會徽』給予註冊,這也給予了一些有心人士以「與著名展會名稱相同或近似的名稱」魚目混珠辦展的機會,並吸引了一些的不明就裡的廠商參展。由於主辦方素質良莠不齊,就知識產權侵權問題往往無法妥適處理,更甚者,有心人士往往利用這種『山寨』展會大量收集新產品信息,作為其生產、製造及銷售侵權產品的重要參考來源。
2.熟悉主辦方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投訴及處理流程:在前開『辦法』出台後,只要略具規模的展會,主辦方在參展商手冊上均會附有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投訴及處理說明(或在參展合同中約定),台商在參展前應指定專人研究其程序及實體內容(如熟悉投訴受理地點和聯繫方式、投訴文件表單、所需證明文件等),俾於發生侵權爭議時,能及時發揮處理效益。
3.審閱展會編印的本屆參展『知識產權保護目錄』:目前有規模的展會主辦方已逐漸要求「參展方需將參展項目的知識產權於參展前向主辦方備案」,並根據備案資料將本屆展會的知識產權按類別編印成知識產權保護目錄,在展會開始的一定期日前向參展商公佈。此時台商一方面可檢索是否有疑似侵害自身產品知識產權的項目;另一方面在展會發現侵權時作為證明自身權利的依據,加快侵權處理作業時效。
4.備妥權利證明文件並指定專人維權或委任律師偕同參展:台商在參展前應備妥與自身參展產品相關的知識產權證明文件,這包括:涉及專利的應備妥專利證書、公告文本、專利權人的身份證明、專利法律狀態證明;涉及商標的應備妥商標註冊證書、商標權利人身份證明;涉著作權的應備妥著作權權利證明、著作權人身份證明等。另台商應在展會中指定專人負責處理知識產權問題,必要時聘請專業律師偕同參展。?
二、參展中
參展過程中發現侵害知識產權行為時,請求協助的管道包括向主辦方投訴、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及司法途徑:
1.向主辦方投訴:目前有規模的展會均會設置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受理參展商對侵權方(即其他參展方)的投訴。投訴時應當填寫《投訴請求書》並提交證明材料。展會主辦方受理投訴後,在一定的時間內將投訴材料副本或影本送達被投訴人。目前展會主辦方對侵權行為一般採「舉證責任倒置」,即被投訴人在被告知其參展項目涉嫌侵權後,應當在一定時間內出示權利證書或者其他證據,並配合展會主辦方對涉嫌侵權物品進行查驗。如被投訴人不能作出有效舉證的,展會主辦方一般會要求被投訴人立即採取遮蓋、撤展等處理措施。被投訴人拒不採取措施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的行為,展會主辦方通常收回參展方的參展證件或者取消參展方當屆乃至下屆的參展資格。
2.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由於大陸每年舉辦的展會有成千上萬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不大可能進駐每個展會。目前實務上是展會時間在3日以上(含3日)、且具有特定情形(一般指重要展會)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才會派員進駐現場辦公,此時如發現侵權行為時,台商亦可請求其協助調查處理。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在調查處理展會中發生的知識產權案件時,可以到涉嫌侵權的展位進行現場檢查,查閱、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詢問當事人,採取拍照、攝像、抽樣等方式調查取證。對請求處理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會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從展會上撤出侵權展品,銷毀介紹侵權展品的宣傳材料,更換介紹侵權項目的展板以及其涉及侵權內容的資料,並依據《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相應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
3.司法途徑:在展會中,司法保護中的主要作用在於通過適用臨時禁令、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等制度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所謂臨時禁令(即台灣的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因在展會中已有向主辦方投訴要求撤展及請求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的管道,故其效益不大(實務上亦甚少聽聞),而訴前財產保全(即台灣的假扣押)、訴前證據保全均係為參展後的司法訴訟及強制執行做準備。現在實務上也發現許多參展商偕同公證員參展,就參展過程中發現的侵權證據立即做出公證書,作為將來訴訟的證明。
三、參展後
展會後仍應追蹤侵權方的後續作為,並適時發出律師警告函,對於無法協商解決需進入訴訟程序的,應善加利用展會主辦方投訴機構或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做出的侵權認定,以及在展會中自行獲取的各項侵權證據。另此時亦可評估申請前述的「臨時禁令」,避免侵權損害的發生或擴大。無論如何,侵權證據的蒐集與整理是此階段最重要的任務。
大陸為洗刷其知識產權侵權大國的污名,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道已逐漸加強,日前國務院公告《關於進一步做好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的意見》更顯示其決心,即台商對大陸知識產權的維權成效不必過於悲觀,反而更應積極地去認識各種維權手段及工具,本文所述的展會維權即屬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重要環節。(本文作者陳彥文現為海峽兩岸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顧問師)